当夫妻两个人感情出现问题后,最终会走向离婚这一步,离婚后最大的争议就是房产的分割,但是不同情况下买的房子该如何分割呢?有什么法律依据吗?深圳离婚财产律师对这一问题进行了详细的解答。
一、父母资助买房离婚怎么分割
李先生与张女士结婚后,接收李先生父母赞助的20万元按揭购买了一套屋宇。不久前,李先生与张女士因感情和睦起诉至法院请求离婚,但对该按揭房的归属问题发生不同。近日,太原市迎泽区法院一审讯断屋宇归李先生所有,剩余贷款由李先生负责偿还,同时李先生给付张女士住房补偿款10万元。
李先生与张女士原是夫妻,婚后始终居住在张女士母亲所有的独居室楼房内。2002年,李先生接收父母赞助的20万元,以个人名义缴纳首付款19万元后,购买了一套两居室楼房,同时向银行存款20万元,存款克日20年。以后,李先生开端还贷,每个月还款金额为1200元。不久前,李先生与张女士因感情和睦起诉至法院请求离婚。诉讼中,两边批准离婚,但对按揭房及父母赞助款的归属问题未能同等看法。李先生觉得,房屋首付款是其父母资助的,购房贷款是以其个人名义签署的贷款协议,实践中贷款也是由他个人财产偿还,所以,该按揭房应认定为其个人财产,归其所有。太原市迎泽区法院经过审理,一审作出如上判决。
深圳离婚财产律师说法
依据《最高国民法院对于合用<中华国民共和国婚姻法>多少问题的说明(二)》的划定,当事人结婚后,父母为两边置办屋宇出资的,该出资应该认定为对夫妻两边的赠与,但父母明确暗示赠与一方的除外。从李先生的情形看,20万元的购房赞助款是李先生的父母在李先生与张女士结婚后给付的,且并无明确暗示赠与李先生个人,是以,该笔赞助款应视为对李先生和张女士的配合赠与。另外,我国婚姻法对夫妻共同财产和个人财产已经做出明确规定,在夫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没有书面约定财产归属的,无论是用夫或妻一方婚后的经济收入,还是用夫妻共同收入购买的房屋,都应属夫妻共同财产。因此,该按揭房应是李先生与张女士的共同财产。
二、老公偷买的屋子离婚后能分割
长沙曾密斯复电:我和前夫于1998年成亲,后因感情不和在2007年1月和谈离婚。2009年3月,我经由过程房产局的伴侣懂得到前夫在2001年的时间,用他的人为以按揭的体式格局买了一套商品房,离婚前就曾经办理了产权证并且只登记了他的名字,到离婚时我都不知道这处房子的存在。现在我能向法院起诉要求分割此处房产吗
深圳离婚财产律师解答:
曾密斯和前夫在他们还是夫妻时,取得的人为、奖金归夫妻配合所有,属夫妻共同财产,前夫以自己的工资私自购买的房屋同样应属于夫妻共同财产。
但依据法律划定:离婚时,一方潜藏夫妻配合财产,另一方可以在发现隐匿财产的第二天起,两年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再次分割夫妻共同财产。
曾密斯能够向下层人民法院告状,请求对该房产进行分割。同时曾密斯要拿出证据证实房子是前夫在夫妻关系存续期间购买,在离婚前就已经完成按揭并办理了产权登记以及她发现该处房产的具体日期。
三、婚后父母为子女购房归个人
最新婚姻法解释
依据《最高国民法院对于合用〈中华国民共和国婚姻法〉多少问题的说明(三)》第七条明确,婚后一方父母出资为子女购置不动产,并且产权登记在本人子女名下的,应认定为夫妻一方的个人财富。若由两边父母出资购置不动产,产权登记在一方子女名下的,根据双方父母的出资份额按份共有。当然,若婚后一方父母出资为子女购买不动产,而产权登记在夫妻双方名下的,应认定为夫妻共同财产。该等情况视为一方父母赠与房屋给另一方。
不同情况下的房产,其分割标准不同,建议咨询专业的律师,把您的情况向律师说明,这样才可以获得更多的权益,如果需要法律的帮助,请咨询深圳离婚财产律师。
婚姻家庭调解后一方还不悔改如何 | 离婚一方当事人对配偶的重婚行为 |
深圳离婚律师为您讲解不同的结婚 | 夫妻双方离婚时房产该如何分?深 |
深圳离婚财产律师分析法院在审判 | 深圳离婚财产律师讲解保险属于夫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