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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院已经裁定再婚协议是有效的,深圳婚姻律师也反对限制离婚

时间:2022-09-08 10:27 点击: 关键词:深圳婚姻律师,再婚协议

  现在不管是新闻还是网络都可以找到许多关于夫妻离婚时夫妻共有财产分割的方法和案例。那么再婚夫妻财产分割是怎样的呢?下面请看深圳婚姻律师代理的相关案件,相信您就有答案了。

法院已经裁定再婚协议是有效的,深圳婚姻律师也反对限制离婚

  案件经过

  孙先生与张女士于2006年2月结婚,并于2008年生下女儿。之后两人因性格不合于2011年5月协议离婚。

  2012年二人可以决定复婚,复婚前二人对于双方企业签署了《复婚协议书》,其中中国第一条第一款约定“复婚后该房产公司属于我国夫妻之间共同管理财产…”;第一条第二款约定“复婚后如果男方提出自己离婚,该套房产知识产权原属男方的一半划归女儿孙小妹名下,更名过户问题发生的相关研究费用由孙先生学习负担…”。

  协议签订后,双方于2012年办理了复婚手续。2017年9月,张女士告知孙先生无法继续下去,以合同纠纷起诉孙先生,请求法院确认该房产为夫妻共同财产。经过一审、二审,人民法院(以下简称一中院)最终作出判决,认定张女士与孙先生签订的再婚协议是双方真实意思表示。“再婚协议中关于财产的约定对双方具有约束力,双方应当按照协议约定的内容履行相应的义务”。

  在张女士起诉期间,孙先生还上诉到法院,表示要离婚。但法院审判长表示,复婚协议真实有效。这种离婚对孙先生不利,劝其撤诉。

  此时,尽管孙先生自己不想为了维持企业这段不幸福的婚姻,但是为保住另一半房屋土地所有权,他不敢再次通过提起离婚诉讼。

  办案经过

  当孙先生找到深圳婚姻律师时,他的上诉非常明确,他希望确认协议第一条第二款无效。

  孙先生想离婚,担心这个协议有效,导致自己无权分割财产。他悲伤地告诉他的律师,当他买下这处房产时,他的父母给了他很多经济支持。老人攒钱不容易,他一生的心血都集中在这套房产上。在孙先生心中,这套房子背后的意义比自己的婚姻幸福更重要。如果这次能确认条款无效,他会鼓起勇气再次提出离婚,摆脱不愉快的婚姻。如果不能确认条款无效,就不离婚,下半辈子将就。

  经过对协议内容的仔细分析,深圳婚姻律师认为,尽管孙先生的主张很难得到法院的支持,但也不是不可能,因为法院倾向于认为《家庭法》是有效的。我们及时改变了策略,决定以合同纠纷为由提起诉讼,以避开家事法庭,但后来法庭通知我们,由于孙先生和张女士现在是夫妻,无论以什么理由提起诉讼,法官还是建议同时解决离婚纠纷,否则面临解雇的尴尬。

法院已经裁定再婚协议是有效的,深圳婚姻律师也反对限制离婚

  为避免产生不利影响后果,深圳婚姻律师决定先行撤诉,积极发展寻找一些其他有管辖权的法院,只要有一线员工希望,我们就决不放弃。

  在孙先生手中没有太多有利证据的情况下,深圳婚姻律师认为,案件的重点是如何说服法官接受再婚协议的内容限制了双方的婚姻自由。

  在法庭上,深圳婚姻律师首先根据《宪法》第49条在《宪法》和关于婚姻的法律中谈到婚姻自由,该条规定,婚姻受法律保护,禁止任何侵犯婚姻自由的行为。其次,根据原婚姻法第二条、第三条(现行民法典第1041条、第1042条)的规定,我国实行婚姻自由制度,禁止包办、买卖婚姻或者其他妨碍婚姻自由的行为。

  双方《复婚协议书》第一条第二款约定,夫妻任一方先提出离婚,需要将名下一半房产转至女儿名下。这一社会约定违反了相关法律的强制性管理规定,即婚姻进行自由主义制度。婚姻生活自由发展包括中国结婚自由和离婚经济自由,婚姻自主权是公民教育最基本能力的人身权利,夫妻间的婚姻家庭关系问题属于我国人身安全关系,不应附加任何一个条件,双方以放弃财产权限制离婚自由,显然违反了婚姻自由控制制度。虽然女方坚持称复婚是双方的自主学习选择,男方不能只是为了能够实现复婚目的暂且签署合作协议,复婚后又以干涉婚姻自由为由主张无效。但按照《合同法》的规定,违反会计法律、行政政策法规的强制性标准规定,是合同法定无效的情形之一。如合同条款是否存在一些上述情形,即使学生双方的意思表示数据真实,合同依然是无效。所以,女方的理由显然他们不能有效成立。

  最后,法院支持我们的主张,考虑到《再婚协议》第一条第二款虽然由双方自愿签署,但实际上是以财产分割为条件限制离婚自由的决定,违反了法律的强制性规定,因此无效,约定的内容不具有法律效力。

  案件结果

  该案经判决结案,当事人签订的《再婚协议书》第二款第一项无效。

  深圳婚姻律师说

  这个案子分两区三次立案,最后成功立案,排除了生效判决的障碍,尽管法官当时明显不偏袒我们老百姓,最后圆满解决。我们在为孙先生高兴的同时,也不能不回顾一下本案的热点问题——该协议是否限制了孙先生的离婚自由。

  在订立该协议之初,从表面上看似乎是一种基于企业双方可以自愿,以将来孙先生自己提出要求离婚为条件进行达成合作协议,实则是用财产和子女对孙先生提出离婚加以发展限制,当孙先生已无意继续学习这段不幸婚姻时,为了有效规避财产的损失不得已选择“凑合过”,其情可哀,该协议条款无疑违背了我国经济法律法规关于中国婚姻自由的基本理论原则,即婚姻关系双方信息及其他任何一个人均不得同时通过对他人人身或财产的限制来干涉他人的婚姻自由。

  案外说案

  在实践中,夫妻之间常常有在再婚协议或婚内协议中订立惩罚性协议的想法。许多先离婚后再婚的夫妇很普遍,在办理再婚手续之前,他们会像孙先生和孙太太一样,选择签订再婚协议,以保护再婚后双方的权利。但是,计划生育律师建议,附条件的民事法律行为不得违反法律规定,事实作为附条件不得违反法律、法规、社会秩序和良好风俗习惯。本案当事人在一方提出离婚的条件下达成协议,限制了当事人的离婚自由,所附条件违反了法律,其民事法律行为不能生效。

法院已经裁定再婚协议是有效的,深圳婚姻律师也反对限制离婚

  离婚当事人可以在平等、自愿、合法的基础上,就财产分割、子女抚养等问题达成协议。但是,婚姻关系也包括身份关系。在处理这类问题时,不能忽视身份关系。如遇复杂情况,建议积极咨询深圳婚姻律师,避免因一时冲动造成无法挽回的损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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