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离婚的时候要处理的事情有很多,比较大的争议是在夫妻共同财产分配上,在离婚的时候哪方都希望能够分配到更多的财产。但是并不是所有的财产都是属于夫妻共同财产,有些财产是不属于夫妻共同财产。更多相关知识,请您阅读深圳离婚律师整理的内容。
一、不属于夫妻共同财产的是哪些情况?
起首要看双方是不是采取了婚姻法第十九条规定的“商定财产制”,假如双方采用书面方式对财产有了明确的商定的,则双方的共同财产、个人财产根据该约定来判断。如果双方没有采取约定财产制的,则适用婚姻法的法定财产制,此时根据婚姻法第十八条的规定,下列财产不属于共同财产:
根据《婚姻法》规定:
第十八条 有以下情况之一的,为夫妻一方的财产:
(一)一方的婚前财产;
(二)一方因身体遭到危害获得的医疗费、残疾人生活补助费等费用;
(三)遗言或赠与条约中确定只归夫或妻一方的财产;
(四)一方共用的生活用品;
(五)其余应当归一方的财产。
第十九条 夫妻能够商定婚姻关系存续时期所得的财产以及婚前财产归各自所有、共同所有或部分各自所有、部分共同所有。约定应当采用书面形式。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适用本法第十七条、第十八条的规定。
夫妻对婚姻关系存续时期所得的财产以及婚前财产的约定,对双方具有约束力。
夫妻对婚姻关系存续时期所得的财产商定归各自所有的,夫或妻一方对外所负的债权,第三人知道该约定的,以夫或妻一方所有的财产清偿。
二、扩展资料:
相关案例:
男女双方离婚诉讼时期,案外人赠予一辆汽车给女方,离婚诉讼完结后,男方再次起诉至法院请求将该汽车作为夫妻共同财产分割。近日,韶关市武江区人民法院对该起离婚后财产纠纷案件作出一审判决,依法认定妻子在离婚诉讼期间受赠的车辆不属于夫妻共同财产不再分割。
叶权和李梅(均为假名)于2010年挂号成亲,因夫妻感情和睦,叶权于2013岁首年月向武江法院告状离婚,其不平一审讯断,向韶关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在二审诉讼时期,案外人赠与李梅一辆小轿车,车款均由案外人支付。叶权知晓后,认为该车辆购买在其与李梅尚未离婚期间,属于夫妻共同财产并向法院起诉要求分割。
武江法院经审理觉得:登记在李梅名下的小轿车虽产生其与叶权夫妻关系存续时期,但领取该车辆购车款的是案外人,原、原告均未共同负担购车款,该车辆不应按夫妻共同财产处理,遂依法作出上述判决。
关于不属于夫妻共同财产的情形有不少,如果是夫妻婚前财产那么肯定是不属于夫妻的共同财产。其次是被继承人规定只赠与夫妻双方中的一人遗产以及其中一方因为受伤而获得的相关赔偿都是属于婚后个人财产,在离婚的时候不需要进行分割。
要是经过认定,确定财产不是夫妻共同财产,而是个人的财产,就可以在离婚的主张这笔财产不进行分配,具体操作可以询问律师。不属于夫妻共同财产要怎么样进一步的确定等你不清楚的话,建议您及时寻求深圳离婚律师的帮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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