朱的上诉请求不能成立,应予驳回;一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应予维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判决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判。深圳离婚律师为您讲讲有关的内容。
何某起诉至一审法院:2016年7月14日,何某与牟阳1在新民市民政局办理离婚协议,解除婚姻关系。该协议规定,牟阳2号,但自离婚后,两个孩子都由何某抚养。牟阳1至今没有尽到照顾和赡养义务,经常出去喝酒打骂孩子。因此,请提议生一个儿子,牟阳二世,继续和我一起生活,并改变赡养关系。两个孩子都由我抚养,牟阳一号将承担抚养费。诉讼费由杨某负担。
他和杨2016年7月14日在中国新民民政局婚姻登记处经双方同意离婚。根据协议,大儿子杨(男,x x x 年 x 月 x 日出生)由杨1抚养,大女儿杨(女,x 年 x 月 x 日出生)由 HE 抚养,赡养费由他们各自承担。离婚后,杨2和杨1一起生活了半年多,然后他们一起生活到现在。他在新民社区工作,有自己的房子。杨在新民烟草专卖局工作,月收入约4000元。在咨询了杨某2的意见后,其表示愿意与何某共同生活。
一审法院认为,父母与子女的关系不因父母离婚而消除。离婚后,孩子还是父母双方的孩子,不管是否由父母抚养。他有稳定的收入和自己的房子。杨表示愿意与母亲何共同生活,实际已同居四年多。从有利于孩子身心健康的角度出发,考虑到孩子的主观愿望和客观实际,孩子杨由何直接抚养更为有利。
杨应当承担一定的子女抚养费。根据子女的实际需要、杨的收入和当地的实际生活水平,每月的子女抚养费酌情确定为人民币800元。
一审认为法院可以依照《中华民族人民民主共和国中国婚姻法》第三十六条、第三十七条之规定,判决结果如下:
一、何某与杨某1的婚生长子杨某2由何某直接进行抚养教育监护;
二、杨某1每月需要给付杨某2子女社会抚养费以及人民币800元,自判决已经生效之日起给付至杨某2十八周岁时止,于每月十日前给付当月的子女提供抚养费。
二审法院认为,对于婚生子女的监护权问题。而已婚的儿子杨二已经到了八岁,可以表达出真正的意愿,其明确表示愿意和母亲他一起生活。原审从儿童身心健康的角度出发,从儿童的主观愿望和客观实践的综合考虑,认为杨二由何,是不恰当的。
现在杨提出自己患有抑郁症,不适合抚养子女,但未能提供相应的证据证明,并在二审中提供了相应的诊断以证明自己的精神健康状况,因此法院不支持杨改变婚姻判决,以抚养方式生育子女的上诉请求。
综上所述,杨的上诉请求不能成立。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本院判决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根据上述情况和《民法典》的有关规定,如果抑郁影响到儿童的监护权,并且如果不影响正常生活,而不是因为抑郁正常的子女抚养权,则有必要确定抑郁的严重程度,一般不会影响对儿童监护权的所有权。
影响儿童监护权的疾病应是长期传染病或其他不适宜生活的严重疾病,例如患有爱滋病、淋病、梅毒及其他慢性传染病或其他严重疾病。一般来说,患病一方是否会影响儿童的监护权,需要判断患病一方是否会不利于儿童的健康成长。
如果男女双方起诉离婚,如果另一方辩称女方患有抑郁症,这种情况下,建议女方从自身疾病不影响正常生活、自身经济收入独立、平时照顾孩子等因素举证,最大限度地争取孩子的抚养权。你在离婚时没有得到的东西,你能在离婚后要求改变吗?
人们常说,孩子是父母爱的结晶。但是,当父母之间的爱消散后,大多数孩子在父母婚姻不幸福后,就成了竞争对手。抚养权之争是大多数离婚案件中父母双方都会主动或被动经历的激烈竞争。基于法律和现实,这场比赛将分为赢家和输家。
深圳离婚律师提醒大家,胜诉一方将获得直接抚养子女并在离婚后共同生活的机会,另一方将失去直接抚养子女的机会但仍保留与子女的亲子关系和探望子女的权利。父母的爱是对孩子的一种自然而自然的爱。由于这种原始而巨大的力量,关于抚养关系的争论往往会持续下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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