股权本身不是夫妻的共同财产,股权所代表的财产利益或变价属于夫妻的共同财产,配偶享有股权变价的应有份额。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的解释(1)再次向公众明确规定,夫妻在离婚时分为出资额而不是股权。股权本身并不是最高法律层面的共同财产,但大多数律师和当事人不能接受。深圳婚姻律师进行下面分析。
分析如下:
一、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的解释(1)再次明确规定,夫妻离婚分为出资额而不是股权。
目前,有一种说法是,最高人民法院在2004年规定,夫妻离婚分为出资额而不是股权,这是错误的。但到2021年,民法典颁布后,最高法院再次规定,夫妻离婚分为出资额而不是股权。七年后最高法院又出错了吗?
1.2004年,最高人民法院对《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适用若干问题的解释(2)明确规定,夫妻离婚分出资额而不是股权。
2004年4月,最高人民法院对《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适用若干问题的解释(2)实施。第十六条:第一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涉及以一方名义在有限责任公司分割夫妻共同财产的出资,另一方不是公司股东的,分别处理:
(1)夫妻同意将部分或全部出资转让给股东的配偶,超过一半的股东同意。其他股东明确表示放弃优先购买权的,股东配偶可以成为公司股东;
(2)夫妻双方就出资额转让股份和转让价格达成协议后,半数以上股东不同意转让,但愿意以同等价格购买出资额的,人民法院可以分割出资所得的财产。半数以上股东不同意转让,也不愿以同等价格购买出资额的,视为同意转让,股东配偶可以成为公司股东。
用于证明前款规定的一半以上股东同意的证据,可以是股东大会的决议,也可以是当事人通过其他法律渠道获得的股东的书面声明材料。
2.2021年1月1日《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解释(1)规定,夫妻离婚也是出资而不是股权。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解释(1)第七十三条规定,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涉及以一方名义在有限责任公司分割夫妻共同财产的出资额,另一方不是公司股东的,分别处理:
(1)夫妻同意将部分或全部出资转让给股东的配偶,其他股东一半以上同意,其他股东明确表示放弃优先购买权的,股东配偶可以成为公司股东;
(2)夫妻双方协商转让股份和转让价格后,其他一半以上股东不同意转让,但愿意转让,但愿意在同等条件下购买出资额的,人民法院可以分割出资所得的财产。其他股东半数以上不同意转让,也不愿意在同等条件下购买出资额的,视为同意转让,股东配偶可以成为公司股东。
证明前款规定的股东同意的证据,可以是股东会议材料,也可以是当事人通过其他法律渠道取得的股东的书面声明材料。
二、当事人声称,由于股东配偶与股东之间的关系,转让的股权属于夫妻共同财产,没有法律依据。
判决令:公司股权属于公司法上的财产权益,其处罚由登记股东本人或者其授权人行使。股东配偶转让股东名下的公司股权,未经股东授权,仍无权处分。当事人声称,由于股东配偶与股东之间的关系,转让的股权属于夫妻共同财产,没有法律依据。但同时,虽然上述股东配偶是无权转让股权的,但也应调查该行为是否构成表见代理。构成表见代理的,仍应当确定股权转让合同的效力。案件来源:最高人民法院民事判决(2019)最高人民法院民事终止424号。
三、股权本身不是夫妻共同财产。股权所代表的财产利益或变价属于夫妻共同财产,配偶享有股权变价的应有份额。
判决令:根据《婚姻法》第十七条的规定,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的收入属于夫妻共同财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公司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2)第十六条,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涉及以一方名义分割夫妻共同财产的有限责任公司,另一方不是公司股东或全部转让给股东的配偶,一半以上股东同意。其他股东明确表示放弃优先购买权的,股东配偶可以成为公司股东;(2)夫妻协商转让股份和转让价格后,一半以上股东不同意转让,愿意以同等价格购买出资额的,人民法院可以分割出资所得的财产。一半以上的股东不同意转让,也不愿意以同等价格购买出资额的,视为同意转让的配偶。根据上述规定,有限责任公司的股权作为一种特殊的财产权利,既有合资性又有合资性资性。中国公司法和其他商业法律。司法解释也严格限制了股权的转让和股东资格的确认。因此,股权本身不能分割为夫妻共同财产,但股权所代表的财产利益或股权变更价格应属于夫妻共同财产。在这种情况下,陶明通过王李。陶一华持有天迈公司100%的股权发生在陶明与刘迎春的关系中。虽然刘迎春不能根据夫妻共同财产主张相关股权,但他可以主张相关股权变更价格的应有份额。案件来源: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2020)苏志义125号刘迎春与陶明。周飞其他案件执行裁决(李静审判员赵建华审判员苏峰),携带《中国审判文件网络》(2020521)。
四、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时,涉及以一方名义分割夫妻共同财产在有限责任公司的出资。
判决令: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涉及夫妻共同财产以有限责任公司的名义,另一方不是公司股东,如果夫妻不能就股权分割达成协议,为了确保公司的合作,对方要求分割股份折扣补偿。由于在本案的二审中,投资方的配偶坚持要求分割股权,不同意折扣补偿,也不同意评估股权价值,因此法院不支持其要求分割股权的诉讼请求。案件来源:刘毅。王俊清离婚后财产纠纷案(2018)最高法民申796综上所述,夫妻双方婚后以共同财产出资成立公司,但股权以夫妻名义登记,股权不是夫妻共同财产。这就是常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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