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2年1月6日,湖南省长沙市天心区人民法院。
当听到法官念出被告忽视履行抚养义务,承担监护责任时,坐在被告席上的母亲陈某再也抑制不住,透过口罩抽泣。深圳婚姻律师分析案例。
最后,法院裁定,监护权仍属于陈某,但依法纠正了他的失职行为,并发布了《家庭教育令》。这是《家庭教育促进法》实施后国家颁布的第一份《家庭教育令》。该令规定,陈某不得让8岁的孩子单独和保姆住在一起,并由自己或近亲亲自抚养和陪伴。
父母离婚后,7岁的女儿独自和保姆住在一起
2021年10月27日,原告胡某向天心法院起诉被告陈某,要求法院将婚生女胡某的抚养权变更给原告胡某。
法院发现,原告胡出生于1970年,被告陈出生于1984年,两人于2013年4月结婚,属于再婚。婚后,两个孩子胡出生了。两人于2020年8月10日同意离婚。《离婚协议》显示,女儿由女方抚养,与女方一起生活到18岁,男方每月支付3000元。湖南大学某社区的房子属于女儿。
原来,被告离婚后的第一个月,被告和孩子们住在湖南大学一个社区的房子里。之后,被告再婚了,被告搬出了房子,租了另一所房子。由于各种各样的事情,他在刚搬出去的两三个星期内没有把孩子送到学校。在此基础上,原告开始为孩子找到一个完整的托儿所,保姆。自2020年12月10日起至开庭之日起,孩子属于全托儿所,单独请保姆照顾的状态。现在孩子独自和保姆住在一起,托管费、保姆费、生活费等费用由原告单独承担,课外兴趣班学费、学校课牛奶和零花钱由被告承担。
法院还发现,原告已经结婚两次,有一个大女儿,她现在正在工作。原告本人住在离孩子住20公里的乡村别墅里。如果被告周末不接,原告会接孩子一起度过周末。
被告有三个孩子,胡是被告的第三个孩子,另外两个孩子由父亲抚养。被告现在月收入超过3000元,每月抵押贷款的一半超过3300元。
尊重女儿的意愿,判决母亲继续履行监护责任。
当原被告双方争夺监护权时,孩子的意见影响了法院的最终判决。
合议庭作出了全国第一个家庭教育令
在2020年12月16日的庭审中,法院问孩子:如果你父亲愿意陪你,你愿意和他住在一起吗?孩子回答说:愿意。法庭问:爸爸妈妈,你更愿意和谁住在一起?孩子回答说:我更愿意和妈妈住在一起。
天心法院认为,儿童利益最大化原则是审理涉及未成年人权益保护的民事案件时的首要考虑因素。《民法典》第一百零八十四条将儿童利益最大化原则表达为最有利于未成年子女的原则。
我们应该认识到,胡作为一个孩子,作为原告胡与被告陈争议监护权的具体对象,是权利的主体,而不是权利的对象,是权利的真正所有者,不能简单地把孩子作为需要保护的对象。胡作为一个8岁的未成年人,对父母关系、父母抚养能力和愿意陪伴父母的生活有一定的判断能力和价值衡量选择标准尊重审判中表达的意愿。
同时,为了最大限度地发挥未成年子女的利益,在监护权纠纷中,还应全面评估父母在履行监护义务时的具体行为和表现。
在这种情况下,被告陈在离婚后再婚,并把胡搬到了一个新的出租屋,导致胡两周没有上学。自2021年2月以来,胡一直和保姆住在一起。被告作为被监护人胡的母亲,在原告委托完全照顾后,只在周末接孩子,被告没有积极履行监护义务,可以认定被告忽视了监护义务和监护责任;虽然原告正在寻找完全照顾,请保姆履行孩子胡的抚养和照顾义务,但原告让孩子胡独自和保姆住在一起,表明原告胡只是履行了抚养义务,但忽视了行使教育即教育、保护义务。
法院最终认定,鉴于原被告双方都忽视了履行赡养义务和监护责任,忽视了胡的身体、心理和情感需求,胡表达了更愿意与母亲共同生活的主观意愿,也考虑到被告表达了胡转学照顾的主观意愿,结合原被告离婚协议胡由被告抚养,也应给胡母亲积极履行赡养义务和监护责任的机会。被告陈未有效纠正错误的,原告可以根据法律规定和客观现实再次提起监护权变更诉讼。
最后,天心法院驳回了原告胡某的诉讼请求,被告陈某继续履行监护责任。
法定监护人的家庭教育令
同时,判决发布当天,为纠正法定监护人陈某的失职行为,天心法院根据《中国未成年人保护法》和《家庭教育促进法》的规定,向陈某发出了《家庭教育令》。
当事人接受法院家庭教育令。
根据《家庭教育令》,陈某应更加关注胡某的生理、心理状况和情感需求。具体方法是多联系学校老师,多沟通,每周至少与老师保持一次联系频率,了解胡某的详细情况;裁定陈某与胡某同住,认真履行监护职责,承担家庭教育的主要责任。具体方法是不允许胡某单独和保姆住在一起他应该和胡某住在一起,由自己或近亲抚养和陪伴胡某。
该裁定还表示,《家庭教育令》有效期为一年。裁定失效前,胡某本人或者与胡某密切接触的单位可以根据实际情况向人民法院申请撤销、变更或者延长《家庭教育令》。义务履行人陈某违反裁定的,视情节轻重予以警告、罚款、拘留;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天心法院相关负责人表示,近年来,青年法院与教育部、共青团委员会、妇女联合会等单位一直以保护未成年人合法权益为重点,被共青团中央和最高人民法院授予全国青年权利保护岗位荣誉称号。《家庭教育令》是我国家庭教育促进法实施后的第一个家庭教育令,是严格执行《家庭教育促进法》的重大探索。该令的颁布是人民法院充分发挥审判职能,配合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建立家庭教育联动机制,共同做好家庭教育创新司法实践,纠正父母拒绝,忽视家庭教育责任,不正确实施侵犯未成年人合法权益的家庭教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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