乐东黎族自治县男子张某因贪婪,非法捕捉水鹿烹饪,沉迷于口腔却吃了官司。
近日,省第二中级人民法院以危害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罪判处张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罚款3000元,赔偿生态资源损失1.5万元。
案件情况
2020年2月,张某在乐东县万冲镇某村附近的森林深处放置了捕兽夹,捕猎野生动物。3月24日7时许,张某上山检查时,发现捕兽夹里有一具水鹿尸体,于是放在袋子里下山,回家做饭。不久之后,公安机关在张某家中扣留了5个捕兽夹、1个鹿头和1条鹿腿。经鉴定,送检的鹿头和鹿腿均为哺乳纲偶蹄鹿科水鹿的组织块。水鹿是国家二级重点保护珍贵的濒危野生动物。
张某到派出所投案后,在值班律师的见证下,自愿签署了《认罪处罚具结书》。公诉机关指控张某犯危害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罪,向海南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提起公诉。公诉机关依法公告了案件的有关情况。公诉机关在公告期间向省第二中级人民法院提起民事公益诉讼,因为没有法律规定的机关和有关组织。
经审理,省第二中级人民法院认为,张违反了野生动物保护法律法规,非法狩猎,运输了珍贵的国家重点保护,濒危野生动物,构成了珍贵的危害,濒危野生动物罪。鉴于张犯罪后自动投降,如实承认犯罪,自首,认罪,可以依法从轻处罚,缓刑对居住社区无重大不利影响,可以缓刑;张捕获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造成国家野生动物资源损失,应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然后作出上述判决。
据省第二中学法院主审法官介绍,在本案中,张非法捕获、杀害珍贵濒危野生动物,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的有关规定,造成了国家野生动物资源的损失。根据《陆生野生动物基准价值标准目录》,鹿科所有基准价值为3000元,《野生动物及其产品价值评价方法》第四条规定,国家二级保护野生动物按所列野生动物基准价值的5倍计算。因此,张捕获并杀害国家二级保护野生动物水鹿,生态损失最低赔偿费用为1.5万元。
野生动物是整个生态系统的重要组成部分。珍贵而濒危的野生动物对维持生态链的平衡和稳定具有独特的价值。任何物种的缺失都可能导致整个生态系统的破坏。法官提醒群众增强法律意识和生态文明意识,严格保护野生动物资源,共同维护生物多样性,不狩猎、不销售、不食用,无视国家法律,最终受到法律制裁。
深圳福田律师说法
《中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一条规定,非法猎杀、杀害国家重点保护的珍贵、濒危野生动物,或者非法收购、运输、销售国家重点保护的珍贵、濒危野生动物及其产品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违反狩猎法律法规,在禁猎区、禁猎期间或者使用禁用工具、狩猎方法,破坏野生动物资源,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罚款。
违反野生动物保护管理法规,以食用为目的非法狩猎、收购、运输、销售第一款规定以外的陆生野生动物,情节严重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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