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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田沙嘴路律师谈法律上的举证责任

时间:2021-09-11 13:58 点击: 关键词:福田沙嘴路律师,犯罪所得法,危害国家罪法

 

  在英国的判例中,这一推定在McIntosh诉Lord Advocate案中得到了解释,Cornhill的Bingham勋爵提到了Sachs J在State诉Coetzee案中的判决,其中解释了这一推定的意义。这位博学的法官说。"罪行越严重,确保对罪犯定罪的公共利益越大,对被告的宪法保护就越重要。在涉及宪法权利的情况下,任何平衡调查的出发点必须是,确保无罪的人不被定罪并遭受耻辱和重判的公共利益大大超过确保特定罪犯被绳之以法的公共利益......因此,无罪推定的作用不仅在于保护受审的特定个人,而且在于保持公众对法律制度持久完整性和安全性的信心。任何研究证据法的学生都会很快熟悉桑基子爵案中的判词。他说,在英国刑法的整个网络中,始终可以看到一条金线,即控方有责任证明犯人有罪,但......精神错乱的辩护以及任何法定例外情况除外。子爵对刑事审判中法律举证责任的性质的陈述,仅仅是对一个基本推定的重述,即一个人在被证明有罪之前被推定为无罪。历史上,布莱克斯通(1753-1765)坚持认为。"法律认为,十个有罪的人逃脱比一个无辜的人受苦要好"。从麦金利案到现在,无罪推定作为普通法的一项原则不断发展,包括人权公约的保护。吉利斯勋爵在麦金利案中的判词说。"如果不怀疑并认为有可能的话,就不可能看清它进口的是一项死刑罪的义务。这一直是也是我的印象。但是,支持无罪的推定不能被单纯的怀疑所反驳。我很遗憾地看到,在这份资料中,公诉人把这一点看得太轻了;他似乎认为法律没有这种无罪推定。我不能听这些话。我认为,这种推定在每一部以理性、宗教和人性为基础的法典中都可以找到。这是一条应该刻在每个法官和陪审员心中不可磨灭的格言;我很高兴听到赫尔曼德勋爵说他倾向于充分落实这一点。要推翻这一点,必须有合法的犯罪证据,把只有绝对确定性的定罪判决带回家。
 

福田沙嘴路律师谈法律上的举证责任
 

  这些原则在爱尔兰法律中的应用,首先,根据爱尔兰的定义来定义举证责任。证明事实的义务。在确立案件的意义上,该义务通常由主张问题的肯定方承担,而且不会转移,在案件开始时就已经固定下来,例如,在刑事案件中,证明被告有罪的责任由控方承担;在过失案件中,证明过失的责任由原告承担,证明共同过失的责任由被告承担。举证责任,在举证的意义上,由一方承担,如果双方都没有提供任何证据,或没有更多的证据,则会失败。在案件开始时,这一责任将由实质上主张确认问题的一方承担,但随着证据的提出,这一责任可能在整个案件中不断转移,但也由于法律的推定,或法定要求,有时将权力、同意或合法理由的证明放在被告身上(如1961年道路交通法,第38条),或将证明责任放在被告身上(如雇主为解雇提供理由:1977年不公平解雇法)一些爱尔兰案例法将表明,举证责任原则不仅在刑事案件中,而且在民事案件中都体现了对被告的无罪推定,并将表明该推定不仅是爱尔兰宪法的规定,而且是2003年《欧洲共同体人权法案》的规定。该推定可以根据案件的情况或任何法规的措辞来改变。应该注意的是,法律上的举证责任不应该被证据上的举证责任所误导,证据上的举证责任可以而且经常转移到被告身上,这一原则在爱尔兰法律中是可以接受的,随后在国际法中也是如此。这两种情况都必须保持 "公平审判 "和 "程序 "的原则。
 

  民事程序

  没收犯罪所得的程序,这种性质可以在一个人被定罪为 "企业犯罪 "或 "表列罪行 "后提供给检方。或者,它也可以采取独立于任何刑事犯罪的民事程序的形式。就贩毒罪而言,戴尔委员会建议对 "任何被执法机构怀疑从事贩毒且无法证明其通过合法手段获得资产的人 "适用一项规定。立法可以规定,证明特定物品是无辜获得的责任由被告承担。或者,把责任放在申请这种命令的人身上,他们大概必须满足适用于民事诉讼的较低标准,即根据可能性的权衡进行证明。在这种性质的没收程序中,这似乎是适当的证据标准,尽管这个问题并非没有疑问。

  如果宪法的规定旨在将反驳犯罪的责任放在债务人身上。正如最高法院在Hardy诉爱尔兰案中所承认的那样,"关于在适当的法律程序中进行审判的既定刑法判例 "适用于法定罪行,其后果如下,正如Hederman J.在第565页所认为的那样。"它保护无罪推定;它要求控方应在没有任何合理怀疑的情况下证明其案件;但它并不禁止在案件审理过程中,一旦确定了某些事实,就不得从这些事实中进行推论,我认为这包括甚至通过文件证据进行推论的权利。然而,保留的是一项基本要求,即在审判结束后,在作出判决之前,控方必须表明它已证明其案件没有任何合理的怀疑。
 

  虽然这种性质的民事程序本身就存在严重的宪法困难。法院将在没有定罪或证据的情况下,根据犯罪活动的指控来剥夺某人的财产。围绕刑事审判导致没收的程序性保障在民事诉讼中是不存在的。正如在Gilligan v Criminal Assets Bureau案中所看到的,最高法院认为"2006年《犯罪所得法》的规定要求被告证明该财产不是犯罪所得是符合宪法的,被告处于独特的地位来说明它"。在最近的一个案例中,根据 "谁主张谁举证 "的原则,民事案件中的责任已经从被告转移到起诉方。正如在民事案件中的概率权衡一样,在Mc Cann -v- Monahan地区法院法官和其他人的案件中,起诉方必须证明没有合理的怀疑,Lafoy法官认为。"举证责任实际上是强加给债务人的,证明不付款不是由于他或她故意拒绝或有过失的疏忽,因此,债权人没有责任证明不付款不是由于债务人缺乏手段或无力支付。这种责任应该由债权人承担,只有通过适用刑事案件的证明标准,即排除合理怀疑的证明,才能解除这种责任。......反驳拖欠分期付款不是由于他故意拒绝或有过失的责任,如果是这样,(b)和(c)段是否可以被解释为由债权人承担证明故意拒绝或有过失的责任"。
 

  事实证明,即使在民事案件中,立法的措辞也会导致责任的转移,但这一原则只适用于民事案件中指控有犯罪因素的情况。正如最高法院在Abbey films v Attorney General一案中所指出的,Kenny J.在第170页的口述中认为。"在高等法院的声明诉讼中,抵制进入(或不遵守要求)的人有责任证明,由于公共利益的需要,审查员没有理由行使赋予他的权力。. 既然立法机构可以在刑事诉讼中对被告施加责任,以确定一个有限的和特定的事项,那么,即使这与刑事诉讼有关,也可以在民事诉讼中施加这种责任。这并不是让被告承担一般的责任来证明对他的指控是无罪的例子。该条只是让适用该条的人能够通过证明出于公共利益的需要,审查员没有理由行使该条赋予他的权力来抵制起诉。因此,这并不违反他在宪法下的任何个人权利"。
 

  在其他学科的民事诉讼中,如果没有显示出犯罪行为,比如在侵权诉讼中,一般的规则是原告必须证明侵权行为的所有成分,而不是由被告方来证明什么。因此,在过失诉讼中,原告必须证明:注意的义务、违反该义务、损害和因果关系。归责原则可能会自动将举证责任转移到被告身上,以证明他在过失诉讼中采取了合理的注意。"公平听证 "的权利是适用于民事案件的另一个概念,与适用于刑事案件的概念不同。正如欧洲人权法院在Dombo Beheer B.V v. The Netherlands案中所说的那样"缔约国在处理涉及民事权利和义务的民事案件时,比处理刑事案件时有更大的自由度。正如该学说所中肯地指出的。"尽管第6(3)条所列的某些保障原则上可能是民事和刑事案件中 "公平听证 "的固有内容,但它们在民事诉讼中的适用严格程度或方式可能与刑事诉讼不尽相同。在刑事和民事案件中,诸如出庭权和 "权利平等 "等权利也是如此,这些权利完全来自于第6条第1款。因此,我们建议仔细研究斯特拉斯堡判例法的某些例子,以划定《公约》机关在民事案件中对 "公平听证 "问题提供保护的限度。欧洲法院在这个问题上的传统做法是,包含程序性保障的第6条,并不是为了成为审查国家法官决定案件的事实和实体法的法律基础。欧洲法院不是一个 "四审 "法院,被要求根据第6条重新审查案件的是非曲直或适用的国内法的解释。法院只审查与程序有关的错误,遵循 "程序性 "错误,而不是 "司法性 "错误。

 

  刑事诉讼

  在美国,无罪推定是第14修正案的正当程序条款的一部分,并在刑事诉讼中得到严格遵守。在加拿大最近的一个案件Oakes中,一项法定条款规定被告有责任证明他或她不是以贩卖为目的而持有毒品,该条款被认为违反了《权利宪章》所保障的无罪推定原则。尽管法院(在第229页)指出,"保护我们的社会不受毒品贩运影响的目标......是一个足够重要的目标,在某些情况下有理由推翻宪法保护的权利或自由",但第8条中的责任转移推定没有满足 "相称性测试",即与目标有合理的联系,并尽可能地减少对有关权利的损害。
 

  最近,科斯特洛法官在Donal O'Leary诉总检察长一案中考虑了这一问题,该案涉及1939年《危害国家罪法》第24条和1972年《危害国家罪(修正)法》第3(2)条的合宪性问题。其中第一条规定,如果一个人被指控为非法组织的成员,在他身上或在他拥有或占用的房舍中发现与该组织有关的有罪文件,并令法庭满意的证据将成为他是成员的证据,直到相反的证据被证明。第二条规定,就同一指控而言,如果爱尔兰警察署的特定官员在提供证据时说,他相信被告在某一重要时间是一名成员,则该声明将成为他是该成员的证据。原告被指控是这样一个成员,他代表原告争辩说,这些条款是违宪的,因为它们剥夺了被告的无罪推定权。科斯特洛法官说,他对宪法的解释没有什么困难,因为宪法赋予每个刑事审判中的每个被告 "受宪法保护的无罪推定的权利"。这位博学的法官指出,无罪推定作为一项基本人权得到了广泛的认可,他说,不按照无罪推定进行的审判,从表面上看,就是没有按照宪法第38条的要求 "在适当的法律程序中 "进行。然而,在本案中,他的结论是,被指责的立法并没有取消无罪推定。Oakes案被区分开来,理由是该案的条款完全不同。
 

  2003年《欧洲人权法案》规定的无罪推定 第6(2)条提到无罪推定是进行刑事审判的首要程序性保障:法院不得在假设被告实施了被指控的行为的基础上进行审判。被告人无罪推定对于取证过程至关重要,因为它将举证责任放在了控方身上,并允许被告人从怀疑中获益。斯特拉斯堡法院作出的第100项判决,起源于一个维也纳屠夫根据奥地利食品卫生法被定罪的申诉。奥地利的定罪法院任命了为食品卫生检查员(即检察官)起草报告的同一个人作为专家,该报告启动了对投诉人的刑事诉讼。斯特拉斯堡法院提到了公平审判概念中固有的权利平等原则。法院认为,控方和辩方受到了不平等待遇,因此存在不公平的审理。在刑事诉讼中,"权利平等 "原则的含义是,被告必须有 "合理的机会,在不使其相对于[检方]处于实质性不利地位的条件下向法院陈述其案件"。
 

  第六条第1款规定的证据并不要求采用任何特定的证据规则:这是国内法的问题。精神病的辩护是例外情况之一,在这种情况下,举证责任转移到主张这种辩护的被告身上。在普通法中,在McNaughten案[1843]中,控方无权反驳这一辩护,这一原则在AG诉Boylan案中得到了认可。现在,在向陪审团提出指控时,博学的法官引导陪审团特别注意三位医生的证据,他对这些证据进行了非常详细的处理,本法庭确信,这些证据和代表被告提出的案件已经非常充分和公正地摆在了陪审团面前。但有人争辩说,法官误导了陪审团,让他们在确定被告在有关夜晚是否精神错乱时适用的测试。法官根据所谓的 "麦克诺顿案的规则 "指导陪审团。McNaughton's Case "中的规则,即为了确立精神错乱的辩护理由,必须证明在实施该行为时,被告因精神疾病而存在理性缺陷,以至于他不知道他所实施的行为的性质和质量,或者,如果他知道,他不知道他所做的是错误的。法官就这一问题给出的指示是这样的。
 

  "先生们,我告诉过你们,证明犯罪的责任在国家,但精神错乱是一个辩护问题,而证明的责任在被告身上。国家必须证明犯罪事实,但在以精神错乱为辩护理由时,必须由被告来证明,而且必须证明得让你们满意。当你们考虑精神错乱的问题时,你们当然要考虑被告在实施这一行为时的心理状态。而且,先生们,当我告诉你们,举证的责任在被告身上,他必须证明这个辩护理由让你们满意。"
 

  结论

  考虑到《欧洲人权公约》(ECHR)。欧洲人权公约》第6(2)条规定。"每一个被指控犯有刑事罪的人在被依法证明有罪之前都应被推定为无罪"。现在,2003年《人权法》在爱尔兰生效,法院有权宣布立法条款与《公约》规定的权利不一致,并与《爱尔兰宪法》保持一致,《欧洲人权公约》第6条与1937年的BUNREACHT NA hÉIREANN第34、38和40条一致。参照《欧洲人权公约》第6条的斯特拉斯堡案例法对爱尔兰的法律传统并不陌生。然而,在英国,如果不对现有规则进行一些调整,就不能简单地将《欧洲人权公约》第6条纳入关于刑事诉讼的国内法。因此,基本结论是,将2003年《欧洲人权法案》引入爱尔兰法律,无论在原则上还是在实践中,都不会给爱尔兰法院带来任何巨大困难。正如人权委员会在第13号一般性意见中所指出的,无罪推定原则意味着。"控方对指控负有举证责任,而被告则享有怀疑的好处。在指控被证明无合理怀疑之前,不能推定有罪。此外,无罪推定意味着有权利按照这一原则受到对待。因此,所有公共当局都有责任避免对审判结果作出预判"。在结束这篇关于 "无罪推定 "的论文时,已经阐述了历史和当前的原则,而对被告的保障和规定则原则上得到了严格遵守。  深圳律师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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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田沙嘴路律师谈法律上的举证责任 http://www.shenzhencefa.com/ft/772.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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