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日常生活中,网上投诉、虐待甚至违法犯罪都很常见。盗用和侵犯假名的行为时有发生。近日,青海省格尔木市人民法院审理了一起姓名权纠纷案件。深圳福田律师为您带来这起冒名举报案。
案件情况
张得知有人用自己的名字在政府网站上举报投诉,意识到自己的名字是假的,于是向派出所报案。经调查,发现同事王冒用自己的名字。张认为自己的名权受到侵犯,于是将王起诉法院,要求王公开道歉,恢复名誉,赔偿8万元经济损失和2万元精神损害。
法院裁决
法院审理后认为,王的行为构成了对张姓名权的侵权,应当依法承担侵权责任。王的行为造成了张的精神损害,张要求王书面道歉,赔偿经济损失2万元,原因合法,法院支持。张要求的精神损害安慰金额过高,结合王的具体情况,以及对张的侵权后果和影响,结合案件的实际情况,法院酌情确定被告王赔偿原告张的精神损害安慰金2000元。
最后,法院裁定被告王书面向原告张道歉,消除影响,赔偿经济损失2万元,赔偿精神损害2000元。
法院后来表示,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确定民事侵权精神损害赔偿责任第一条,由于人身权益或具有人身意义,自然人或其近亲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精神损害赔偿,人民法院应当依法受理。在本案中,王以张的名义在网站上举报投诉,给张造成了一定的精神压力,法院命令侵权人书面道歉,但也根据侵权的具体细节、后果和影响支持一定数额的精神损害赔偿。
当事人因侵犯姓名权向法院起诉,反映了对人格权和基于人格权形成的精神利益和经济利益的保护和重视。法院提醒公民在日常生活中,应尊重他人的姓名权,避免因不同意、侥幸而干涉、盗窃、伪造他人姓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