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件情况
由于没有按时支付物业费用,业主小王每一次进入车库都要掏一大堆证件,于是就把物业公司告上法庭。日前,江苏省南通市崇川区人民法院对该物业纠纷案进行一审宣判,被告物业公司侵权行为不能被认定为侵权行为,判决被告不能妨碍其使用。
小王是南通市某高档小区的业主,并购买了该小区的地下车位。小王认为物业公司的服务很差,所以一直拒交物业费,双方有矛盾。后来的房地产公司启用了车牌识别系统,没有把小王的车牌号码输入系统,小王因为车牌无法识别而不能正常驶入地下车库,每次都需要向物业公司提供房产证、车位产权证、行驶证等证件,每一次都需要向物业公司提供房产证,才能使用车位。一气之下,小王就把物业公司告到崇川区法院,要求物业公司停止对其正常使用车位造成的妨碍,并要求将车牌号输入电子识别系统。
深圳福田律师说法
房地产企业提供的管理或服务,应避免对业主的合法权益造成不当干扰,不得以查验权证、号牌、拦障设卡等方式阻碍权利人使用自有车位。《民法通则》第九百四十四条规定:“业主应按约定向物业服务人支付物业费。若已按约定及有关规定提供服务,业主不得以未接受或不接受相关物业服务为由拒绝收取物业费。对逾期未缴纳物业费的业主,物业服务人有权催告其在合理时间内付款,超过一定时间后,物业服务人可以起诉或者申请仲裁。业主不得采取停电、供水、供热、供气等方式催交物业费。
该条是关于业主支付物业费的义务和物业服务人拖欠物业费的救济途径的规定,其中明确指出,业主缴纳物业费是法定义务的基础。在此基础上,业主也应该宽容、友好,客观理性地评估物业服务,及时缴纳物业费,从而提高物业服务的效率。与此同时,该条还明文规定,物业服务人不得采取停水、断电等措施催交物业费,这是一种禁止的规定,不论物业服务合同有无约定,物业服务人均不得采取这种措施,并为物业服务公司采取的催收物业费措施画出红线,它对于规范物业管理秩序,保障业主的合法权益具有重要意义。
法院裁定
房地产公司从小区的整体利益出发,自购车牌识别系统,并投入使用,旨在使小区停车位更加完善,交通工具的有序管理,极大地方便了车辆的出入和行人,极大地实现了人车分流,改善了小区的居住环境,当业主享有物业公司使用该系统所带来的便利时,应当支付相应的物业服务费用;物业公司明知小王是业主,仍然多次要求小王在进出车库出示各种证件,超出必要的管理范围,给小王正常使用车位带来障碍和限制。物业公司无权阻挠小王正常使用车位,侵犯其对车位的正常管领、控制、使用权。最后,法院裁定该物业公司侵权,应排除其对小王使用地下车位所造成的干扰,不得妨碍小王开进地下车位。
经过初审,双方均未提出上诉,判决已经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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