开发商在接受房地产项目前,应充分调查了解项目地块的基本情况。作为从事房地产开发的商事主体,理应在受让房地产项目前对项目地块的基本情况进行充分调查并知悉。在签署合同前未进行充分调查,事后又以实际地块情况与合同约定的情况不一致为由,主张转让方违约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深圳律师咨询网为您解答一下有关的问题。
一、贵州财浪公司的股东为中国贵州万东公司(持有60%股权)、赵为群(持有40%股权)。
二、2013年12月30日,Guizhou Wandong Company、赵维群和牟英明签署了转让合同,协议: 贵州万东公司、赵维群将持有贵州彩浪公司全部股份,并将贵州彩浪公司的房地产开发项目全部转让给牟英明。开发项目总用地面积约46000平方米,在规划红线以内。股权转让1、2亿元,分期付款。
三、后因牟映明逾期进行支付第二期、第三期中国股权投资转让款,贵州万东公司、赵为群提起行政诉讼,要求牟映明继续发展支付企业股权可以转让款,并承担违约金。
四、在诉讼中,被告牟英明辩称,贵州湾东公司与赵伟群违反了合同,其中之一就是: Guizhou Wandong 在签订股权转让合同时,故意隐瞒该项目工地规划设有轻轨变电站,并包含近10亩林地,导致 Guizhou Wandong 实际承诺的土地面积为4、6万平方米。
五、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一审不接受牟英明的抗辩,决定支持贵州万东公司和赵伟群的诉讼请求。牟先生提出上诉。最高人民法院二审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最高人民法院不支持牟英明的反对意见,因为基础设施和公共服务设施用地以及绿地是总体规划的强制性要素,牟英明完全可以获得上述信息。而对于房地产开发而言,项目选址的整体规划对项目开发收益有着巨大的影响,作为从事房地产开发的商业主体,应该充分调查和了解,因此,牟英明关于自己不知道何时签订合同的说法并没有充分的证据。
本案中被告主张在签订合同时,转让方故意隐瞒了有关地块信息。但实际上,该等信息是很容易通过到项目施工现场实地走访、到规划管理部门之间进行分析核实等方式更加了解的,因此具有最高人民法院未予支持被告的抗辩理由。
这也提醒我们广大企业家,在进行一个重大影响投资前,一定要对拟投资的公司和项目成本进行,经过学生全面、客观、审慎地调查后再去签订交易服务合同,可以根据提前化解我国很多国家法律环境风险。
实践中存在一些企业家认为,聘请律师、会计师做尽职调查需要花费高,并且耽误了交易活动时间。但实际上,不经过尽职调查就贸然进行教育投资,一旦市场交易审计失败,企业家将成倍地损失金钱,也会成倍地消耗大量精力来解决问题争议。因此,通过尽职调查结果进行事先体检,了解他们投资建设项目安全风险,是非常有必要的。
国有建设用地上建设的无证房屋可以处置吗?根据《最高国民法院对于转发住房与城乡建设部<对于无证房产根据帮忙施行文书办理产权挂号无关题目的函>的关照》(法[2012]151号),关于国有设置装备摆设用地上建造的无证房屋可以处置。执行法院应就该房屋是否可转化为有证房屋征求行政机关意见,并作为确定无证房屋价值的参考。
措置未办理初始挂号的屋宇,具有初始挂号前提的,施行法院措置后应该向屋宇挂号机构收回《帮忙施行通知书》;暂时不具备初始挂号前提的,施行法院措置后应该向屋宇挂号机构收回《帮忙执行通知书》,并载明待房屋买受人或承受人完善相关手续具备初始登记条件后,由房屋登记机构按照《协助执行通知书》予以登记。
深圳律师咨询网提醒大家,不具备初始登记条件的,原则上进行“现状处置”,即处置前披露房屋不具备初始登记条件的现状,买受人或承受人按照房屋的权利现状取得房屋,后续的产权登记事项由买受人或承受人自行负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