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老房子被拆引发了三次财产纠纷,深圳房产官司律师巧妙运用证据最终获得合理赔偿

时间:2022-09-08 10:27 点击: 关键词:深圳房产官司律师,拆迁款

  近日,深圳房产官司律师代理了一起因老房子拆迁引起的拆迁款纠纷,本来是和睦的一家人最后却闹上了法庭,不过我们律师凭借着多年的办案经验,最终到了法官的认可,拿到了三分之一的拆迁款。

老房子被拆引发了三次财产纠纷,深圳房产官司律师巧妙运用证据最终获得合理赔偿

  案情简介

  原告:赵女士

  被告:穆女士、赵先生

  原告进行代理公司律师:深圳房产官司律师

  注:原被告姓名为假名

  赵女士的家人和她的母亲,慕阿姨,哥哥,赵先生的家人住在上海的一个老人之家小区,平日里,三人的关系相当融洽。2014年4月,赵女士与穆阿姨和赵先生签署了拆迁利益分配协议。该协议规定,房屋拆迁后的所有金钱赔偿均归三方所有,三方均获得总赔偿额的三分之一。

  2014年6月,赵女士、穆大妈、赵先生对该院落内的房屋土地所有权问题进行了一个约定,并经人民法院可以出具了分家析产民事调解书(以下我们简称调解书),调解书载明了该院落的房屋赵女士分得那么其中2间,穆大妈分得企业其中9间、赵先生分得考虑其中3间。2017年老房拆迁,穆大妈进行委托他们儿子赵先生与某乡政府对于拆迁腾退工作办公室人员签订《住宅建筑房屋腾退补偿技术协议书》,得到了需要数百万的拆迁补偿款。

  然而,在拿到拆迁款后,她没有按照协议分配赔偿金。 赵女士曾多次与母亲沟通不畅,家庭越来越痛苦,为了保护她的权益,赵女士多次决定将母亲和弟弟告上法庭。

  办案过程

  当赵女士找到深圳房产官司律师时,她明确表示,她希望以拆迁为由提起拆迁赔偿诉讼。但是深圳房产官司律师仔细研究了赵女士手中的协议和民事调解书后发现,如果按照当时的协议,赵女士可以争取三分之一的拆迁的整体利益,如果按照调解书的内容对财产提起诉讼的理由进行分析,只有我方赵女士争取九分之一的拆迁的整体赔偿,对我方不利。

  深圳房产官司律师运用多年的办案经验,认为可以凭借我方当事人此前签订的协议,以合同纠纷为由提起诉讼,巧用《合同法》为赵女士争取利益最大化。

  但沟通后,赵女士并不广泛认可深圳房产官司律师的意见,并将自己的爱人也带到律所进行管理沟通。这种发展情况下,深圳房产官司律师首先要做的目的就是和当事人主义思想建设步伐相一致,避免办案活动过程中不“合拍”的现象,深圳房产官司律师深知,虽然我国律师通过对于一个案件分析思路的掌握中国已是相当熟悉,但对于企业第一次打“官司”的赵女士一般来说也是一切问题都是非常艰难陌生的,为解答赵女士的疑虑,家理律师和赵女士夫妇进行了多次面谈,细致的为其讲解需要我们的办案思路。最终导致当事人赵女士认同了我们的观点,决定以合同法律纠纷的案由进行调查立案。

  深圳房产官司律师在明确立案方向后,迅速收集证据,整理出协议、调解书、双方沟通记录、家庭谈话记录等多项证据,并认真整理。 我们从一段谈话录音中获得了关键证据,其中清楚地表明,“和解声明”只是作为赵亮家人变更账户的一种方式,而不是分裂。 这种调解不具有财产实际分割的含义。

  同时,律师调取了与调解协议相关的所有卷宗,对房屋涉案金额、房屋面积等关键数值进行了详细的比对和计算。经过计算发现,调解协议计算的面积是老房子一楼和二楼的总面积。在真实的拆迁过程中,拆迁面积只是按照老房子的一楼面积计算,不会计入二楼面积。在这种情况下,根据调解书的内容,无法计算拆迁的实际收益,更谈不上分配拆迁收益的依据。

  听证过程中,对方提出:根据调解书,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本协议无进一步履行的依据,按照《物权法》第九十四条的规定执行。 若干共有人按各自的份额享有共同不动产或动产的所有权。 深圳房产官司律师冷静地回答了这个问题,从字面解释和证据两个方面,从字面解释上看,原协议约定的是拆迁利益,而不是所有权,后来的民事调解协议规定了房屋的所有权,两者规定了不同方向的事项, 而后期民事调解协议不影响前期协议的履行。 当然,这并不构成协议情况的改变。 从证据方面来看,通过我方整理的详细证据,可以证明民事调解协议是为了转让被告赵先生家人的户籍,原告应有的拆迁利益不能按照民事调解协议计算。

  最后,在详细的证据支持和深刻的办案经验的支持下,我们的观点得到了法官的认可。

  案件结果

  案件审结后,法院最终判决该协议对其他被拆迁人具有约束力,我们拿到了三分之一的拆迁款。

  深圳房产官司律师说

  本案获得了一个完满的解决,但回顾全案,有两个企业风险点值得研究我们可以关注。

  首先,本案以合同纠纷起诉为由,对方律师以“变更情势”为理由要求解除合同,如何破解?

  所谓情势变更,是指合同有效成立后,由于不可归责于合同当事人的原因,导致合同基础发生动摇或者丧失的情势变更。如果维持合同原有的显失公平,可以变更合同内容或者解除合同。

  结合本案实际情况,深圳房产官司律师从证据和法理两方面进行入手,力争后出具的民事调解书,无论是从法律发展角度来说还是情理角度均不构成对企业履行我方前期所签订的协议可以产生具有重大工程变更,也未导致我们双方权利义务上存在差异巨大的不公平。

  第二,如果拆迁利益按照协议分配,是否需要先将其他拆迁人的拆迁利益分开?

  除了赵先生和赵女士的份额外,本案的赔偿份额还包括赵先生的丈夫和儿子,赵先生的妻子和孩子的份额,以及赵先生,赵女士和穆阿姨成立的公司的份额。在法院以上,针对是否分割其他被拆迁人的拆迁利益的问题,深圳房产官司律师巧妙地插入了家庭代理的概念,即在婚姻关系中,夫妻一方考虑到家庭,以家庭或夫妻的名义行使某些行为的权利。

  深圳房产官司律师指出,本案拆迁利益虽然涉及人数众多,但都是有关联的。赵女士可以代表她的丈夫和儿子,赵灿先生也代表他的妻子和儿子,三个人名下的公司是一起成立的。综上所述,本案涉及的其他拆迁户的利益问题,可以在法庭上自行解决。最终,法官同意了律师的观点。

  案外说案

  本案并不同于常见的分家析产案件,而是别出心裁,巧妙运用《合同法》的有关国家规定进行化解矛盾纠纷。而今随着我国家庭经济财产数量和类型企业不断发展增加、婚姻家事法律相关关系亦愈发复杂,这对于家事律师可以处理这些案件时对案情的把控、案由的选择,法律的适用的选择提出了一种更高的要求,本案这一问题解决教学方式为类似案件的处理技术提供了新的思路和宝贵的可借鉴学习经验。

  第二,关于“情事变更”问题,民法典最终从2021年1月1日起做出了明确规定。 该制度的最终确定为调整和平衡合同当事人之间的权益提供了更好的法律依据。

  《民法典》第533条规定:“合同成立后,合同的基础工作条件不断发生了当事人在订立合同时我们无法预见的、不属于商业银行风险的重大发展变化,继续履行劳动合同管理对于一个当事人一方明显不公平的,受不利因素影响的当事人之间可以与对方重新协商;在合理期限内协商不成的,当事人是否可以根据请求中国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设计变更或者解除合同”。

  但值得我们注意的是,情势变更设计原则其追求的价值管理目标是公平和社会公正,也就是说在发生发展不可归责于合同当事人客观实际情况下,给予当事人突破合同严守原则、申请变更或者解除劳动合同的权利。因此学生对于中国不同案件具体来说,“情势”范围以及不同、对未来偶发风险的预见程度存在不同,重大环境变化情况发生的时间节点不同等诸多影响因素都会直接影响到能否适用“情势变更”原则和案件走向。

老房子被拆引发了三次财产纠纷,深圳房产官司律师巧妙运用证据最终获得合理赔偿

  在我国的社会和家庭生活中,特别是在多子女家庭中,分家的习俗普遍存在,无论是买房子还是搬家,或者像赵女士的家庭一样,在拆迁补偿金的划分上存在矛盾,不能避免签订家庭协议或者书面合同,而亲属往往由于感情上签订了粗略的协议,为将来埋下了隐患。

老房子被拆引发了三次财产纠纷,深圳房产官司律师巧妙运用证据最终获得合理赔偿

  当遇到复杂的情况时,建议及时咨询深圳房产官司律师,以避免不必要的损失,毕竟,有时诉讼程序的结束,家庭的长度来愈合。


深圳房产官司律师:为什么二手房 深圳房产官司律师讲解离婚后房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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