夫妻共同债务和个人债务的最新规定,下面深圳债务律师为您分析。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
第一百零六十四条?配偶一方共同签字或者事后追认的债务,以及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承担的债务,属于夫妻共同债务。配偶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或者超过家庭日常生活需要的,不属于夫妻共同债务;但债权人可以证明债务用于共同生活、共同生产经营或者基于夫妻共同意愿的除外。高等法院。
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婚姻家庭
第三十三条债权人一方有个人债务,向债务人配偶主张婚前权利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除非债权人能证明债务是用于婚后家庭同居的。
第三十四条夫妻一方与第三方合谋,虚构债务,第三方主张为夫妻共同债务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配偶一方在赌博、吸毒等违法犯罪活动中承担债务,第三方主张为夫妻共同债务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第三十五条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当事人的离婚协议或者人民法院的有效判决、裁定、调解书已经处理了夫妻财产分割问题的,债权人仍有权向男女双方主张夫妻共同债务。一方对夫妻共同债务承担清偿责任后,主张按照离婚协议或者人民法院的法律文件由另一方承担相应义务的,人民法院应当予以支持。
第三十六条配偶或者配偶死亡时,生存一方应当对婚姻关系承担清偿责任。
第三十七条《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五条之第三款所称“相对人知道该约定的”,夫妻一方对此负有举证责任。
第三十八条除第一千零六十六条规定之情形外,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人民法院不予支持。深圳债务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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