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将投资款转为贷款是否合法?
贷款和投资是两种不同的法律关系,会产生不同的法律后果。深圳欠款纠纷律师讲到如果与投资者达成协议,他们可以将投资资金改为贷款。最近,会宁县人民法院审理了一起初步向私人贷款投资的案件。
原告李先生与被告刘先生合伙从事二手车业务,原告投资61.2万元。被告刘先生连续几年未能分配公司利润。2011年底,在原告李先生的要求下,双方对往来账户进行了核算。被告刘先生同意将利润分配给原告公司11万元,并支付了原告为公司营业额所借的高利贷的部分利息,共计80万元。同年11月27日,被告刘先生以贷款的形式向原告开具了一张借条,并同意在5个月内偿还。被告赵(刘的妻子)作为共同债务人,在借条上签字并确认。
后来,被告刘支付了7900元现金,一辆货车支付了5000元。赵将预订的大楼转让给了原告,并支付了6.3万元的首付款。在那之后,两名被告推迟了余额,并拒绝偿还余额。因此,最初告诉法院,要求两名被告连带偿还贷款本息80万元。
法院认为,原告李和被告刘最初从事合伙业务,从银行转账凭证可以确定原告李实际投资61.2万元,然后双方解散,被告刘将原告投资和利润。利息以贷款的形式发给原告,同意支付时间。
原告提交的借据是双方对前期会计结算后的记录凭证。两名被告没有陈述,也没有提交证据证明有诱惑和胁迫。本案应为私人贷款纠纷。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的有关规定,利息按约定的年利率的2%支付至判决日本利息的88.3111万元,扣除已支付的7.59万元,仍欠80.7211万元。原告现在要求两名被告偿还80万元本息的诉讼请求是对其民事权利的自愿处罚,法院将予以遵守。
赵和刘是夫妻,后来在借据上签名,应该是共同借款人,原告要求两名被告共同偿还本金和利息,法院应该支持,所以被告刘。赵偿还了原告李的贷款本金和利息80万元。
原告李先生与被告刘先生合伙创办了一家公司。之后,经过双方对公司账户的清算,经协商同意将李先生的投资转为贷款,导致相关法律关系的转变,投资行为转为贷款行为。
被告刘某。赵某向李某开具了一张借据,并签署了确认贷款关系的协议,这是双方的真实意图,并没有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依法有效,具有法律约束力,被告刘某。赵某应按照约定履行还款义务。
二、股东贷款转为投资资金有什么问题?
在公司正常经营的情况下,如果公司注册的注册资本中仍有未支付的部分,则股东贷款转为实收资本是可能的,否则应视为增资。但是,如果公司资不抵债,股东将存在法律风险,将贷款转为实收资本纯为逃避注册资本的法律义务。
根据《公司债权转让股权登记管理办法》的规定,债权人对公司的债权可以转让为股权,本质上是债权人对公司的债权,公司不需要偿还,将债权转换为公司的注册资本,从而形成债权人对公司的股权。
因此,股东将贷款转换为实收资本,因此股东将贷款转换为实收资本在法律上是可行的。
股东将贷款转为实收资本,以防止股东被认定为未出资或未完全履行出资义务的法律风险,深圳欠款纠纷律师建议办理以下手续:
1.股东向公司借款形成的债权是真实的,有法律证据证明;
2.公司召开股东大会,形成股东大会决议,同意股东将贷款转换为实收资本;
3.对相应的记账科目进行公司帐薄调整;
4.修改公司章程关于工商登记备案出资时间的约定条款;
5.进行年度审计,公司股东的注册资本已在审计报告中支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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