遗嘱效力优先原则是继承法为充分实现被继承人的意愿而作出的特殊规定。继承纠纷中,被继承人生前有遗嘱,有明确遗产分配方式的,应当先按照有效遗嘱设定的方式分配遗产,有其他遗产的,应当按照法定继承的方式分配遗产。法定世袭原则,是指在继承时没有遗嘱,或者遗产按照遗嘱分配后仍然保留的情况下,按照继承人的范围、世袭和遗产分配原则进行继承的原则。接下来就由深圳遗嘱继承律师为您讲解遗嘱优先原则的相关法律内容。下面大家就一起来看吧。希望能够对大家产生帮助!
一、继承规则
1、《继承法》第16条规定:“公民我们可以通过依照本法进行规定立遗嘱处分个人信息财产,并可以指定遗嘱执行人。公民教育可以立遗嘱将个人企业财产指定由法定继承人的一人公司或者数人继承。公民行为可以立遗嘱将个人共同财产赠给国家、集体活动或者其他法定继承人以外的人。”在此设计原则下,律师应首先进行考量被继承人生前是否立有遗嘱。若有遗嘱,则应同时根据我国遗嘱的形式可以判定该遗嘱的效力。
2、遗嘱是一个普遍的概念,包括遗嘱的法定继承人、遗赠以外的个人或组织的法定继承人以及遗赠抚养协议三大类,每一类都有五种形式:自写、口头、录音、代理和公证。每种形式也有不同的标准要求。
3、同时有遗嘱、遗赠、遗赠扶养协议时,内容不冲突的,按照遗嘱、遗赠、遗赠扶养协议的内容处理遗赠;如有冲突,按遗赠扶养协议办理,与协议相冲突的遗嘱、遗赠全部或部分无效。
4、形式进行相同的遗嘱与遗赠的效力提供均等,以被继承人生前我们最后他们所立遗嘱或遗赠为准。
二、法定继承原则。
1、根据《继承法》第二十七条和最高人民法院的有关规定,对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实施和执行中的若干问题,适用法定继承:死者未立遗嘱、未留遗赠、未留赡养协议;涉及遗产的全部或者部分无效遗嘱;遗嘱继承人或者受遗赠人放弃继承或者遗赠;遗嘱继承人丧失继承权;遗嘱继承人或者受遗赠人在立遗嘱人之前死亡。
2、从被继承人死亡时起,其法定继承人的继承权就成立。属于第一顺序的继承人可以随时提出继承请求,也可以在遗产分割前明确放弃继承。《继承法》第十条规定:遗产按照下列顺序继承:第一顺序:配偶、子女、父母。第二顺序: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继承开始后,第一顺序继承人继承,第二顺序继承人不继承。如果第一顺序没有继承人,则由第二顺序的继承人继承。
3、每一顺序以及继承人的继承中国份额进行均等,同时应考虑对特殊群体(如老人、儿童、病残、胎儿)的特别需要保护。第一顺位继承人部分或者全部先于被继承人死亡的,在第二顺位继承人申请继承之前,应当考虑代位权问题。
三、男女继承权平等原则
1、继承权中男女平等原则是宪法中男女平等原则的重要体现,即同一继承顺序的合法继承人不受性别差异的影响。遗产的份额男女是平等的。继承权男女之间平等发展原则进行表现在家庭经济关系中即为一个子女(包括婚生子女、非婚生子女、养子女和形成自己抚养教育关系的继子女)的继承主体资格是同等的,在遗产的分配上是均等的。
2、办有合法收养法律关系的养子女只对养父母有继承权,对亲生孩子父母之间没有实现继承权。与继父母形成赡养关系的继子女有权继承继父母和亲生父母的遗产。
个人财产与夫妻共同财产、家庭共同财产区分的原则:区分个人财产与夫妻共同财产、家庭共同财产的原则,是指在继承纠纷中,继承的界定可以混同于当事人之间关于夫妻共同财产、家庭共同财产的纠纷的原则。继承前,应先分出其他人在夫妻共同财产和家庭共同财产中的份额。以上内容就是深圳遗嘱继承律师为您讲解的遗嘱优先原则的相关法律内容,希望能够对您有所帮助,如果您有遗嘱继承方面的法律问题,还请您在线咨询深圳遗嘱继承律师为您一对一进行解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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