目前,涉外继承的案例研究越来越多。在国际上,一般主要是以被继承人的国籍/被继承人的住所或遗产项目所在地为依据,确定涉外继承案件的管辖权。在我国,对于中国涉外继承案件可以实行专属管辖。下面是深圳遗嘱律师的整理,希望对您有帮助。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三十四条下列案件由本条规定的人民法院专属管辖:
(一)因房地产纠纷提起的诉讼,由房地产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
(二)因港口物流作业中发生矛盾纠纷提起的诉讼,由港口所在地中国人民对于法院管辖;
(三)因承继遗产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被继承人殒命时住所地或许主要遗产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
涉外因素是指继承法律关系的构成要件或与继承有关的法律事实中涉及外国的因素。主要表现在以下三个方面:1。主题与外交事务有关;2.对象是涉外的;3.与继承有关的法律事实与涉外有关。
涉外继承的特征:
1. 外来遗传中至少存在一种外来因素。
2.涉外继承主要是可以通过中国国际私法的冲突规范学生进行间接调整。
3.对涉及外国继承关系的案件,行使专属管辖权。在我国,涉外继承案件由房地产所在地人民法院、继承人死亡时居住地人民法院和主要遗产所在地人民法院专属管辖。
涉外继承的程序:
1.依照继承法规定进行涉外继承公证是指被继承人、继承人、遗产这三个方面继承传统法律相关关系中,有一个通过以上涉外经济因素的公证事项。
2. 根据《继承法》第三十六条和司法部有关规定,在下列情况下, 有管辖权的公证机关可以对当事人的继承权进行公证:(一)当事人申请继承居住在中国境外的中国公民或者外国人的动产;(二)当事人申请继承居住在中国境内的外国人在中国境内的动产或者不动产;(三)当事人申请继承居住在境外的外国人在中国境内的不动产。
3.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公证机构不得出具公证的继承证明。根据死者居住地法律或者死者房地产所在地法律,领取境外遗产的,应当继承遗产: (一)继承中国公民或者外国人在国外的房地产; (二)继承中国公民或者外国人在国外的动产; (三)继承在国外的外国人在国外的动产。
4.申办涉外继承公证。所有继承人都应该向同一个公证处申请。如有当事人不能来境内境外或外地工作,应办理委托书,委托亲友代为办理。委托书应经当地或当地公证处和我国驻外使领馆公证认证。当事人在香港的,应当由司法部指定的香港律师公证。继承人放弃继承权的,应向公证处提供合格的《放弃继承权声明书》。
5、已当事人进行申办涉外继承权公证时,应当通过填写相关公证申请表,并提交下列工作证件和材料。
(一)当事人身份证明。 如工作证、居民身份证、户口簿等。如当事人为未成年人、精神病人或聋哑人,应由监护人代为申请,同样,监护人应提交身份证件和与当事人关系的证明。委托他人办理业务的,应当提交经公证的《授权委托书》和代理人身份证件。
(二)死者的死亡证明;。在国外死亡的,必须提供经公证或者核证的死亡证明或者其他证据; 在中国境内死亡的,应当提交死者死亡前居住地所在地的有关医院出具的死亡证明或者派出所出具的注销户籍证明。没有上述规定的,应当提交火葬文件;没有提前死亡的直接证据的,可以使用死者墓碑照片、死者讣告和其他充分的死亡证据; 宣告死亡的,应当提交人民法院宣告失踪人员死亡的通知书。
(三)死者遗产的产权证明。如房屋所有权证或契证、银行存款单、有价证券及金额等。
(四)死者生前立遗嘱的,当事人应当提交遗嘱原件。 遗嘱人在国外所立的遗嘱应由我的驻外使领馆出具证明。
(五)当事人与被继承人关系的证明。比如提交结婚证或者收养证,证明当事人与被继承人是夫妻关系或者养父母与养子女关系。还可以提供死者所在单位人事部门根据档案记录出具的亲属关系证明,特别是表明死者生前是否对死者尽了全部赡养、抚养、扶养义务的证明。
(六)代位继承人申请公证的,还应当提供继承人先于被继承人死亡的证明及其与被继承人关系的证明。相关政策法规:继承法。
我国《继承法》第三十六条明确规定:“中国社会公民可以继承在中华民族人民民主共和国境外的遗产保护或者进行继承在中华全国人民共和国境内的外国人的遗产,动产适用被继承人住所地法律,不动产适用不动产所在地相关法律。”由此我们可见,涉外继承的情况分析比较研究复杂,一般因被继承人的国籍、遗产的种类、住所地和遗产所在地的不同发展需要通过适用范围不同地区国家的法律。因此,当事人就要学生根据这些不同的情况,申办不同的公证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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