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瞒着配头立遗嘱有效吗
在普通情况下,若何措置属于本人的财富是遗产人的权力,不需要特别告知他人,深圳遗产继承律师提醒特殊情况除外:遗嘱不得取消缺乏劳动能力又没有生活来源的继承人的继承权。
同时不经由配头批准的遗产的效能首要取决于遗产惩罚财富的工具,如果遗嘱人处分的是属于自己的财产份额不需要配偶同意;如果处分涉及夫妻共同财产则需要经过配偶同意,否则处分涉及第三人利益,属于无效遗嘱。
是以,遗产作为双方法令行动,只如果自己实在的意思表示,包括配偶在内的其他任何人无权干涉,只要遗嘱人根据自己的意愿处置自己的财产不需要一定告知配偶。
《中华国民共和国继承法》第十六条
国民能够按照本法规定立遗嘱处分个人财产,并可以指定遗嘱执行人。
国民能够立遗嘱将小我私家财产指定由法定继承人的一人或者数人继承。
国民能够立遗嘱将小我私家财产赠给国家、集体或者法定继承人以外的人。
二、在订立遗产时,哪些人不克不及作为见证人
1、民事行动能力人、限定民事行动能力人。前者不克不及识别本人行动,不能以本人名义列入民事举止并享有民事权力和负担义务。后者则是其民事行为能力受到限制,二者均不是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不能参与订立遗嘱这类较复杂民事活动。如果他们在场,其见证不具有法律效力。
2、继承人、受遗赠人。继承人、受遗赠人不克不及作为见证人的缘故原由不在于其是不是有民事行动才能,而在于他们与遗产有间接利弊关系,有大概影响遗嘱人自愿表达其内心意志,再者他们证明难以保持客观性何真实性。因此,法律明确规定继承人、受遗赠人不得作为遗嘱见证人。
3、与继承人、受遗赠人有利弊关系的人。与继承人、受遗赠人有利弊关系的人,因为好处关系的影响,难以保证其证实的客观性、真实性,以是这些人也不能做遗产见证人。依据无关法律说明,继承人、受遗赠人的债权人、债务人,共同经营的合伙人,也应当视为与继承人、受遗赠人有利害关系,不能作为遗嘱见证。
三、写遗产要注意什么
1、遗产人立遗嘱时必须有行动才能,即成年人立遗嘱时应该神志清楚,能正确表达自己意愿。
2、遗产人的遗产只能惩罚属于本人的小我私家财产,如遗嘱人以遗嘱处分了属于国家、集体或他人所有的财产,遗嘱的这部分,应认定无效。
3、遗产应该对不足劳动才能又没有生活来源的继承人保留必要的遗产份额。
4、遗产应吻合方式要件。依《继承法》,遗产可分为公证遗产、自书遗产、代书遗产、灌音遗产和行动遗产,此中公证遗产由遗产人经公证构造办理;若自书遗嘱,应由遗嘱人亲笔书写、签名、注明年月日;若是代书遗嘱,应当有两个以上无利害关系的见证人在场见证,由其中一人代书,注明年月日,并由代书人、其他见证人和遗嘱人签名;
若以灌音方式立遗嘱,应当有两个以上无利弊关系的见证人在场见证;至于行动遗产,惟独在危殆情况下遗产人能力立行动遗产,并应当有两名以上无利害关系的见证人在场公证,但在危急情况解除后,若遗嘱人能够用书面或录音形式立遗嘱的,所立口头遗嘱无效。
5、遗产人能够吊销、变换本人所立的遗产,立有数份遗产,内容相抵触的,以最后的遗嘱为准,但自书、代书、录音、口头遗嘱不得撤消、变更公证遗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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