遗嘱是否可以处分死去配偶的财产?下面深圳遗嘱继承律师为您解答。
一、遗嘱是否可以处理死亡配偶的财产?
在婚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属于夫妻共同财产,老人家立遗嘱处分的财产如果写明处分属于自己的财产,该遗嘱是有效遗嘱,可以按照遗嘱处理财产,若对夫妻财产全部处分,其效力只能是部分效力,即对自己的部分有效,对配偶的处分无效。
二,立遗嘱要不要公证?
在订立遗嘱时,遗嘱公证并非必需的程序,而是由立遗嘱人自己确定。事实上,公证遗嘱也是订立遗嘱的一种方式。
在这方面立遗嘱的方式有:
(一)公证遗嘱。
公证性遗嘱是指由遗嘱人在公证机关办理的遗嘱。公证法是一种最严格的遗嘱方式,它能够真正保证其意思表示的真实性,也是处理遗嘱继承纠纷中最可靠的证据。
(二)自书遗嘱。
立遗嘱人自己写的遗嘱,叫做自书状。自书状是指遗嘱人在遗嘱中以书面形式表示其意思。
(三)代书遗嘱。
一个代书遗嘱就是由另一个人写的遗嘱。当遗嘱人由于疾病而无法书写或无法书写时,代书遗嘱通常是无法避免的。但是,为保证代笔人所写的遗嘱确实为遗嘱人的本意,减少纠纷,应由两人以上的见证人在场见证,其中一人代书,注明年、月、日,并由代书人及其他在场见证人签字。
(四)录音遗嘱。
记录遗嘱就是遗嘱人通过录音机记录下来的遗嘱。由于使用记录的遗嘱很容易被伪造和剪辑,因此,法律规定以录音形式立的遗嘱必须有两名以上见证人在场见证,以证明其真实性。
(五)口头遗嘱。
口述遗嘱是遗嘱人在口头上表示,不以任何方式记录的遗嘱。仅凭见证人的陈述,口头遗嘱极易引起争议。所以,法律规定,遗嘱人只可立一份口头遗嘱,并须有两名以上证人在场见证。在紧急情形解除后,遗嘱人可以以书面或录音形式立遗嘱的,应当以书面形式或者录音形式立遗嘱,该遗嘱的效力无效。
民法第一千一百三十九条【公证遗嘱】公证遗嘱由遗嘱人在公证机构办理。
第一千一百四十条【遗嘱见证人资格限制性条款】以下人士不得作为遗嘱见证人:
(一)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和其他无见证能力者;
(二)继承人,受遗赠人;
(三)与继承人、受遗赠人有利益关系的人。
三、遗嘱继承在何种情况下无效。
(一)有效的遗赠扶养协议会导致在遗嘱中对已经处理的财产进行处理,但是这种处理不会影响到在遗赠扶养协议中的处分效力。
(二)未满16岁的儿童、精神病人、已满六岁未满十八岁的未成年人等无行为能力或限制行为能力者所立的遗嘱无效。立遗嘱人在立遗嘱时没有行为能力,而立遗嘱人在立遗嘱时没有行为能力,而立遗嘱人在立遗嘱时没有行为能力,不影响遗嘱效力。
(三)在强迫下,欺骗所立的遗嘱虽然无效,但在实践中很难证明,尤其在立遗嘱人已过世的情况下,如果另一方希望通过诉讼来认定无效,则必须有足够的、符合法律形式要求的证据。
(四)遗嘱人生前对其财产进行处分,造成财产在继承开始之前灭失、部分灭失的,遗嘱被视为撤销或部分撤销,不产生法律效力。
(五)遗嘱人对自己财产所作的处分还会导致遗嘱无效。实际情况下,夫妻一方死亡,另一方未经其他继承人同意,擅自处置另一方的财产,这将导致处理该财产的遗嘱或遗嘱的部分内容失效。深圳遗嘱继承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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