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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刑事律师男子被电死索赔百万遭驳回

时间:2021-12-20 13:22 点击: 关键词:深圳刑事律师,家暴纠纷

  一、案件事实

  2019年底,江苏省扬州市盛某和同伴高某盗窃电缆和角铁,不幸被电击死亡。家属认为触电死亡与高压设备安全设施不足有关,起诉供电公司索赔120万元。
 

  法院认为,盛某知道变压器是高压危险品,仍在攀爬盗窃。这种行为不仅违法,涉嫌犯罪,而且忽视了自己的危险,应该自己承担责任。
 

  近日,法院驳回了死者家属的诉讼请求,供电公司无需承担赔偿责任;高的同伴因盗窃被判处拘役六个月,并处以罚款。
 

  二、相关法律法规

  《民法典》

  第一百一百六十五条规定,行为人因过错侵犯他人民事权益而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依法推定行为人有过错,不能证明自己没有过错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第一千一百七十四条规定,损害是故意造成的,行为人不承担责任。
 

  刑法

  第一百一十八条规定,破坏电力、燃气或者其他易燃易爆设备,危害公共安全,未造成严重后果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第一百一十九条规定,第一款破坏交通工具、交通设施、电力设备、燃气设备、易燃易爆设备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
 

  第二百六十四条规定:盗窃公私财产,数额较大的,或者多次盗窃、入户盗窃、携带凶器盗窃、扒窃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深圳刑事律师男子被电死索赔百万遭驳回
 

  《电力设施保护条例》

  第八条规定:发电设施、变电设施的保护范围:
 

  (一)电厂、变电站、换流站、开关站等厂、站内设施;
 

  (2)电厂、变电站外的各种专用管道(沟)、储灰场、井、泵站、冷却塔、油库、大坝、铁路、道路、桥梁、码头、燃料装卸设施、防雷装置、消防设施及相关辅助设施;
 

  (3)水力发电厂使用的水库、大坝、取水口、引水隧道(含支口)、引水渠道、调压井(塔)、露天高压管道、厂房、尾水渠、厂房与大坝之间的通信设施及相关辅助设施。
 

  第九条电力线路设施的保护范围;
 

  (一)架空电力线路:杆塔、基础、拉线、接地装置、导线、避雷线、金具、绝缘子、爬杆塔的梯子和脚钉、导线穿越航道的保护设施、巡逻(保护)线站、巡逻维护专用道路、船舶和桥梁、标志及相关辅助设施;
 

  (2)电力电缆线路:架空、地下、水下电力电缆与电缆连接装置、电缆管道、电缆隧道、电缆沟、电缆桥、电缆井、盖板、人孔、标石、水线标志及相关辅助设施;
 

  (3)变压器、电容器、电抗器、断路器、隔离开关、避雷器、互感器、熔断器、计量仪表装置、配电室、箱式变电站及相关辅助设施;
 

  (4)电力调度设施:电力调度场所、电力调度通信设施、电网调度自动化设施、电网运行控制设施。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触电人身损害赔偿案件若干问题的解释(2001,现已失效)》
 

  第二条规定,电力设施产权人应当依照民法通则第一百二十三条的规定,对高压电造成人身伤害的案件承担民事责任。
 

  第三条规定,因高压电造成他人人身伤害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电力设施产权人不承担民事责任:(一)不可抗力;(二)受害人触电自杀自伤;(三)受害人盗窃电能、盗窃、破坏电力设施或者因其他犯罪行为造成触电事故;(四)受害人在电力设施保护区从事法律、行政法规禁止的行为。
 

  三、深圳刑事律师思考

  这个案子比较简单,因为死者自己偷高压电设备,对高压电有危险。任何理性的人都应该注意到,供电公司在相关地方都会有明显的提示,男性的行为是自陷风险。当然,本案男性的行为属于盗窃,盗窃造成的自陷风险行为不会得到理性支持。但是一条生命消失了,真的很难过,很难受。

  过去,死者往往是我国司法审判的主要方向。无论是过去对正当防卫死亡的严格限制,还是一些稀有的司法案件,都有这样的倾向。然而,显然,近年来,司法案件明显纠正了这一趋势,所有事实都必须建立在法治的轨道上,依法处理一个值得提倡的变化。深圳刑事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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