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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经济犯罪律师>反垄断法规定的垄断行为是怎样的

时间:2021-04-28 08:40 点击: 关键词:深圳经济犯罪律师,深圳经济犯罪案件律师,经济犯

  一、反垄断法规定的垄断行为是怎样的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垄断法》(主席令第六十八号)第三条规定:深圳经济犯罪律师本法规定的垄断行为包括:

  (一)经营者达成垄断协议;

  (二)经营者滥用市场支配地位;

  (三)具有或者可能具有排除、限制竞争效果的经营者集中。

<深圳经济犯罪律师>反垄断法规定的垄断行为是怎样的

  二、垄断行为的豁免情形

  如果经营者能够证明所达成的协议具有法定正当性,这些协协则不受反垄断法禁止。所谓法定正当性,是指符合法律规定的豁免情形。根据我国《反垄断法》规定,具有法定正当性的情形有:

  (1)为改进技术.研究开发新产品。

  (2)为提高产品质量、降低成本、增进效率,统一产品规格、标准或者实行专业化分工。

  (3)为提高中小经营者经营效率.增强中小经营者竞争力。

  (4)为实现节约能源、保护环境、救灾救助等社会公共利益。

  (5)因经济不景气,为缓解销售量严重下降或者生产明显过剩。

  (6)为保障对外贸易和对外经济合作中的正当利益的。

  (7)法律和国务院规定的其他情形。上述(1)~(5)种情形,经营者还应当证明所达成的协议不会严重限制相关市场的竞争,并且能够使消费者分享由此产生的利益,才能够满足法定正当性要求。

  三、反垄断法的适用范围是什么

  垄断的双重性决定了反垄断法的双重职能,即一方面要抑制垄断的消极因素,另一方面又要保护垄断的积极成份。

  因此《反垄断法》十五条 经营者能够证明所达成的协议属于下列情形之一的,不适用本法第十三条、第十四条的规定:

  (一)为改进技术、研究开发新产品的;

  (二)为提高产品质量、降低成本、增进效率,统一产品规格、标准或者实行专业化分工的;

<深圳经济犯罪律师>反垄断法规定的垄断行为是怎样的

  (三)为提高中小经营者经营效率,增强中小经营者竞争力的;

  (四)为实现节约能源、保护环境、救灾救助等社会公共利益的;

  (五)因经济不景气,为缓解销售量严重下降或者生产明显过剩的;

  (六)为保障对外贸易和对外经济合作中的正当利益的;

  (七)法律和国务院规定的其他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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