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了谋财害命,暴力抢劫两起。
为了获取金钱,2008年5月10日下午17时许,犯罪嫌疑人陈某某,原某铁路电务段职工,窜到南昌市某小区一栋楼的一栋楼内,用绳索将其母亲捆绑,而在周家抢走了现金280元和一台价值2100元的手提电脑,之后又把电脑卖了出去。2008年6月29日晚22时许,被告人陈某某用药水蒙嘴、拳头猛击等手段抢走罗某一部价值340元的手机和一张装有身份证.银行卡和一张南昌至天津火车票的手提包。之后,陈某某退票。
法院判定:
检察官遂将被告人陈某某以抢劫罪起诉至江西省南昌市西湖区人民法院。
对此,西湖区法院认为,被告人陈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对他人实施暴力抢夺,其行为构成抢劫罪,公诉机关指控罪名成立。
今年1月4日,西湖区法院一审宣判被告人陈某某有期徒刑11年,并处罚金。
一、抢劫罪的定义。
抢夺罪,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对财物的拥有者使用暴力.胁迫或其他手段,强行抢夺公私财物。
1.对象要素。该犯罪侵害的对象为复杂客体,包括公私财物和公民人身权。对强盗而言,其最根本的目的就是要抢夺财物,侵犯人身权,而只是利用手段之一。因此,本法将抢劫罪列入侵犯财产罪这一章。
2.客观要素。此种犯罪在客观方面表现为:行为人对公私财物的拥有者.保管者当场使用暴力.胁迫或其他强制执行手段,以抢夺财物或强迫受害人立即交出财物。此种现场强迫受害人身体的犯罪方法,是抢劫罪的本质特征,也是它的区别.是诈骗罪、抢劫罪、敲诈勒索罪最突出的特征。行窃.欺诈。抢夺罪,窝藏赃物,抗拒逮捕或毁灭罪证,当场使用暴力或威胁使用暴力者,依照刑法第153条的规定,也可被定罪,即《刑法》第263条规定的抢劫罪。
3.主体要素。该犯罪的主体是普通主体。根据本法第17条,年龄在14岁以上且具有刑事责任能力的自然人,可以构成犯罪的主体。
4.主观要素。该犯罪在主观方面表现为直接故意,且具有非法占有公私财物的目的,若无此故意内容则不构成本罪。若行为人仅抢回被骗走或赌博输的财物,不具有非法占有他人财物的目的,不构成抢劫罪。
二、抢劫罪的认定。
1.本罪和非罪的界限。
(1)抢劫罪是侵犯财产罪中危害最大.性质最严重的罪行,一般情况下,凡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以暴力.胁迫或其他手段,强迫他人抢夺公私财物,具有抢劫罪的基本特征,并构成抢劫罪。对抢劫案数额和情节没有明确规定。但根据本法第13条规定,情节较小,危害不大的行为,不视为构成抢劫罪。比如:青少年偶尔进行恶作剧式的抢劫,行为十分节制.数额极为有限,如强索少量财物,抢食少量食物等,由于情节明显,危害不大,属于一般违法行为,尚不构成抢劫罪。
(2)因婚姻.家庭纠纷,一方抢走彩礼.陪嫁物,或强行分割而取走家庭共同财产的,即使抢走比例较大,也属于民事.婚姻纠纷中处理方法不当的问题,不具有非法强占他人财物的目的,不构成抢劫罪。
(3)为子女离婚.出嫁女儿暴死等事所激怒,并调集亲友多人去砸毁对方家庭财物,抢食粮菜鸡猪,属于婚姻家庭纠纷的一种泄愤行为,一般应做好调解工作,妥善处理,不能作为抢劫论处。
2.本罪既遂和未遂的界限。
抢夺罪既遂与未遂的区分标准是法学界和司法实务上的一个重要问题。对抢劫罪既遂和未遂进行区分,应根据抢劫罪的构成要件是否具备,也就是法定的犯罪结果是否产生了为标准。根据本条的规定,抢劫罪的犯罪构成分为基本形态和加重形态。因此,应当对既遂未遂的标准分别加以考察,并将犯罪事实归为基本犯罪。对于行为人实施的行为,是否取得财物为准;当行为人的行为属于本条规定的加重情节之一时,具有加重形态的全部要件,无论行为人是否抢夺财物,都应是犯罪既遂。
三、抢劫判刑的年份。
构成犯罪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情节较轻的,处十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没收财产;(2)利用公共交通工具抢劫。(3)抢劫银行或其他金融机构。(4)多次抢劫或抢劫数额巨大。(5)抢劫造成严重伤害.死亡。(6)冒充军人抢劫。(7)持枪抢劫。(8)军事物资或救援.救灾.救援物品的抢劫。该法第267条第2款规定:如果携带凶器抢夺,则依据该法第263条定罪处罚。该法第269条规定:犯偷窃。欺诈。抢夺罪,窝藏赃物.拒捕或毁灭罪证,当场使用暴力或暴力相威胁者,依照本法第269条的规定定罪。深圳刑事专业律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