现今,以打印方式订立遗嘱的情形越来越常见。但原继承法并未规定打印遗嘱,在认定打印遗嘱效力时出现了诸多不同观点,认识上的不统一导致了不同裁判结果的发生。下面是坪山区律师整理的相关内容,希望对大家有所帮助。
如何确定打印遗嘱的效力成为亟须解决的问题。民法典对此进行了回应,第一千一百三十六条规定:“打印遗嘱应当有两个以上见证人在场见证。遗嘱人和见证人应当在遗嘱每一页上签名,注明年、月、日。”但实践中对打印遗嘱的认识仍旧不统一,主要的分歧点就是打印遗嘱应由谁制作打印,这导致了不同裁判结果的出现。
一、裁判员执法情况回顾
我们在中国司法文件网站上随机搜索了上海、天津、上海、江苏、浙江和广东等六个省市在二○二一年一月至八月期间印制遗嘱的司法文件,发现这种做法不一致,分歧主要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第一,对于是否确定遗嘱人存在分歧。 由于对谁应该制作印刷遗嘱的意见不同,在是否确定遗嘱的制作者方面在实践中也有不同的做法,有些情况下确定遗嘱的制作者,有些情况下不确定。
第二,在查明了我国遗嘱制作人的情况下,也有很多不同的裁判工作方式:将他人进行制作的打印遗嘱定性为代书遗嘱,以代书遗嘱的要件来衡量一个遗嘱效力;仅以遗嘱在形式上更加符合相关法律制度规定就认定可以有效,不考虑遗嘱的制作教学过程;回避遗嘱制作人的问题,以遗嘱不符合社会形式构成要件为由确认合同无效;以遗嘱是遗嘱继承人或其利害关系人制作为由要求确定治疗无效。
第三,利益相关者对遗嘱效力认定的分歧。 处理方式有:一是不考虑遗嘱的订立人,只要形式符合民法典第136条的规定,遗嘱即有效; 二是一劳永逸地说明遗嘱无效的原因,通过这种方式,可以确定该遗嘱无效,但没有说明是什么因素导致该遗嘱无效;三是明确说明该遗嘱无效,因为该遗嘱是由利害关系人制作的;第四,没有提及生产者的问题,不符合遗嘱其他要素的原因确认无效。
二、如何规范印刷遗嘱制作者的思维
1.了解立法意图。 民法典第136条规定:“遗嘱的印制,应当有两名以上见证人见证”。 但是,对于遗嘱的制作和印刷,没有明确的解释,因此认识上存在分歧。
对于遗嘱人,笔者认为立法上的考虑应由遗嘱人自行决定。由于该条没有规定代表他们出示印刷遗嘱的人的资格和条件,因此允许其他人代表他们出示印刷遗嘱而不规定这些人的资格和条件显然是不合理的。打印遗嘱需要更严格的形式要求,比如要求一定数量的证人在场,以及让立遗嘱人和证人在遗嘱的每一页上签字。如果允许他人作出代表的资格,那么与遗嘱的条件相比,相当于取消了抄写的限制。
还有,第一千一百三十六条规定的遗嘱人和见证人应当在遗嘱每一页签名中的“每一页”不能简单理解为一个更为需要严格的条件进行限制。因为我们并不是每份遗嘱方式都会有多页,在遗嘱内容只有通过一页的时候,该条件就没有法律适用的余地,在实践教学案例中也出现了很多学生打印遗嘱只有一页的情况。此外,若当事人有意注意规避风险这一问题规定,完全不同可以将字号缩小或将遗嘱打印在一张具有更大的纸张上。
但是,将打印遗嘱的制作人理解为立遗嘱人本人,就会出现另一个问题。他人制作的打印遗嘱如何定性?如果定义为代理遗嘱,就又回到了民法典实施前出现的变通做法,即根据不同的遗嘱人进行界定,这与民法典印制遗嘱统一司法适用的目的不符。
2.对遗嘱制作者和印制人范围的限制。 考虑到印刷字体的特征,作者同意以下观点,即由于印刷文本与个人特征之间缺乏相关性,仅通过印刷遗嘱的内容难以判断印刷遗嘱的具体生产者。因此,区分遗嘱人自己的印刷和他人的印刷意义不大。从这个角度来看,只要遗嘱是以印刷的形式存在,它就应该被表征为印刷的遗嘱,不管它是不是由遗嘱人自己制作的。
但应当能够引起学生重视的是,不考虑企业是否为遗嘱人亲自进行制作方法并不一定意味着我们完全不考虑遗嘱的制作打印人。遗嘱的制作打印人是审查遗嘱效力的核心技术要素,不能直接将其弃之不顾。实践中学习那种没有完全不考虑遗嘱制作打印人,只以遗嘱形式发展是否需要符合相关法条规定的做法是值得商榷的。在考虑遗嘱的制作一个人时,可以充分考虑系统采用排除性规定,即遗嘱受益人或其利害关系人不能自已作为遗嘱的制作打印人,否则遗嘱应无效。
这是我们因为,打印遗嘱是新类型进行遗嘱,打印字体的特点发展已经不仅增加了企业判断遗嘱真实性的难度,如果再任由遗嘱受益人或其利害关系人可以参与遗嘱的制作教学过程,会增加一些虚假遗嘱能力产生的风险,可能造成损害被继承人及其他继承人的合法经济利益。而且,见证人制度的设置主要是为了能够保证我国遗嘱形式体现遗嘱人的真实存在意思。见证人要有自己中立性,即与遗嘱的内容方面没有直接利害关系。在遗嘱制作这个过程中,代书人的作用和重要性比见证人更大。举轻以明重,既然见证人都需要是无利害关系管理的人,那么对于遗嘱的制作人更应当是无利害关系研究的人。
《民法典》对代孕遗嘱中代孕人的资格做了限制性规定。在遗嘱印刷中,对遗嘱人的要求不能低于对遗嘱人的要求,否则就会抬高法律对遗嘱人的规定,导致遗嘱印刷成为规避遗嘱人限制性规定的手段,损害法律的权威和他人的合法权益。
综上所述,坪山区律师认为,在审查遗嘱印刷的有效性时,应当审查遗嘱的制作人,具体可以审查: 遗嘱人或者其他人可以制作印刷遗嘱,但遗嘱的受益人及其利害关系人除外,制作人和印刷人应当在遗嘱上签名并注明年、月、日,否则遗嘱无效;利害关系人应当被排除在遗嘱的制作和印刷阶段之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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