众所周知,共同饮酒者在合理的限度内有保障安全的义务,所以女人和男朋友请朋友吃饭,女人喝酒后溺水身亡,饮酒者的责任,责任应该如何划分?深圳坪山律师分析这个案例。
案情介绍
山西一名女子和男友约朋友吃饭喝酒。喝酒后,她误入黄河溺水身亡。一起喝酒的人应该承担责任吗?近日,山西省忻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对此案作出终审判决,认定死者父母、男友等共同饮酒者对女子溺水承担相应责任。
2020年3月4日,冬梅下班后,应男友小王的邀请,与小王、弟弟小春一起购物。在闲逛的过程中,我通知我的朋友大秋、小北等5个人去餐馆吃饭。与此同时,除了大秋,其余7人共喝了大约3箱啤酒。当晚8点40分,大秋提前回家,晚上11点左右吃完饭。然后,小北走回家,其余人在门口打车。
这时,冬梅姐弟俩因为回家的方式发生了争执,小王安慰女友让别人先走。之后,这对夫妇走到保德县外的河边。过了一会儿,冬梅消失在小王的视线中。几天后,没有生命迹象的冬梅在黄河的某个地方被发现。
事故发生后,冬梅的父母将男友小王德县人民法院起诉了男友小王、共同饮酒的大秋等人,认为他们与冬梅共同饮酒,没有履行提醒和照顾的义务,与冬梅溺水有因果关系,要求冬梅男友等人承担损害赔偿责任。小王等人认为,一起吃饭、喝酒与冬梅黄河溺水没有因果关系,也没有预见本案损害后果的可能。
法院审理
法院认为,死者冬梅与被告小王等人共同饮酒,饮酒过多,共同饮酒者应履行合理提醒注意的义务。被告小王、小北等人未履行合理提醒注意的义务,未及时将冬梅送回家,也未告知父母冬梅的情况,对冬梅的死亡结果有过错。特别是,小王作为冬梅的男朋友,在其他被告离开后,作为最终照顾女友的陪护人,让他独自穿过大车道,误入黄河死亡,在所有被告中都应承担主要责任。冬梅作为一个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应该知道自己的饮酒量,预测深夜喝酒后去河边的危险。与此同时,冬梅的父母在女儿深夜没有回来时没有履行良好的监护义务,他们的死亡结果也有过错。秋天不能预料到冬梅晚饭后的状态。
法院判决
结合本案具体情况,法院裁定冬梅父母和冬梅本人对溺水死亡后果承担50%的责任,小王承担25%的责任,小北等5人共同承担25%的责任。
判决后,原被告拒绝接受,均向忻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忻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法官说法
法官在法庭结束后表示,无论什么原因,共同饮酒首先是一种共识和同意的友谊行为,是一种约定和同意的民事活动。正常的共同饮酒行为属于道德调整的范围,不受法律干扰。但一旦共同饮酒过程中出现伤亡,情况将使友谊行为的道德问题上升到法律层面的侵权责任赔偿。
共同饮酒过程中的义务是遵循并存在于道德义务之上的法律义务,即安全义务。共同饮酒行为容易导致饮酒者因共同饮酒的先行行为而陷入醉酒、酒精中毒等人身或财产损害的危险。共同饮酒者处于这种状态时,他人有注意义务,应当充分履行提醒、劝阻、照顾、护送等义务。如果上述义务没有得到充分履行,造成受害人酒后人身伤害,则属于违反共同饮酒先行行行为造成的作为义务,构成不作为侵权。
在酒桌上发生事故后,有几种情况可能会承担侵权责任:
第一,每个人都喝酒,没互相劝说,然后离开
在这种情况下,酒桌上的人没有劝阻其他成员,也没有把事故发回家,所以他们都有过错,必须互相承担赔偿责任。
第二,每个人都喝酒,但没有互相劝说,及时提醒醉酒的人
此时,一般很难证明他们及时提醒,所以法院可以为了人道主义的目的判决他们承担少量的赔偿,金额一般不会太大。
第三,每个人都喝酒,但有些人中途离开了,而且他们没有建议喝酒。
在这种情况下,中途离开的人通常不需要承担责任。
如果醉酒者有自杀行为,如何确定责任?
法官说,如果醉酒者是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他们应该对自己的饮酒量有清晰的认识,对酒后可能产生的后果有一定的预见性,他们自己也有明显的过错。因此,在司法实践中,在大多数生命权和健康权纠纷中,醉酒者自杀应承担大部分责任甚至全部责任。同时,醉酒者是否处于醉酒状态,其意识是否清醒,是法院判断其他共同饮酒者是否负责的依据之一。
法律要求共同饮酒者在合理限度内履行安全义务的主要原因不仅是因为共同饮酒的第一行为使醉酒者处于醉酒的危险之中,而且可以避免或减少共同饮酒者在合理限度内履行安全义务的可能性。此外,值得注意的是,如果双方之间有特殊关系(如本案中的男女朋友),他们将因特殊关系而承担更高的安全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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