蒋先生所住的房子被盗,劳力士手表,手提电脑,现金等全部被盗。黄先生遂将小区物业公司告上法庭,要求物业公司赔偿其经济损失3万元。
日前,案件审理完毕,法院裁定驳回江先生所有诉讼请求。
住宅失窃、住户诉物业措施不完善
控方的江先生控告他,他经业主同意,住在这个房间,办公。涉案住宅在2014年3月发生了一起盗窃案,犯罪嫌疑人已经被抓获,并被判刑。此次失窃事件的发生是由于物业公司安全措施不健全造成的。为此,物业公司应承担损害赔偿责任。因此控诉要求物业公司赔偿其财产损失现金3万元。
当事人之间没有安全保障义务关系
被告人物业公司辩称,涉案的房主并不是江先生,江先生也没有支付物业费。根据物业服务合同的规定,物业公司为所有业主提供了物业服务,对小区实行封闭式管理,园区内也进行专项巡视,并对业主进行现场救援,并向公安机关报案,为业主提供物业服务。因此,江先生的诉讼请求不予通过。
经过审理,法庭认为
在审判过程中,由于犯下的过错侵害了他人的民事权益,应当承担侵权责任。由于第三人造成的损失,应由第三人承担侵权责任。
作为涉案房屋的实际物权人,江先生有权接受该物业公司的物业服务,并为该物业公司提供物业服务。此案中,江先生的财产损失系案外人实施盗窃行为所致。与此同时,物业公司已采取保安不间断巡逻,查看现场,及时报警等措施,表明物业公司已经履行了相应的安保义务。目前江先生未能证实,这起盗窃案是物业公司不履行保安义务所致,而该物业公司是不构成盗窃者。
根据上述事实,法院不予以支持,主张由物业公司对其财产进行赔偿,缺乏事实和法律依据。最终法庭裁定驳回江先生所有的诉讼请求。
深圳坪山律师分析
依据《侵权责任法》第6条、第28条、第37条第2款有关规定,是否承担赔偿责任,应视行为人是否有过错、有过错有责任、无过错无责任。在此基础上,还应考虑“第三人过错”的情形,即原告起诉被告后,被告所提出的损害完全或部分是由于第三人的过失所致,因此提出免除或减轻责任的理由。
在本案中,法院认为物业服务公司的确有维护小区安全的义务,但其仅是物业管理服务的主体,其安保责任主要在于维持小区公共区域安全管理秩序,并积极配合有关机构对紧急事件进行处理。
另外,如果出现偷窃等行为,则很难避免,保安义务人只有义务在合理的限度内保护他人的人身和财产安全,因此,不应认为,只要有偷窃案件,物业公司在履行保安义务时就有重大缺陷。 深圳坪山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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