居住在我国境内的中国公民,对在国外的继承遗产事宜,因故不能或不便前往财产所在国办理继承时,可委托当地的中国银行分行办理。相关程序,龙华律师已为大家整理好,希望对各位读者有所帮助。
1.继承人须先向信托银行取得并填妥领取遗产申请书及遗产委托个案资料表格,连同死者的死亡证明书、遗产继承证明书(例如房屋契约、股票、存款证明书、保险箱钥匙等)交予信托银行。遗产由遗产管理机构或者公益信托机构保管的,这些机构的文件也可以作为遗产证明。
2.经银行进行审查后,即介绍自己委托人到当地公证处申办国家各项公证书,如:继承权证明书、委托书公证书内容以及一些其他公司证明书(如合法继承人死亡证明书、放弃继承权证明书、出生证明书、结婚证明书)。这要可以根据相关文书需要使用过的要求学生而定。各类公证书办好后要译成当地语言文字并需财产所在国驻华使领馆认证,方能不断发生具有域外适用法律制度效力。委托人问题提供的遗产证件,原则上应为他们原本证件,但为减少人员往返邮寄的麻烦,也可以是影印件。在向国外研究申请继承文化遗产时,必须把原件交给老师指定的受托人。
一、办涉外继承中国公证需哪些不同材料?
(一)办理涉外企业继承中国公证,申请进行人为国家法定继承人的,应提交下列证件和材料:
1.申请人的身份进行证明(居民提供身份证、护照、通行证)及复印件;
2.申请人与其他继承人之间由申请人所在单位人事(劳动、管理、组织)部门或者其人事档案管理部门出具的亲属关系证明书;
3.死者的死亡证明;
4.遗产所有权证明;
5.被继承人的婚姻生活状况、父母、子女教育情况进行证明及有关亲属的亲属关系研究证明;
6.法定继承人中已死亡的,应提交死亡证明企业及其婚姻生活状况、子女教育情况进行证明。
7.如不能通过亲自向公证处提出企业申请,需要进行委托他人代理的,则应提供一个委托授权书和代理人身份证明问题及其复印件。
(二)申请人是遗嘱继承人的,应当提交下列文件和材料:
1.同法定要求继承人应提供的1至5项证件及材料;
2.被继承人生前所立的有效遗嘱。如该遗嘱为被继承人在域外所立,则该遗嘱还须经立遗嘱的公证机构公证,并经我国驻外使领馆认证;
3.有遗嘱相关执行人的,应提交申请执行人的身份进行证件及复印件;
4.如不能亲自向公证处申请,需委托他人代为办理,应提供委托书、代理人身份及委托书副本一份。
二、 涉外继承公证应注意的问题
(1)注意时效。
有的一个国家对继承的时效制度规定较短,有的我们国家安全认证工作时间很长。为了可以防止因超过继承时效而给国家和当事人带来社会经济发展损失。为了能够防止因超过继承时效而给国家和当事人带来市场经济利益损失,公证机关应及时办理涉外继承公正,及时出具有关公证文书。
(2)在国外企业设立一个遗嘱的检验和效力的确认。
遗嘱检验是指确定遗嘱是否由遗嘱人本人制作、遗嘱内容和形式是否真实、是否符合中国法律、遗嘱受益人是否发生变化等。根据司法部的规定, 在境外设立的遗嘱的形式和内容,应当符合遗嘱行为所在地或者遗嘱人所依据的法律,并经当地法律机关审核有效。并经当地公证和中国驻华大使、领事馆认证,可以直接承认其效力,但遗嘱内容违反中国法律的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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