没人想到这位36岁的年轻女子,真的用自杀来抵制社区个别业主不文明遛狗。深圳龙华律师为您带来这个案例。
案件情况
事件发生前两个月,陆女士被社区里没有绳子的宠物狗追赶。陆女士问狗主人为什么不绑绳子,但对方和家人不仅没有道歉,而且变得更糟。不仅在上班的路上,陆女士打电话给狗的朋友,故意不牵狗绳来包围和挑衅,甚至在群中取笑陈女士,我的狗不咬人,如果你靠近你,你不是人类是狗。
在选择自杀之前,陆女士试图对物业社区网格群做出反应,但效果并不理想。没有人知道是什么压倒了陆女士心中的最后一个希望。11月12日,陆女士在业主群体中留下了最后一句话,她想用自己的生命让社区没有遛狗和绳子。第二天凌晨,陆女士从社区34楼跳了下来,死于治愈。
卢女士自杀后,家人报警,希望警方立案。这个案子目前正在调查中。那么遛狗的老太太需要对卢女士的死负责吗?
首先,让我们分析一下刑事责任。老太太是否足以成为过失致人死亡罪?我觉得很难。很难说之前的冲突和卢女士的自杀之间有刑法因果关系,更不用说卢女士的故意或过失了。因此,卢女士的家人并没有指老太太及其家人的过失致人死亡,而是认为对方在寻衅滋事。由于涉案老太太之前已经召集别人包围卢女士,寻衅滋事确实有望构成。
那么民事责任是什么呢?如果卢女士被狗咬了。那么遛狗的老太太必须承担所有的赔偿责任。但问题是,卢女士现在选择了自杀。遛狗的老太太确实有过错,但卢女士自己也需要对死亡结果承担责任。因此,在民事赔偿中,遛狗的老太太很难承担全部责任。至于具体的责任划分,双方都需要证明。
不难看出,卢女士的命令指控得不偿失。至于社区里有没有人遛狗不牵绳子,就更难保证了。
遛狗不牵绳,狗主人要承担风险
大多数遛狗的人认为他们的狗从不咬人,但他们不知道的是,牵狗绳实际上是为了保护饲养者。
《民法典》第一百二百四十五条饲养的动物造成他人损害的,动物饲养者或者经理应当承担侵权责任;但是,可以证明损害是由侵权人故意或者重大过失造成的,不得承担或者减轻责任。
第一百二百四十六条动物饲养者或者管理人违反管理规定,未采取安全措施对动物造成他人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但是,可以证明损害是由侵权人故意造成的,可以减轻责任。
我们假设王致力于死亡,他的想法也很特别,所以他想被狗咬死。有一天,王在社区散步,看到有人遛狗,主人没有牵狗绳。王想,机会来了,走上前去和狗打架。你不认为这是不可能的。游客可以闯入老虎展区进行挑衅。在这个世界上,没有什么是不可能的。
所以问题来了,王主动求死,最后两败俱伤,谁该赔谁?
这时,牵不牵狗绳就很重要了。那些平时遛狗不牵绳的人,只能送你四个字,后悔莫及。为什么这么说?
被侵权人故意造成损失的,饲养人不得承担责任。然而,由于饲养者没有狗绳,即没有对动物采取安全措施,即使对方故意这样做,饲养者也只是减轻了责任,而不是没有责任。
如果被侵权人故意这样做并不常见,那么重大过失就很常见了。被侵权人的重大过失可以减轻饲养人的责任,但没有狗绳的,饲养人应当承担全部责任。
看,牵狗绳对饲养者来说有多重要!不管你的狗咬不咬,这根狗绳都是自己牵的。
狗绳在手,没有赔偿。
深圳龙华律师讲女子健身被教练压 | 深圳龙华律师解析破产就等于不还 |
深圳龙华律师解析楼道杂物着火谁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