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宝安南路律师谈论卖淫,打人和艾滋病毒感染中的责任问题

时间:2021-09-09 14:26 点击: 关键词:宝安南路律师,艾滋病,责任归属,刑事责任

  

  本题涉及Beatka和Dave之间的事件所引起的潜在刑事责任。答案将分析可能被指控的各种罪行,以及他们中任何一方可能面临的抗辩。法律和事实:在事实模式中,有四个具体事件值得研究。第一件事是关于Beatka做妓女和Dave为性行为付费。第二起事件涉及Beatka殴打Dave,第三起事件涉及Dave可能使Beatka感染了艾滋病毒。第四项涉及Beatka从Dave的钱包里拿钱。

  

  盗窃:

  最后,在戴夫拒绝支付贝特卡后,她从他的钱包里拿走了必要的钱。1968年《盗窃法》[23]规定了盗窃罪的要素,即 "不诚实地占有属于他人的财产,意图永久剥夺他人的财产"[24]。这些要素中的某些内容可以不费吹灰之力或求助于当局而得到处理。毫无疑问,Beatka挪用了Dave的钱,也没有任何疑问,被拿走的现金符合该法意义上的财产。第一个困难有可能出现在 "属于他人 "的要素下。Beatka认为,她是在拿欠她的钱做赌注。根据R v Gilks[25]一案,这一论点似乎不成立,因为在该案中,没有法律义务就否定了盗窃行为。在本案中,她拿走的钱仍然属于Dave,如果没有法院可执行的法律合同或协议,他没有义务向她付款。因此,她确实拿走了属于Dave的钱。
 

  关于犯罪意图,这分为两部分。首先是永久剥夺的意图。这一点没有争议,没有人认为她打算归还。第二个方面是不诚实。因为Beatka可以声称她相信她有权依法获得这笔钱,1968年法案第2(1)条适用,而且测试是主观的。尽管如此,上诉法院在R v Turner (No 2)[26]一案中允许了一项陪审团指令,该指令建议陪审团通过考虑周围的事实来考虑这种信念是否是真正的持有。除了这种特殊情况外,适当的测试是R诉Ghosh案[27]所规定的客观测试。无论采用哪种测试方法,Beatka都很有可能要为盗窃罪承担刑事责任[28] 。
 

宝安南路律师谈论卖淫,打人和艾滋病毒感染中的责任问题
 

  卖淫

  在讨论构成本答案主要内容的针对个人的非致命性犯罪之前,必须对卖淫事件进行简要审查。有两种情况需要考虑。Beatka和Dave。就Beatka而言,卖淫不是刑事犯罪,因此不存在刑事责任。关于Dave,根据《性犯罪法》[1],有一些特定的罪行,介绍性行为是非法的。在这一特定案件中可能适用的唯一罪行是该法第23(1)条,该条规定介绍未满21岁的女孩为犯罪。然而,这只适用于为他人介绍性行为的情况。根据所提供的事实,似乎没有办法适用刑事责任。
 

  Beatka殴打Dave

  特别是Beatka打了Dave的脸。很明显,这有可能属于针对个人的非致命性犯罪的范畴。困难在于确定可以对她提出哪些指控。在销售的最低端是攻击和殴打。殴打需要 "担心立即遭到武力"[2],而殴打发生在对他人施加任何非法武力的情况下。据认为,这甚至包括轻微的触摸[3]。如前所述,这些都是较低的类别,但如果检方不确定是否能证明任何特定的伤害,而这些伤害又被认为是更严重的指控所必需的,则可以将其作为一个安全网。在这两种情况下,所需的犯罪意图是有意造成伤害或鲁莽地无视安全[4]。从事实来看,她显然既威胁过伤害,又在身体上造成了伤害。此外,从她挥舞拳头打戴夫的脸的行为来看,很难否认她的意图或鲁莽。因此,在有任何辩护的情况下,Beatka当然可以被指控为攻击和殴打。不过,这些罪行将被认为是Beatka最好的情况。更令人不安的是,《侵犯人身罪法》[7]中可能包含的袭击造成实际身体伤害[5]、袭击造成严重身体伤害[6]和伤害等罪行。
 

  该法第47条规定了关于ABH的法律,并得到了后来判例法的支持。关键问题是需要伤害的程度和必要的犯罪意图。第一个问题已经被一些案例所澄清。在R诉Burstow[8]一案中,法院确认任何类型的伤害都可以适用,而早先的一个案例则认为 "任何旨在干扰受害者的健康或舒适的伤害或损害"
 

  将属于ABH的范围。似乎很难区分较严重的殴打案件和较轻的ABH案件。当考虑到R诉Roberts[9]案中规定的犯罪意图时,这种混淆就更大了。在本案中,受害者在被告试图使用非法武力后,从一辆以30英里/小时速度行驶的汽车上跳了下来。他没有意图造成实际的身体伤害,但法院裁定,意图或鲁莽地无视造成非法伤害,就足以判定ABH的罪行。法规中最严重的罪行属于第18条和第20条,是伤害和/或造成GBH。这两种罪行虽然在性质上有区别。为了认定伤害罪,必须造成一种非常具体的损害。在Moriarty诉Brookes[10]一案中,法院裁定,"整个皮肤的连续性必须被破坏"。这一规则非常严格,甚至内部出血也不符合定义[11]。
 

  关于GBH的问题与ABH的问题相似;伤害的程度如何?它比ABH逐渐严重,在DPP诉Smith案[12]中被描述为仅仅是 "真正的严重伤害"第20条规定的犯罪意图是,被告 "恶意 "造成严重的身体伤害或受伤。在R v Mowatt[13]一案中,Diplock勋爵强调,这可以是指犯罪意图或鲁莽。如果检方确信可以证明意图,可以选择使用第18条,这是更严重的伤害或GBH指控,因为它特别反映了意图而不是 "恶意"。
 

  根据事实,没有关于戴夫所受伤害的细节。鉴于他的头部被打了一拳,可能至少会选择ABH的指控,如果伤势足够严重,可能会选择GBH,如果皮肤被打破,则会选择伤害。
 

  辩护理由: 虽然被告对这些指控有各种辩护理由,但似乎没有任何理由适用于Beatka。

 

  戴夫感染Beatka

  第三个潜在的犯罪因素是Beatka有可能被Dave感染了艾滋病毒。这再次属于针对个人的非致命性犯罪的范畴。关键问题是,感染他人是否构成可作为攻击行为起诉的伤害类型。这方面的法律相对较新,因此,随着上诉法院和上议院新案件的审理,可能会发生变化。但最重要的案件是R诉Dica[15]。在该案中,被告与申诉人发生了性关系,并坚持不使用避孕措施。在被诊断为HIV阳性后,原告明确表示,被告是18年来除了她丈夫之外唯一与她性交的人。LJ法官指出"那些明知自己患有HIV或其他一些严重的性疾病,却不顾一切地通过双方同意的性交传播HIV,并将严重的身体伤害施加给一个被隐瞒了风险且不同意的人的人" [16] 。这一判决清楚地表明,传播艾滋病毒可以满足没有意图的犯罪意图所需的鲁莽因素[17]。不过,上诉法院没有对同意的问题作出规定,因为LJ法官认为这应该由陪审团来决定。这一法律观点尚未被上议院采纳;然而,在R诉Konzani[18]一案中,上诉法院再次确认了这一点,法院支持下级法院的陪审团指令,该指令很少强调无保护措施的性交的危险性。
 

  将这一法律应用于事实,似乎戴夫有可能对GBH承担刑事责任,因为所有的HIV案件都是根据这一罪行而不是ABH被起诉的。犯罪行为是存在的,Dica[19]和Konzani[20]的案例使犯罪意图没有什么疑问。关键的困难将是证据问题。有必要证明他确实感染了她,而且她也不同意这种危险。这也是Dica[21]和Konzani[22]案的核心问题,法院很可能会在这些案件中允许以同意作为辩护。因此,虽然在法律上可能有刑事责任,但要确保定罪可能很困难。
 

  结论

  总之,Beatka很可能会因盗窃和ABH或GBH而承担刑事责任。戴夫可能会因GBH而承担刑事责任。  深圳律师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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