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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站律师解答挑衅法定义

时间:2021-09-15 11:17 点击: 关键词:深圳站律师,挑衅法,杀人法

 

  挑衅的辩护是对谋杀的部分辩护,因此如果成功的话,这将把责任减少到过失杀人。挑衅目前在1957年《杀人法》第3条中有概述。目前的立场被认为是歧视性的,因为尽管部分责任减轻的辩护也会提供同样的结果,将谋杀罪降级为过失杀人罪,但责任减轻会带来污名,而挑衅则不会。挑衅,至少在理论上,与减弱的责任不同,是因为被告的行为是(部分)合理的,而不是像精神病患者那样,因为他们缺乏正常的规则反应,所以不适合承担全部责任。
 

  建立挑衅辩护的第一阶段是主观测试。被告必须被激怒,由于死者的行为而 "突然和暂时失去自我控制"。许多学者认为,这种主观测试有利于男性的自然反应,因为他们倾向于毫不拖延地对挑衅行为作出狂热的反应,而女性则倾向于缓慢地作出反应,预计如果她们以这种愤怒的方式作出反应将面临的后果,即 "缓慢燃烧 "的反应。缺乏体力被认为是妇女不对挑衅行为立即做出暴力反应的一个原因。主要的批评意见是,部分辩护更多关注的是 "一次性 "的愤怒遭遇,而不是渐进的暴力关系。在R v Duffy [1949]一案中,最初认为挑衅行为必须是由于 "突然和暂时失去自我控制,使被告如此受制于激情,以至于使他或她暂时无法掌握自己的思想"。

  挑衅法被指责为对女性被告的歧视,迫使她们为确保过失杀人罪的定罪而提出责任减轻的辩护。虽然这有一定的道理,但拟议的法律改革的危险在于,它将在另一个方向上走得太远,"并歧视杀人的男性"。对挑衅行为的主要批评之一是,它被指责为对女性被告的歧视,迫使她们为确保过失杀人的定罪而提出责任减弱的辩护。论点是,挑衅的部分辩护偏向于男性,并倾向于拒绝涉及妇女的事件,特别是受虐待的妇女。而男性则倾向于 "满足 "辩护的要求,并被 "授予 "有同情心的刑罚。在使用这一辩护理由时,对妇女的歧视在赦免Ruth Ellis(英国最后一名被绞死的妇女)的争论中很明显。埃利斯在愤怒中杀死了她的情人,但在她的审判中从未提出挑衅。
 

深圳站律师解答挑衅法定义
 

  该辩护的框架最初并没有考虑到被殴打的妇女。如果在挑衅和杀戮之间有一段时间的间隔,上述'突然和暂时'的要求不允许辩护成功。在Ahluwalia一案中,法院拒绝接受关于挑衅的辩护,因为时间上的间隔表明有一个 "冷却期",暗示了报复性攻击。虽然承认对暴力的'慢热'/'慢动作'反应的可能性,但法院认为,从挑衅到杀人之间的时间间隔越长,就越不可能确立必要的失控。此外,Sara Thornton案进一步强调了对 "突然和暂时失去自我控制 "的要求的问题,据说这基本上是一种男性反应。
 

  其次,被告必须满足客观测试,即一个合理的人也会做出类似的反应。合理的人的测试建立了一个自我控制的客观标准,被告的反应是根据这个标准来衡量的。然而,辩护的这一特点的主要问题是,被告的特征应在多大程度上归因于合理的人。谁是合理的人?被告的性别应在多大程度上相关?
 

  在判例法中,有一种折中的做法,即被告的某些特征应归于合理的人,但对于这其中应包括哪些特征,则存在分歧。在R诉Camplin案中,上议院认为,合理的人应该被赋予陪审团认为与确定被告反应的合理性有关的任何特征。大多数人反对只考虑与挑衅的严重性有关的特征的方法,而赞成考虑被告是否行使了在这种情况下可以合理预期的自我控制水平的方法。由于代表杀人妇女的运动工作,特别是 "妇女正义 "组织,法律似乎逐渐发展,以适应涉及被殴打妇女的案件。同时,这种客观的测试给法院带来了很大的困难,因此上议院在R诉Smith[2001]案中采用了一种更加主观的测试。在这个案件中,上述自我控制和严重性之间的区别被放弃了。这使得自我控制的程度在不同的情况下可以改变。因此,在很短的时间内,"恐惧 "成为杀人妇女的一个新的辩护理由,而且至少在很短的时间内,法律似乎在不断发展,以便为被殴打的妇女提供挑衅的辩护,然而这很快被Holley删除。
 

  泽西岛诉Holley案[2005]将挑衅的法律推到了需要紧急改革的位置。就第二个客观测试而言,上述有关Smith案件的信息现在看来是坏法律。深圳站律师认为,法律已经走了一圈,因此目前的挑衅法仍然存在缺陷,因为目前的立场仍然歧视妇女,特别是被殴打的妇女。因此,有人认为应该对挑衅法进行改革。分析的下一节探讨了法律委员会提出的改革建议。过去曾有几次改革挑衅法的尝试都失败了。最近,法律委员会于2004年8月6日发表了其最后一份文件,概述了他们所有的改革建议,题为 "谋杀的部分辩护"。在挑衅法方面,法律委员会提出了以下建议。

 

  在下列情况下,本应属于谋杀的非法杀人罪应改为过失杀人罪。

  (a) 被告的行为是对以下情况作出的反应,严重挑衅(指导致被告有理由认为自己受到严重伤害的语言或行为或语言和行为的组合);或害怕对被告或他人的严重暴力;或

  (b) 一个与被告年龄相仿、性情普通的人,即普通的容忍和自我克制,在被告的情况下可能会有相同或类似的反应。
 

  采用上述建议的一个明显的好处是,该规则的客观部分因Holly案的判决而变得非常混乱,该判决使辩护词变得矛盾;William Wilson等学者认为,目前的辩护词有内部矛盾,因为它是一种妥协。它提出了一个问题:一个合理的人是否应该通过杀人来应对挑衅。在过去的25年中,上议院/枢密院对 "客观 "要求,即 "一个有理智的人是否会像被告那样做 "进行了四次审议,最终在Smith(Morgan)案中以3:2的比例达成一致。这表明 "合理的人 "的概念存在根本问题。法律委员会表示,如果改革得以实施,围绕挑衅概念的混乱将最终得到澄清,因此,那些原本受到歧视的妇女,如Ahluwalia一案中不得不诉诸于减轻责任的辩护,现在将被纳入上述范围。因此,这将减轻人们对男性利用该辩护理由杀害妇女的担忧。

 

  此外,法律委员会还强调,法院试图扩大 "失去自我控制 "的要求,以适应受虐妇女综合症案件,没有明确的测试来区分 "挑衅性 "杀人和 "报复性 "杀人。改革的通过将纠正这一问题,只有那些被挑衅的受虐妇女才能从这一局部辩护中得到补偿,而不是那些仅仅为了报复而杀人的妇女。
 

  枢密院认为,议会应尽快梳理当前挑衅法的立场。在不到4年的时间里,他们在泽西岛诉霍利一案中宣布R诉史密斯(摩根)[2001] HL是错误的。这意味着患有受虐妇女综合症的妇女可能满足1957年《杀人法》第2条的第一项测试,但不满足第二项客观测试,因此似乎又回到了Morgan Smith案之前的位置,不得不依靠减弱的责任。事实上,法官们敦促法院将这两个辩护词放在一起阅读,以便对这一领域的法律有一个全面、平衡的看法。Ahluwalia等案件表明,由于采用了失去自我控制这一特定的性别概念,挑衅的辩护受到了限制。当男人受到攻击,或发现妻子与另一个男人在床上,或被其伴侣唠叨时,他们会 "崩溃"。因此,到目前为止,男性法官能够同情那些 "失去自我控制 "的男人,这并不奇怪,因为这是一种他们可以想象自己经历的损失。遗憾的是,男性法官对希望以挑衅为由进行辩护的女性的同情程度并不一样。这可能是因为男性法官对与女性有关的 "缓慢燃烧 "的愤怒不太能感同身受。因此,妇女被迫接受责任减轻的辩护,以获得与男子平等的待遇。
 

  正是由于这个原因,我们认为,关于挑衅的法律基本上是为男性考虑的,因此它对妇女是歧视性的,因此有必要通过改革澄清挑衅法的地位。有人担心法律会在另一个方向上走得太远,'并歧视杀人的男性',这显然是错误的。迄今为止,关于挑衅的法律只是绕了一个大圈子,这使整个概念变得混乱。改革将使法律得到澄清,同时,这将使需要保护的妇女得到充分的保护,同时,如果男性杀手出于挑衅而杀人,他们也将得到保护。目前,关于挑衅的法律存在一个问题,即 "将男人对妻子的攻击是她的错这一观点制度化"。  深圳律师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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