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宝安南路律师谈论意图的定义案例

时间:2021-09-09 14:08 点击: 关键词:宝安南路律师,谋杀罪,意图定义

  谋杀罪的犯罪行为是由被告的行为或不行为造成的非法杀人。[1] 谋杀罪的犯罪动机是蓄意或故意。什么构成刑事犯罪的意图一直是一个难以界定的概念。[2] 意图可以分为两个子类别:"直接意图 "和 "间接/间接意图"。大多数谋杀案涉及直接意图,而且通常没有问题,因为被告明确表示了他的意图。[3]Woollin案涉及的是斜向意图,正是这一案件类别出现了困难。为了更好地理解为什么Woollin案的方向可能缺乏明确性,有必要看看围绕这一法律领域的问题,并确定一些以前有争议的案件,然后调查是否应该有一个关于意图的法定定义。在间接故意的案件中,犯罪的后果不是当事人的目的或目标,而是作为当事人行为的副作用而发生的,他预见到了结果,但不一定希望如此[4];法官需要遵循司法指南,就这个关键术语的含义向陪审团提供指导。在Woollin案之前,有一些谋杀案给司法部门带来了问题,这些问题是由法官向陪审团提供的关于间接意图的指示引起的。[5]法院表示,有两个问题需要考虑。
 

  被告是否需要预见到这个结果?

  不良影响 "发生的可能性有多大,是必须几乎肯定会发生,还是必须仅仅是可能发生?

  第一个要研究的案例是DPP诉Smith案,在该案中,上议院裁定,如果一个人预见到其行为的自然和可能的后果,那么意图就可以成立。这一判决被认为是不正确的,1967年《刑事司法法》的通过推翻了这一决定。通过该法案,议会规定仅仅预见到死亡的可能性并不足以构成意图,并指出陪审团没有义务仅仅因为这是被告行为的自然和可能的结果就认定被告是有意的;陪审团要查看所有相关的证据,然后对被告的意图做出适当的推断。[7] 法院将此解释为要求进行主观测试,这就解决了第一个问题的答案,但却导致了对第二个问题的一系列相互矛盾的裁决。[8] 不良影响发生的可能性有多大,是必须几乎肯定会发生,还是必须仅仅是可能发生?在Hyam案中,上议院认为,如果一个结果是有意的,即使它可能不是被告所希望的,但如果它被预见到是一个可能的结果,那么犯罪意图就成立了;[9]在这个关于意图的含义的裁决中,不同的司法意见表明这个裁决是不令人满意的,因为它造成了相当大的混乱状态。[10] 在Maloneey案中,对意图的含义的处理方法被缩小了,法官们认为,意图不等同于预见,事件必须是被告行为的自然发生 [11] 。在Hancock & Shankland案中,法官们强调 "道德上的确定性或压倒性的可能性是构成意图的必要条件" [12] 。Maloney指示被批评,因为它没有提供任何关于可能性的参考 [13] 。在Nedrick [14]案中,Lord Lane CJ解决了上述案例中意图含义不统一的问题,他提供了一个被认为是 "示范指示 "的内容。
 

宝安南路律师谈论意图的定义案例
 

  "如果指控是谋杀,而且在简单的指示还不够的少数情况下,应该指示陪审团,他们无权推断必要的意图,除非他们确信,由于被告人的行为,死亡或严重的身体伤害是实际肯定的(除非有一些不可预见的干预),而且被告人明白这是事实" 。在试图澄清关于间接意图的法律时,上议院在Woollin案中一致确认了Nedrick的指示,并作了一项修正,同意了虚拟确定性测试的要求:将 "推断 "一词改为 "发现",以确保示范指示的清晰性。上议院认为,在涉及间接故意的案件中,除非死亡或严重的身体伤害是被告人被禁止行为的实际确定结果,并且被告人已经意识到这一点,否则陪审团不得认定为谋杀罪的故意。[17] 一些法律评论家对Woollin的指示表示欢迎,Smith教授将该判决描述为"重要的和最受欢迎的是,它在意图和鲁莽之间划出了一条坚定的界线......并应结束实质性风险指示" 。
 

  在他的评论中,Smith教授还指出并同意Hope勋爵和Steyn勋爵的观点,即对使用'发现'一词的修改将会并应该摆脱从一种心态推断出另一种心态的奇怪和备受批评的概念。[19]Alan Norrie最初同意,该判决似乎结束了有关间接[间接]意图的长期传奇,但他表示,Woollin案可能不是这个 "意图 "领域的最后定论,因为要在[间接]意图的法律中取得一个结论性的立场并非不可能[20],"Woollin案没有回答...判断某人是凶手的道德依据"。[21] Arfan Khan指出,当法官指示陪审团 "推断必要的意图 "时,这实际上增加了控方证据的分量;这似乎违背了《欧洲人权公约》第6.2条。[22] 由于Woollin案的上议院同意Nedrick案的判决,因此出现了Woollin案方向不明确的问题。然而,Hyam案与Nedrick案相似,但结果不同,也没有被上议院推翻。尽管如前所述,这两个案件是相似的,但Hyam案的判决侧重于基于预见的可能性,而Nedrick案的判决是基于虚拟的确定性和实现性的测试。有人认为,上级法院制定的关于意图的准则并不明确,在审判法官指导陪审团时可能会导致混乱。[23] Alan Norrie谈到了这个问题。
 

  "众议院在Woollin案中的观点偏离了以前不愿意承认Hyam不能与后来的案件站在一起的观点。法官们此前一直 "不必要地......和危险地......腼腆地宣布他们的兄弟或前辈搞错了"[25]......如果Hyam与Nedrick在实质上是一样的,那么Hyam夫人就不应该被判定为谋杀罪并被驳回上诉......然而很明显,腼腆会滋生法律的不明确性。如果上议院不准备纠正以前模棱两可的决定,那么这将导致不确定性。很明显,Woollin指令告诉我们,被告在以下情况下具有必要的心理状态:(1)行为的目的是杀人或造成严重的身体伤害;或(2)行为时正确预见其行为几乎肯定会导致死亡或严重的身体伤害。但它并没有如此明确地告诉我们这两个方面的关系,而且方向也没有对意图和鲁莽进行明确区分。[27]没有明确的界限,很难确定从一个预见的 "几乎肯定 "的后果到一个预见的 "极有可能 "的后果,这将是意图的证据。这些都很难区分,但这是谋杀和过失杀人之间的分界线'[28] 。陪审团必须在考虑到所有证据和主审法官的指示后,确定被告是否有意杀人或造成严重的身体伤害。[29]法官关于意图指示的司法指南被认为是不令人满意的,[30]有人呼吁在法规中规定该定义。
 

  在讨论是否需要一个立法定义来确保司法道德主义没有进入法庭的空间时,我们必须记住,普通法的传统态度是,犯罪本质上是值得惩罚的不道德行为。正统的主观主义在刑法中的主导方法是,当违反法律时,犯罪者应受到惩罚,刑事定罪表达了社会对有责性的判断。[31] 情绪在刑法中无处不在,就像在生活中一样;当激情和愤怒等情绪急剧改变一个人的行为时,法律是否应该更加同情?[32] 随着社会和政府的道德价值观的变化,法律也应如此。[33] 司法机构受到道德标准的影响,不可能阻止道德进入司法程序 [34] 。刑法涉及一个道德判断的过程。[35]法官和陪审员都有各自的道德和信仰,然而,法官应该能够将自己的道德偏见放在一边,并向陪审团提出明确的无偏见的建议。Woollin指令并没有告诉陪审团在考虑意图时要考虑哪些因素。陪审团在决定一种心理状态是否 "坏到 "可以被称为意图时,可以使用他们的常识。然而,陪审团是由12个随机的人组成的,他们可能有不同的文化背景和不同的道德观,对一个人来说可能是常识和道德上可以接受的东西,对另一个人来说可能就不一样了。对一个人的行为的道德评价涉及到意图,尽管是无辜的行为,但由于这个人的动机,可能是不道德的。由于沃林方向的性质和灵活性,不同的陪审团对同一组事实可能得出不同的结论。
 

  当道德问题出现时,"判断、指责和惩罚的现实产生了相反的压力,保证了对无价值的法律科学的追求不可能成功" [36] 。安德鲁-阿什沃思从威勒案[37]中发现,陪审团在审议案件时被允许有一些 "道德上的余地";[38]"如果法律太过超出他们对什么是合理的常识的概念,陪审团偶尔会'反常'地拒绝定罪,[39]这本身就为法庭上的司法道德主义留下了空间。Smith教授[40]和Arfan Khan[41]主张将 "意图 "的定义写入法规。法律委员会的一份报告对这一问题进行了调查,委员会的结论是[42]"......现有的关于意图的含义的法律应该被编纂"[43];在他们的调查结果中,他们说简单的定义应该是 "为了带来一个结果而行动"。Ashworth指出,这是以Woollin方向为基础的。[44] 该委员会还指出,对陪审团的指示,即解释与法律有关的事实,应以口头和书面方式进行。[45] 霍普勋爵在Woollin案中指出并指出:"我非常重视寻求一种既明确又简单的指示。它应该用尽可能少的字来表达"[46];这可以被看作是一个优势,因为上诉法院的批评之一是,主审法官在一夜休庭后完成了指示,可能使陪审团感到困惑。[47]在Woollin案中,Steyn勋爵为初审法官制定了一个示范指示,以便在被告人意图不明确的情况下使用,随后在R.诉Matthews & Alleyne[2003][48]和R.诉Matthew Stringer[2008]案中使用了这一指示。
 

  目前的定义在很大程度上是个案中司法法律制定的产物,法律委员会建议,如果将间接意图的定义写入法规,那么将使用Woollin指令。意图的定义似乎已经达到了一个合理的稳定状态,但由于法律的流动性,不可能有完全的一致性,而且审判法官并不总是遵循示范性的指示。由于法院审理的谋杀案没有一个是完全相同的,因此需要有灵活性,允许法官决定陪审团应该在哪些法律要点上得到指导;正如前面所确定的那样,意图的定义仍然缺乏明确性,如果在法规中硬性规定该定义以给出明确的含义,法官仍然会保留很大的解释权。 深圳律师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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