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与用人单位发生劳动纠纷可以找深圳劳动纠纷律师

时间:2021-05-06 11:28 点击: 关键词:劳动纠纷,劳动纠纷律师,上海劳动纠纷律师

  在与用人单位发生劳动纠纷的时候,劳动者会对企业提出经济补偿金的请求,来弥补自己因此带来的金钱和时间损失。深圳劳动纠纷律师 而经济补偿金就成为了企业不得不重视的问题。上海劳动纠纷律师解释,对于劳动者提出的合理经济补偿请求,企业需如实支付,但如果劳动者要求的数额过大,也是可以拒绝赔付的。劳动法有相关规定,可以借鉴和参考。

  在劳动合同法背景下,在劳动合同终止时,企业向员工支付补偿金的情形,增加为7大项,那么如何简便的理解并记忆这些情形呢?上海劳动纠纷律师介绍,可以通过反向思维的方法记住,亦即只要以下几种情形不需要支付经济补偿金:

  1、员工主动辞职以及动议协商解除劳动合同;

  2、因严重违纪等行为被企业过失性解除的;

  3、员工在劳动法上主体资格 消灭的,比如依法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的、自然死亡、宣告死亡或失踪的;

  4、劳动合同到期后,企业不降低现有待遇续签,而员工拒绝的。

  在以上四种情形之外,企业解除或终止劳动合同均应支付补偿金。

  上海劳动纠纷律师进一步解释,补偿金是企业对于劳动者由于纠纷带来的金钱、时间上的损失进行补偿的一种方式。因为在雇佣双方中,劳动者始终处于一个弱势的地位,其利益需要得到更好的保障。但经济补偿金也要提出一个合适的范围,不能漫天要价,否则也得不到法律的支持。

与用人单位发生劳动纠纷可以找深圳劳动纠纷律师

  劳动合同经济补偿金是指在非由于劳动者过错,出现劳动合同终止或解除的情形下,用人单位依法一次性付给劳动者的经济补助。相比用人单位而言, 劳动者在劳动关系中是处于相对被动的弱势地位的,该项制度对维护劳动者合法权益在一定程度层面上实现了形式公平向实质公平的转变,有助于营造良性和谐的劳资关系。

  关于经济补偿金的性质,我国学者一直存在较大的争议,当前国内主要有以下几种观点:

  (一)劳动贡献补偿说。从实质结果来看,劳动者在劳动关系存续期间都不同程度地为用人单位作出了一定的贡献,这种贡献包括劳动时间、劳动强度和智力才能的发挥等方面。因而立足这个层面,用人单位的成长发展无疑凝聚着劳动者们的辛勤劳动。因此,该学说认为在非基于劳动者过错原因下解除或终止劳动合同,用人单位支付经济补偿金,是对劳动者在劳动关系存续期间工作能力与工作贡献给予的某种肯定,应视为对劳动者为用人单位发展所作出的劳动贡献的补偿。

  (二)法定违约说。基于劳动者在劳资关系中相对处于弱势地位这一特质,在非出于劳动者过错时,用人单位解除或终止劳动合同,可视为作为优势方的用人单位违反劳动合同约定,未能尽最大努力维护劳动关系的继续存续,系属违约行为。而这种违约行为若不加以制止,劳动者的合法权益将无法得到保障,劳动关系则会处于不稳定的状态。因此,该说认为,经济补偿金是国家运用法律手段对劳动合同加以调节干预,是对用人单位未合理履行合同约定的一种惩罚措施。并由此警示引导用人单位恪守合同约定,稳固劳动关系,让劳动合同得以全面继续履行。否则在违反劳动合同约定,不履行或逃避履行合同义务情形下将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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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三)社会保障说。公民的生存权和发展权是宪法规定的公民基本权利。据此规定,国家则有责任保障公民的这两项基本权利。用人单位作为国家的一个基本组成细胞,毋庸置疑同样有责任和义务担负起这种保障责任,特别是在劳动者因劳动合同解除而陷入无收入或失业时期,用人单位担负的这种社会保障责任更为凸显。因此,该说认为,由于劳动者在合同的解除或终止过程中并无过错,但却要为丢失工作而“买单”,尤其是在失业与再就业这段“空档期”内将面临无收入的困境。由此,通过用人单位给付一定的经济补偿金,来满足劳动者在失业与再就业“空档期”的基本生存需求, 在一定程度上彰显了社会保障功能。

  (四)学说评论 对于上述三种观点,笔者认为,第一种学说概括的不全面。如果经济补偿金是作为对劳动者在劳动合同存续期间劳动工作情况的肯定,那么当劳动者以自身能力强为由提出发展愿景而解约时,此种情形下劳动者是否可以基于其对用人单位的原有贡献而要求用人单位予以一定的经济补偿。然而根据《劳动合同法》的规定,劳动者自身主动提出解约导致劳动合同解除或终止的情况下, 用人单位无需给付经济补偿金。由此,第一种学说有失偏颇,不够全面。第二种学说则与法理精神不相融合。一方面,经济补偿金仅具有补偿功能,而非赔偿作用,难达该学说主张的惩罚功效。据此,该种学说在一定程度上曲解了经济补偿金的性质。另一方面,根据《劳动合同法》的规定,在用人单位与劳动者之间的协商解除、到期终止劳动者的不续签等情形下同样可适用经济补偿金制度。但是这些行为本身属于合法行为。上海劳动纠纷律师 因而法定违约说则难以解释该种情形,于法理不通。第三种学说则存在概念混淆之嫌,经济补偿金与社会保障金来源、性质和保障范围均不同,两者不能等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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