随着我国现代化信息技术的发展和劳动者权利意识的提高,企业可以通过自己劳动派遣的方式规避自身义务的情形越来越普遍,劳动者在维护我们自身合法权益也是社会存在各种环境问题。企业进行裁员却变相逼迫员工产生离职!逼迫的是什么?事业建设单位改制发展过程中对劳动者自认的工伤待遇赔偿责任主体。深圳劳动律师带您了解一下有关的情况。
一、典型问题
1、我在一家公司工作,与另一家人力资源公司签订雇佣合同。这合法吗?
2、如果签订劳动合同的A公司是给B公司打工,拖欠工资应该起诉谁?
3、和A公司签劳动合同,在B公司上班,受伤找哪个公司?
4、一直在甲公司干活,劳动服务合同管理却是我们一直和劳务派遣有限公司一一年一签,劳务以及公司还一年一换,合法吗?
5、为公司工作,公司发工资,但是社会保障可以由公司安排支付给其他人力资源公司吗?
二、经典案例
陈某自2008年4月起在物业公司工作。2012年10月劳务公司与物业公司签订《劳务外包协议书》,约定物业公司委托劳务公司提供劳务外包合作事宜。2012年10月开始劳务公司与陈某签订书面《劳动合同书》,约定劳务公司将陈某派往物业公司工作,并约定经双方协商同意可以变更本合同。2018年7月物业公司通知陈某将调任咸阳某公司工作。
陈某向物业公司和劳务公司邮寄书面说明,表示未经沟通协调从西安调往咸阳,违反了自己与劳务公司签订的劳动合同,并要求按劳动合同恢复原岗。2018年8月劳务公司通知陈某解除劳动关系。陈某申请仲裁,请求劳务公司支付违法解除合同赔偿金,物业公司承担连带责任。
三、审理结果
仲裁委员会支持陈的仲裁申请。劳务公司和物业公司不满意,提起诉讼。法院责令劳动公司赔偿陈某非法终止合同的损失,物业公司承担连带责任。
四、案例解析
本案属于劳动争议。为优化人力资源管理,物业管理公司与劳务公司签订劳务派遣协议,进行劳务派遣。在这种情况下,有两个焦点问题值得一提。一个是如何计算陈某的工作年限,另一个是物业公司是否需要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就焦点解决问题一,陈某的工龄应该从2008年4月计算至2018年8月。根据相关法律制度规定劳动者非因本人主要原因从原用人企业单位被安排到新用人单位管理工作,原用人单位未支付市场经济进行补偿,新用人单位向劳动者可以提出解除劳动合同,在计算能力支付发展经济环境补偿或赔偿金的工作年限时,在原用人单位的工作使用年限应该通过合并成本计算为新用人单位的工作年限。
第二个重点是法律要求物业公司承担连带赔偿责任。物业公司擅自调整陈某的工作岗位和工作场所,侵犯了陈某的合法权益,对劳务公司非法解除劳动关系应当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五、律师建议
涉及劳务派遣的案件,要明确谁是劳务派遣单位,谁是用人单位。申请劳动仲裁或者提起诉讼时,应当将劳务派遣公司和实际用工单位均列为当事人。当事人包括被申请人、被告和第三人。简单来说,你要他承担责任,就把他列为被诉人 u002Fdefendant如果不需要承担责任,就会被列为第三人。
作为申请人/原告,肯定希望承担责任的主体越多越好,一家公司还不上,还能让另一家公司还。但是连带责任是法定责任,想把用工单位连带上,需要以用工单位有过错,且该过错与劳动者的损害结果之间存在因果关系为前提。
劳务派遣是指由劳务派遣工作单位(本案的劳务有限公司)与被派遣劳动者(本案陈某)订立社会劳动服务合同,由被派遣劳动者向用工管理单位(本案物业发展公司)给付劳务,劳务派遣一个单位制度管人不用人,用工单位对于用人不管人的用工关系模式。
深圳劳动律师认为,劳务派遣包括劳务派遣单位、用人单位和劳务派遣单位三个方面。劳动派遣单位与用人单位之间存在着一种本质上属于民事关系的关系。劳务派遣单位与劳务派遣单位之间的劳动关系是劳动关系。被派遣劳动者与用人单位之间不存在直接的法律关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