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罗湖离婚律师咨询:依照法律规定,夫妻之间有相互扶养的义务,一方不履行扶养义务时,需要扶养的一方,有要求对方付给扶养费的权利。扶养费纠纷,原告在起诉时,除提供一般证据外,还须按照诉讼请求内容提供相关证据。具体内容如下:
扶养费纠纷案在婚姻家庭纠纷中所占的比例不多,下面就谈谈深圳罗湖离婚律师办理此类案件应注意的内容:
一、夫妻之间的抚养义务之扶养费纠纷应提供的证据
扶养费纠纷,原告在起诉时,除提供一般证据外,还须按照诉讼请求内容提供如下必要证据。
1.存在扶养关系的证明(结婚证或户籍簿,单位、居委会、村委会证明或有关法律文书)。
2.每月经济收入的证明。有工作的由单位或雇主证明,无工作的由居委会、村委会证明。
3.要求变更费用数额的,应提供原处理的调解书、判决书或其他证明材料。
二、夫妻之间的抚养义务之扶养费纠纷关系的条件
1.依照法律规定,夫妻之间有相互扶养的义务,一方不履行扶养义务时,需要扶养的一方,有要求对方付给扶养费的权利。
2.指有负担能力的兄、姐,对于父母已经死亡或父母无力抚养的未成年的弟、妹,有扶养的义务。由兄、姐扶养长大的有负担能力的弟、妹,对于缺乏劳动能力又缺乏生活来源的兄、姐,有扶养的义务。
三、夫妻之间的抚养义务之扶养费的数额
我国《婚姻法》第二十条规定夫妻之间有相互扶养的义务,但法律与司法解释均没有对扶养费数额问题进行规定。本委员会认为,对扶养费的数额,应考虑以下几方面的因素:
(1)当地的经济状况及生活水平;
(2)夫妻双方的年龄及身体状况。弱势一方的年龄越大,身体状况越差,相对来说,对方支付扶养费就应该多些;
(3)夫妻双方的经济收入情况;
(4)夫妻双方的学历、资格,对新工作的选择余地,这些都影响双方的经济收人;
(5)夫妻双方各自的财产情况。如果弱势一方拥有的财产能够满足自身生活需要的,那么扶养费可适当减少。
随着具体情况的变化,夫妻双方的财产及收入情况都会随之变化,原来确定的扶养费数额根据情况也应适当地调整,比如需扶养的一方有能力保障自身的生活需要,那么扶养一方可以要求中止支付扶养费,或提出变更扶养费的诉讼。
四、夫妻之间的抚养义务之其他应注意的问题
夫妻已经离婚,另一方要求一方履行扶养义务的请求权基础就不存在了。对此提出请求权因无法律依据,得不到法院的支持。扶养费应定期给付,有条件的可一次性给付。对一方下落不明的,可用其财物折抵扶养费。
以上就是深圳罗湖离婚律师讲解“夫妻之间的抚养义务”通过上文我们可以知道,夫妻是有着法定的抚养义务,当然如果是解除了法定婚姻关系,也就是说,如果离婚了,这种抚养义务也就随之消失。如果你还有其他疑问可以在先找深圳罗湖离婚律师咨询。我们将竭诚为您解答。 深圳罗湖抚养权咨询律师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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