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离婚、监护权纠纷案件中,最让人担心的是孩子。离婚后夫妻一别两宽,但这并不意味着与孩子断绝关系,双方仍有抚养孩子的义务。不直接抚养孩子的一方。抚养费未按约定支付,孩子能向法院要求付款吗?孩子要求改母姓,法院支持吗?深圳抚养费律师让我们来看看下面的案例~。
基本情况
安某某与郭某原夫妻关系,安某某是两人的婚生女。2017年3月3日,安某某与郭某在博兴县民政局约定离婚。离婚协议的子女安排约定:婚后,2015年6月12日生了一个女孩,取名安某轩。已婚女子安某轩由女方抚养,与女方生活在一起,抚养费由男方承担;未经男方同意,女方不得擅自更改安某轩的姓氏和姓名。如有违规行为,女方主动放弃子女抚养权,一次性支付安某某前支付的抚养费;婚生女抚养费1000元/月,1月1日支付,直至子女18岁;自2017年3月3日起支付,每月5日前以中国农业银行博兴支行的名义支付。男方可以在不影响孩子学习和生活的情况下探望已婚女子安某某,男方可以每月接孩子两次。协议离婚后,安某某未按约定支付安某某的抚养费。安某轩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父亲安某支付抚养费,并要求随母姓变更安某轩。
法院审理
经审理,法院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六条规定,夫妻自愿离婚的,应当签订书面离婚协议,并亲自向婚姻登记机关申请离婚登记。离婚协议应当说明双方自愿离婚的含义,并就子女抚养、财产、债务处理等事项达成协议。离婚协议是双方自愿签署的,双方都有约束力,安没有履行支付义务,安主张支付赡养费,因此自2017年3月至2021年4月起10天内责令原告安自2017年3月至2021年4月支付赡养费5万元,自2021年5月起,每月5日前支付1200元,至18岁。根据公共秩序、良好习俗和协议,依法驳回了安改姓的要求。
律师说法
父母有义务抚养和教育子女。不直接抚养子女的父母应当承担子女的生活费和教育费,直到子女能够独立生活。深圳抚养费律师解释当父母不履行抚养义务时,未成年子女有权要求父母支付抚养费。安与郭签订的离婚协议是双方的真实意图,内容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和公共秩序和良好习俗的原则,合法有效。安未支付赡养费,构成违约,应当依法承担继续履行的违约责任。
孩子可以随父姓,也可以随母姓。但安某某和郭某在离婚协议中约定,孩子姓名的变更必须经安某某同意。现在安某某明确表示不同意安某某改姓。未经协商一致,安某某要求安某某配合改姓随母,依据不足,不予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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