隔代收养,就是指收养他人为孙子女,确定已经形成祖父毌与养孙子女关系的,可以得到承认。而解决隔代收养的中遇到的相关纠纷时,可以依照关于养父母与养子女的有关规定。怎么理解隔代收养的条件呢?接下来就由深圳抚养权律师为您讲解如何理解隔代收养的条件的整体知识,希望对您有所帮助!
最高人民法院于1984年在《关于贯彻执行民事政策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中指出:“收养人收养他人为孙子女,确已形成养祖父毌与养孙子女关系的,应予承认。解决收养纠纷或有关权益纠纷时,可依照关于养父母与养子女的有关规定,合情合理地处理。”司法实践中通常把这种收养养孙的行为称为隔代收养。根据近年来的司法解释,上述规定仍可适用。也就是说,这种养孙子女(被收养人)与养祖父母(收养人)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适用父母子女权利义务的规定,而不适用祖孙关系的规定。不过,按照这一规定的本意,收养养孙应当具备以下条件:
1、收养人与被收养人年龄必须确实相差至少40周岁以上,或者在原有的亲属关系中为隔代辈份的。
2、收养养孙的行为各方面均符合收养的法定条件,且办理了合法的收养手续,只是收养协议或登记的称谓不同而已。
3、必须是收养人(包括收养人夫妻双方)本人直接收养,而不是为收养人的子女代为收养。
二、隔代收养的登记程序如何
司法实践中对隔代收养普遍予以认可,只要符合法律规定的收养条件并办理了相关手续的,均承认收养关系成立,收养人与被收养人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比照养父母与养子女的关系处理。因此,隔代收养登记手续按照一般的收养登记程序办理:
1、申请
(1)要求收养子女的当事人夫妻双方亲自到收养登记机关申请办理收养登记,一方不能亲自到场的,要出具经公证的委托收养书。
(2)申请收养人应向收养登记机关提供的证件和证明材料包括:居民身份证和户籍证明;申请收养人所在单位出具的或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出具的加盖乡(镇)人民政府或街道办事处公章的本人年龄、婚姻、家庭成员、有无抚养、教育被收养人的能力等情况的有效证明。
(3)申请人向收养登记机关提交上述证件后,应按照收养登记机关的要求如实填写《收养申请书》。
2、审查是收养登记工作的中心环节。登记机关要对申请收养当事人进行全面地审查,具体审查的内容包括:
(1)申请收养人是否符合《收养法》第六条规定的收养人的条件。
(2)审查申请人真实的收养目的。收养是否其真实意思表示。
(3)审查申请人是否具有完全的民事行为能力。
(4)审查被收养人的情况,看其是否符合被收养人的条件,已满十周岁的被收养人,登记机关还要了解他(她)对收养的意见。
(5)审查社会福利机构的送养人资格。
3、登记。经过认真的审查,掌握了申请收养人、被收养人、送养人的有关情况后,即可以决定是否准予登记。符合《收养法》规定的条件的,准予登记,发给《收养证》,收养关系自登记之日起成立。不予登记的,也应向当事人说明理由,进行必要的法制宣传。
以上就是有关隔代收养的条件,隔代收养的登记程序如何的具体情况,希望能帮您解决您的问题。对司法实践中因隔代收养引发的纠纷,如果需要走诉讼程序,建议最好是事先咨询相关的婚姻专家律师,以少走弯路,更好地解决自己所面临的问题。以上就是深圳抚养权律师为您讲解如何理解隔代收养的条件的整体内容,希望对您有所帮助,如果您有类似的法律问题,还请深圳抚养权律师为您做一对一的讲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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