收养子女应当具备什么条件典型案例会项目26岁的青年小丽非常热心,十分乐于助人,小丽在机械厂上班,自1995 年开始就义务照顾机械厂老退休职工刘英。刘英现年70岁,老伴于三年前去世,唯一的儿子也早在八年前火灾中丧生。由于小丽在生活上对老人的诸多关心和百般照顾,使刘英老人在孤寂的生活中又重新得到了温暖,老人对小丽十分感激,便希望能收养小丽,这样,不但自己的身后事有人照料,还可把自己多年的积蓄顺理成章地留给小丽以感谢她的帮助。小丽的父母早已去世,加上与老人也建立了深厚的感情,小丽也认为这是个不错的办法,欣然应允。但二人去办理有关手续时才被告知不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故不能建立收养关系,对此二人都很不能理解。那么,为什么她们不符合我国法律规定呢?
律师解析收养是一种在当事人之间建立起法律拟制血亲关系的民事法律行为,只有符合法律规定的收养条件,并经过合法程序,才能使收养关系成立。我国《收养法》规定收养人应当同时具备下列条件:(1)无子女;(2)有抚养教育被收养人的能力;(3)未患有在医学上认为不应当收养子女的疾病;(4)年满30岁。同时,被收养人应当是满足以下三个条件之一的不满14周岁的未成年人:(1)丧失父母的孤儿;(2)查找不到生父母的弃婴和儿童;(3)生父母有特殊困难无力扶养的子女。从上述法律规定可以看出,我国《收养法》规定被收养人的条件是丧失父母的孤儿、查不到生父母的弃婴和儿童或生父母有特殊困难无力抚养的子女,且不满十四周岁的才可被收养。
成年人在一般情况下是不能作为被收养人的。这样立法主要是因为现代收养制度的社会功能是以“育幼”为中心,保护未成年被收养人的利益是贯穿整个《收养法》的原则。成年人已经具备了独立生活能力,不需要他人供养。但是在收养人收养三代以内同辈旁系血亲的子女和收养继子女的特殊收养情况下,法律允许被收养人不受不满十四周岁的年龄限制。
具体到本案中,小丽是一个年满26岁的成年人、完全具备了独立生活的能力,她与刘英之间也不存在《收养法》规定的三代以内旁系血亲或继父母子女关系,故不符合我国现行《收养法》规定的被收养人条件,不能依法建立收养关系。
收养制度的核心是对未成年被收养人利益的维护,因此,收养不可能实现对成年人之间继承等身份财产关系的保护,故此,如果出现本案中的情况,当事人可以采取遗赠抚养协议等其他法律途径来实现对双方利益的维护,让法律实现对合法权益的充分维护。
法条链接《收养法》第四条《下列不满十四周岁的未成年人可以被收养:
(一)丧失父母的孤儿;(二)查找不到生父母的弃婴和儿童;双(三)生父母有特殊困难无力抚养的子女。
《收养法》第六条收养人应当同时具备下列条件:
(一)无子女;(二)有抚养教育被收养人的能力;(三)未患有在医学上认为不应当收养子女的疾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