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你可以不用监护权就能更改姓名吗
据深圳监护权纠纷案件律师了解法律明确规定未满18周岁的人需要更改姓名的,应当自行或者由其父母、收养人向户籍登记机关申请变更登记,所以未经监护不得更改儿童的姓名。父母双方都有权使用孩子的姓氏。对于孩子,他们的名字通常是由父母出生后双方协议决定的。父母离婚时,子女的姓名也应经双方同意更改。
根据法律,根据婚姻与家庭关系平等的原则,这种权利的行使是基于父母与子女之间的亲属关系。此时,父母双方可以共同命名和改变他们的孩子,双方的权利是平等的。
因此,在孩子中由于身心不成熟,在表达自己的时候仍存在某些障碍,甚至自己的意志也没有真正形成,应该由父母取代自己的意志,行使公民权利。但是,如果父母一方未经授权更改孩子的姓名,这将侵犯另一方基于姓名对孩子的父母权利。
《中华人民共和国户籍管理条例》第十八条
公民变更姓名,按照下列规定办理:
1.未满十八周岁的人需要变更姓名的,应当由本人或者其父母、收养人向户口登记机关申请变更登记;
2.十八周岁以上问题的人我们需要进行变更姓名的时候,由本人向户口登记机关可以申请变更登记。
二、改变一个孩子的名字需要什么条件
公民申请变更未成年人姓名的,深圳监护权纠纷案件律师讲应当由父母或者监护人协商共同出席;10周岁以上的未成年人变更姓名的,还应当征得同意。
(1)有下列规定情形之一的,可以通过申请进行变更姓氏:
①因血缘关系发生的父姓和母姓的变化;
②因收养法律关系进行变更姓氏的;
未成年子女因父母离婚或再婚而改变姓氏;
公安机关认为需要变更姓氏的其他情形。
(2)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申请更改名称:
①姓名谐音违反公序良俗的;
②姓名或者学生姓名的谐音易造成不同性别混淆、他人产生误解或者伤及本人思想感情的;
③包含一些模糊的字符;
公安机关认为需要变更名称的其他情形。
(三)父母死亡或者另一方再婚的未成年人,其姓名变更应当按照下列情形处理:
①以本人的劳动人民收入为主要学习生活资料来源的十六周岁以上工作未满十八周岁的未成年人,自主发展决定学生本人通过姓名的变更;深圳监护权纠纷案件律师讲其父亲和继母,或者母亲和继父申请变更其姓名的,必须需要征得其本人完全同意;
②10岁以上未成年人的父亲和继母,或母亲和继父经协商同意申请变更未成年人姓名的,应取得其自己的同意;
③不满十周岁的未成年人的姓名变更,由其父亲、继母决定,或者由其母亲、继父协商决定。
(四)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登记更改名称:
①正在服刑人员或者被劳动教养、采取刑事责任强制管理措施的;
②作为当事人的民事案件尚未结案或尚未完成;
③父母离异的未成年人改变姓名,父母不能达成协议的;
④ 三年内更改姓名或更正出生日期。
2、办理手续:
①书面申请报告;
②居民户口簿、居民提供身份证;
③符合处理要求的相关认证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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