离婚后,有监护权的一方嫌弃对方的文化程度低,担心孩子经常接触后会影响成长,限制探望儿童的权利。深圳离婚知名律师看到近日,重庆市岐江区人民法院审理一起探视权纠纷案件受理。经审理,法院认为。原告设定了限制被告探望子女的恶劣条件。侵犯被告和儿童的合法权利。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
嫌弃前妻文化程度低要求限制探望权
法院发现,蔡、邓于2007年底登记结婚,婚后生了一个儿子。夫妻关系破裂后,2013年调解离婚,自愿达成协议:儿子蔡晓由蔡抚养,邓每月支付200元,2013年8月至18岁。
离婚后,蔡晓和蔡一起生活。蔡的前妻邓受教育程度低,没有按时支付赡养费,个人私生活对孩子造成不良影响,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邓探视孩子必须得到他的同意,不得离开他的视线,不得把孩子带到前妻新组织的家庭。
在审判过程中,邓某供了转账记录、照片等证据,以证明他按时支付了赡养费,母子关系良好。
岐江法院经审理认为,蔡设定了限制邓探望子女的恶劣条件,妨碍了邓探望子女的合法权利。与此同时,蔡没有提供足够的证据证明邓不利于儿童的身心健康,因此他不支持他的诉讼请求。然后判决驳回了蔡的诉讼请求。判决结束后,双方都没有上诉。该判决现在已经生效了。
法官说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零八十六条规定:离婚后,不直接抚养子女的父母有权探望子女,另一方有义务协助子女。行使探视权的,时间由当事人协议;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判决。父母探望子女不利于身心健康的,由人民法院依法暂停探视;暂停的理由消失后,应当恢复探视。文化水平既不是衡量父母性格和教育子女水平的唯一标准,也不是不利于子女身心健康的情况。
孩子是由父母抚养长大的。在孩子的成长过程中,父爱和母爱同样重要和不可或缺。只有在这两种爱的共同滋养下,孩子才能健康成长。在这种情况下,蔡和邓的离婚已经对孩子的心灵造成了创伤。双方应协商解决有利于孩子身心健康的问题,为孩子创造和谐的成长环境,而不是限制对方探望孩子的合法权利。因此,法院严格适用法律规定,驳回原告蔡的诉讼请求。
什么情况下可以终止探视权?
《婚姻法》第三十八条规定:“离婚后,不直接抚养子女的父或母,有探望子女的权利,另一方有协助的义务。行使探望权利的方式、时间由当事人协议;协议不成时,由人民法院判决。父或母探望子女,不利于子女身心健康的,由人民法院依法中止探望的权利;中止的事由消失后,应当恢复探望的权利。”
深圳离婚知名律师解释一般认为,下列情况属于“不利于子女身心健康”的情形:
(1)探望方患有严重疾病尤其是传染病;
(2)探望方在探望子女时有严重的违法或者犯罪行为的;
(3)探望方有借探望之机藏匿子女,使其脱离直接抚养方的;
(4)探望方有赌博、吸毒等恶习,给子女带来不良影响的;怂恿子女犯罪的等。
执行探视权要注意什么问题?
1、由未成年子女就读的学校、幼儿园或住所地居委会协助完成探望权执行,实现申请执行方的探望权利。即由法院执行部门向未成年子女就读的学校、幼儿园、居住的居委会发出协助执行通知书,由学校、幼儿园、居委会将申请执行人的未成年子女带到指定的地方,由申请人完成对未成年子女实行探望、教育行为。
2、通过对被执行人适用强制措施来实现申请执行人的探望权。即对无故阻挠、刁难、隐匿子女、拒绝申请执行人行使探望权的人采取训诫、罚款、司法拘留等强制措施,促使申请执行人的探望权得以实现。
3、通过由申请执行人与被申请执行人签订执行和解协议的方式实现申请方的探望权。和解协议的内容可涉及探望的方式、时间、地点等。按《婚姻法》的规定,协商探望是优先适用的方式。
4、通过法制宣传教育、思想说服教育,使被执行人即与未成年子女共同生活的一方自动履行探望义务,使申请执行人实现探望权,深圳离婚知名律师讲这是实现探望权的最主要方式。
5、探望权强制执行案件因申请执行人行使变更监护人诉讼权利而起诉到法院,法院依法判决变更监护人的判决生效,得以终结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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