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简述
张静。刘能于1996年被介绍,1997年以夫妻名义同居。1998年4月29日,他生了一个儿子刘强(20岁)。2005年4月5日,双方在婚姻登记处办理了婚姻登记。双方年龄相差20岁,性格不一致。他们的情感基础一直相对薄弱,经常为琐事争论。他们的丈夫刘能沉迷于赌博。张静多次劝诫,但刘能仍然走自己的路。张静曾试图同意离婚,但同时考虑到她的儿子还不是成年人,所以她一直忍受,直到她的儿子工作,有独立的生活能力。多年来,张静一直期待着丈夫摆脱赌博的坏习惯,但她非常失望。自2018年3月以来,双方正式分居,婚姻关系名存实亡。
婚后,双方在贵阳浣纱路有两套住房,均为刘能父亲去世后继承的收入。刘能分居后,张静居住在A套住房(建筑面积:38.17平方米,业主:刘明),刘能居住在B套住房(建筑面积:53平方米,无产权,2007年外人罗琼以16万元抵押给刘明)。张静起诉法院离婚,并要求分割上述两处财产。刘能认为,这两处财产是他父亲在遗嘱中留下的遗产,张静无权要求分割。
争议焦点
被告刘能通过遗嘱继承父亲的两处财产,能否分割为夫妻共同财产?
法院审理
在一审中,被告刘能同意离婚,但不同意原告提出的房屋分割请求。在质证阶段,刘能出示了被告父亲刘明生前作出的遗嘱。遗嘱上规定:浣纱路A套房分配给刘能。浣纱路B套房分配给刘能,罗琼于2007年8月8日抵押给立遗嘱本人(估计30万元)。
被告刘能说:
1.根据遗嘱中规定的内容,A.B两套房屋仅分配给刘能个人,不属于夫妻共同财产。虽然A套房屋有产权,但到目前为止,产权证书仍然是父亲的名字,尚未转让给被告的名字。因此,原告没有法律依据要求分割两套房屋;
2.B套房子是外人抵押给父亲刘明的,属于抵押房产。到目前为止,还没有办理产权,客观上无法分割。原告张静及其代理人认为:
3.被告出示的遗嘱,遗嘱文本没有明确排除原告作为被告配偶的权利,中国《婚姻法》第十七条。第十八条明确规定,在婚姻关系期间,继承或赠与的财产属于夫妻共同财产,遗嘱人不明确排除继承人配偶的权利,继承人继承的财产属于夫妻共同财产,配偶可以要求分割;
4.根据中国《物权法》第二十九条的规定,通过继承取得物权的,自继承开始生效,即被告父亲刘明死后,其遗嘱立即具有法律效力,原。被告同时取得了继承财产的所有权,虽然住房所有权证书仍然是被告父亲刘明的名字,但刘明已经死了,住房的分割不会涉及外人的财产,所以转让后不能分割;
5.虽然B房是抵押财产,但被告父亲作为抵押权人,其死亡后,他的抵押作为财产权,无论是居住权还是抵押权,都可以继承,被告不同意分割,应补偿原告抵押相应财产权益的一半。
在被告父亲去世之前,原告基本上负责照顾被告父亲的饮食和日常生活。原告对整个家庭的贡献不容忽视。原告没有时间上班,因为他必须经营家务来照顾老人。到目前为止,他没有稳定的经济收入。被告退休工资稳定,与他人合伙经营拖车运输业务。因此,希望法院在分割夫妻共同财产时,从照顾妇女的角度给予适当的优惠照顾。
深圳房产律师谈案件
审判后,法院认为,虽然涉及的房屋是夫妻的共同财产,但由于房屋所有权证书仍是被告父亲刘明的名字,不得分割;B房屋没有房屋所有权证书,是抵押财产,不能依法分割,但为了减轻当事人的诉讼负担,法官分别与原。被告谈话,对于房屋分割的问题,建议原。被告在法庭组织下和解。虽然和解的内容不在离婚调解书中规定,但双方签字后仍具有法律效力。
最后,通过法院的积极调解,被告达成了以下协议:
1.原告目前居住的A套房属于被告刘能;
2.被告目前居住的B套住房归原告张静所有,该住房的所有抵押权均归原告所有;
3.被告保证在协议生效后3天内腾空房屋交给原告。违反协议的,违约方应当支付违约金10万元。
上述协议已协议已经履行,法院也依法出具了原被告离婚的民事调解书。深圳房产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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