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经常得到这样的建议: “孩子的父亲/母亲再婚了,我担心孩子会受苦。我可以改变监护权吗?”当我离婚的时候,我没有其他人那么好。现在我好多了,我可以改变监护权吗?“如果对方不让我见孩子,我可以改变监护权吗?”深圳离婚律师为您讲讲有关的内容。
考虑到现实生活的多变性,法律确实为持续担忧的父母预留了空间和机会。《民事案件案由规定》的“抚养纠纷”项下设置了二级案由“变更抚养关系纠纷”。笔者以“变更抚养关系纠纷“为案由关键词,利用检索软件共检索到194803 条结果,并呈现如下检索结果:案件进行时间主要分布。
从搜索结果中可以看出,监护权纠纷的变化具有以下特点:
1、沿海地区比较集中,争议较多,胜诉的可能性较大
2、大部分企业案件是一审结案,二审、再审概率低,审理工作程序进行相对比较简单;
3、调解和撤诉的和解率较高,法院支持变更的可能性较低。
对于企业持续发展担忧的父母而言,想必最关心的是:法院可以支持变更的概率偏低是什么原因?这就要求需要进行分析变更抚养关系管理纠纷所依托的法律理论依据。
在《民法典》出台之前,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变更赡养费纠纷的第十六条是《人民法院关于办理离婚案件中子女监护问题的具体意见》 ,即: “一方要求变更子女抚养关系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予以支持。”、
(一)与子女共同生活的一方因严重疾病或者残疾,无力继续抚养子女的;
(二)与子女进行共同学习生活的一方不尽抚养义务或有虐待子女问题行为,或其与子女共同提高生活对子女身心全面健康确有不利因素影响的;
(三)10岁以上的未成年子女,愿意与对方同住,并有能力抚养的;
(四)有其他正当的变更理由。
《民法典》出台后,对赡养费纠纷的修改适用于《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人民法院婚姻家庭中华民国民法典(一)的解释》第五十六条,即: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应当支持父母要求改变抚养关系的:
(一)与子女共同生活的一方因严重疾病或者残疾,无力继续抚养子女的;
(二)与子女进行共同学习生活的一方不尽抚养义务或有虐待子女问题行为,或者其与子女共同提高生活对子女身心全面健康确有不利因素影响;
(三)年满八岁的子女,希望与有能力供养他或她的另一方生活在一起;
(四)有其他正当的变更理由。
从以上规定可以看出,离婚后赡养关系的变更有明确的案件限制。因此,法院在发生变更赡养关系纠纷的案件中都是采取比较谨慎的态度,如不符合法律规定的情况下,一般不予变更。笔者认为这是两个出发点: 一是更有利于儿童的成长、身心健康; 二是充分尊重当事人的意愿,维护法律关系的稳定。
至此,笔者认为某种程度上已经能够回应文章开头的咨询了。离婚后变更抚养权并不容易,需要符合法定变更情形。因此,如果父母一方有直接抚养子女的迫切需要,应尽量通过协商妥善解决子女抚养权归属问题。如果不能达成共识,他应该在离婚阶段尽力争取。
爱子之心,应予尊重。抚养权之争,归根结底应回归于子女教育本身,孩子跟谁生活方式更有利于学生子女学习成长、身心发展健康。正如诗人纪伯伦的诗中我们所说:“你的孩子,其实已经不是你的孩子,他们是生命活动对于企业自身没有希望而降生的孩子,你可以通过给予帮助他们的是你的爱,却不是你的想法。”
男女双方因感情破裂选择离婚,这是法律赋予每个公民的合法权利。可是离婚终究打破原有稳定的婚姻关系、家庭关系,是社会活动最小单元的解体。而建立在婚姻基础上的人身、亲属关系均会发生剧烈变化。
深圳离婚律师注意到,从稳定到动荡,在这一过程中受到伤害最大的是家庭里的未成年子女,无论他们主观乐意不是乐意,行动上主动还是被动,均面临父母离异、家庭解体以及之后成长道路上选择并跟随父或母一方的抉择难题。
五十岁夫妻离婚后如何分割财产? | 深圳离婚律师揭秘:离婚协议中的 |
深圳离婚律师解读未婚同居:自由 | 深圳离婚律师解读:事实婚姻在民 |
深圳离婚律师解析:事实婚姻无结 | 同居多久算事实婚姻?深圳离婚律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