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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离婚律师为您讲解青春损失费和分手费等约定是否有效

时间:2023-01-21 08:42 点击: 关键词:深圳离婚律师,分手费的效力

  在现实生活中,当男女同居、结束关系或离婚时,可能会出现这样的情况: 他们同意向对方支付“情感债务”。支付方式多种多样,如现金、协议、不良贷款等,因此纠纷不断增多,那么,这种“情债”能否依法支付?今天,我们来谈谈常见的“青春流失费”、“空床费”。深圳离婚律师为您解答一下相关的问题。

深圳离婚律师为您讲解青春损失费和分手费等约定是否有效

  一、“分手费”有效吗?

  未结婚但同居,分手后开了一张“分手费”的纸条,事后引发了一场官司。“分手费”问题一直是司法界的热点问题。支持不支持,多年来众说纷纭。

  二、分手费给付主要问题包括以下几种不同情况:

  1、在离婚案中,法律能否支持一方向另一方支付分手费的协议?

  案例:张兰和刘江结婚八年,现在正在协商离婚。双方共同财产不足20万元,但离婚协议约定,刘江将向张一次性支付“分手费”50万元。办理离婚手续后,刘江以分手费太高为由拒绝支付分手费。

  根据《婚姻法》的规定,离婚时应当约定共同财产的分割和子女的抚养。离婚时约定的“分手费”实质上是一方向另一方支付的财产或精神损失的赔偿。根据现行司法实践,离婚财产分割不适用民法和合同法规定的“公平、等价支付”原则。因此,在这情况下,即使刘江承诺付给张兰的金额远高於他们共同财产的价值,但他的真正意图是,根据合约法,这份协议并非“礼物”,而是应该履行合约中不切实际的条款。因此,张兰有权要求刘江继续支付。

  2、夫妻一方与他人同居,解除分居,法律能否支持约定的分手费?

深圳离婚律师为您讲解青春损失费和分手费等约定是否有效

  2016年,四川省高院出台并向全省人民法院进行下发《关于我国审理民间网络借贷平台纠纷解决案件若干重大问题的指导教师意见》,四川省高院的意见没有明确,违背经济社会公序良俗是指法律环境行为的内容及目的违反了中国社会的公共交通秩序或善良风俗,存在因非婚同居、不正当两性之间关系等产生的“青春损失费”“分手费”“精神损失费”等有损公序良俗行为所形成的债务等情形的,应认定为违背国家社会公序良俗,当事人可以因此公司签订的民间金融借贷服务合同应认定为无效。

  三、“青少年损失费”有效吗?

  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专职委员杜万华大法官指出:

  在民事借贷纠纷中,如果当事人只是起诉对方当事人要求借条偿还借款,则应对借条的事实依据进行区别对待。欠条与借条不是一回事,关于欠条能否可以作为企业认定借贷关系成立的依据的问题,在审判实践中学习情况进行比较分析复杂,概括起来大致内容包括以下四种基本情况:

  第四种是基于另一种非法关系所产生的非法债务的欠条。例如,赌债,输钱后不能立即交付可能会发出欠条。另一个例子,有人“包二奶”,通过发放欠条的方式,向对方承诺赔偿自己的青春损失费。显然,这些所谓的欠条不受法律保护。

  例如,当一位老板与一位年轻女性发生不正当关系时,该女性强迫该男子在分手时签发一张大额欠条,这种情况称为对青春损失的补偿。这种债务违背了社会主义道德,当事人企图以违法的形式使之合法化。此外,以借条形式进行的非法交易,例如人口贩卖,其非法目的可能隐藏在非法的债权债务关系中。

  虽然“青春损失费”不受法律保护,但如果对方自愿支付这笔费用,且不损害他人利益,则无论这种自愿支付被称为“青春损失费”还是“分手补偿费”,法律都不禁止。而且,如果自愿支付者已经支付了,就不能以“青春损失费”不受法律保护为由,要求接受者返还。但是,即使已经支付了“青年补偿费”,如果是用夫妻共同财产支付的,那么支付者的配偶有权起诉并要求“第三人”返还。

深圳离婚律师为您讲解青春损失费和分手费等约定是否有效

  深圳离婚律师提醒大家,《婚姻法司法解释(三)》第二条规定,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约定解除同居关系给予财产补偿,一方要求支付赔偿金或者在支付赔偿金后反悔返还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但是,合法婚姻的当事人以侵犯夫妻共同财产权利为由请求恢复原状的,人民法院应当受理,并根据具体情况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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