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净身出户”的协议到底有没有效力,这个问题在法律上是有争议的。实践中存在两种不同的意见,深圳婚姻律师为您介绍。
一、什么是“净身出户”协议(忠诚协议)?
净身出户是指在婚姻两边抉择离婚时,婚姻的一方请求另一方退出婚姻时不得到任何配合财产。通俗化地说便是离婚时一方请求另一方废弃统统财帛,只带本人的身材走。但这类行动,在中国的《婚姻法》里没有依据。在这个问题上,法律是存在争议的,目前法律还没有明文规定这类协议的效力。对于该类似协议是否有效,实践中存在两种不同的意见
第一种看法,觉得该协议违反了婚姻自在原则,该协议属于无效的协议。理由是:
1、依据婚姻法第二条的划定:实施婚姻自在、一夫一妻、男女对等的婚姻轨制。该协议以废弃房产及领取巨额的所谓米饭钱为挟制不得离婚的条件显然限制了婚姻自由原则中的离婚自由,且协议内容得不对等,也违反了婚姻法的男女平等原则。
2、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对于贯彻施行〈中华国民共和国民法公例〉多少问题的看法》第七十五条划定:附前提的民事行动,假如所附条件是违背法律规定或者不可能发生的,应当认定该民事行为无效。本案中的协议内容实际上已经侵犯了离婚自由,显然已经违反了婚姻法的规定,属于无效的合同。
第二种看法,觉得该协议无效,由于该份协议属附生效条件的合同,且双方具有完全的民事行为能力,签订协议时是真实的意思表示。
深圳婚姻律师赞成第二种看法,依据我国民法理论,拥有完整民事行动才能的自然人都有残缺、健全的品德,拥有残缺的意义暗示才能,其作出的意义暗示只要不违背法令禁止性和强制性划定,不违背社会公德和他人利益,都应得到法律的认可,具有相应的法律效力。夫妻双方或一方在婚前或婚内关于“净身出户”的约定,实则为对自己拥有的可得财产及利益是否放弃的一种意思表示,属于对婚前或婚内财产的一种约定,该协议对意思表示作出人均有约束力。
二、实践中法院如何认定该协议的效力?
最高人民法院民一庭法官吴晓芳(婚姻法说明的起草人之一)觉得,《婚姻法》划定了夫妻应该互相忠诚的法律义务,对于夫妻约定的“忠诚协议”,法院应当支持。
在法律实践中,对于“虔诚协议”是不是有效,各地法院的认识也是大相径庭,一直存在“同案不同判”的情形。
我国第一份认可“虔诚协议”法令效能的讯断是上海市闵行区人民法院作出的。在该案中,贾某(女)和曾某(男)商定,假如一方涌现反水另一方的不道德行动,必须补偿对方名誉损失和肉体损失费30万元。起初,贾某发明曾某与其他异性有染,于是提起离婚诉讼并以违反“忠诚协议”为由要求曾某赔偿30万元。该请求得到闵行区人民法院的支持。
在重庆的“空床费”案件中,“虔诚协议”也得到了九龙坡区人民法院的支撑。在该案中,夫妻两边商定,假如丈夫在半夜零时至凌晨七时不归宿,按每小时100元的规范向老婆支付“空床费”。在后来的诉讼中,法院认可了“忠诚协议”的效力,支持了女方的请求。
普遍而言,法官会从如下几方面进行考察:
1、订立“虔诚协议”是不是对等被迫。假如一方强迫另一方订立“忠诚协议”,则协议无效。如:在捉奸现场强迫一方在“忠诚协议”上签字。
2、“虔诚协议”的内容是不是正当。有的协议划定,假如一方出轨,必须净身出户、不能探视子女、不等提出离婚等。这种内容违反《婚姻法》的规定,当然无效。
3、“虔诚协议”的内容是不是有拥有可执行性。假如不具有可执行性,法院也不会认可其法令效能。究竟,法院不会把本人置于为难的境界。浙江省有如许一个案例:夫妻两边商定,丈夫如果出轨,必须给妻子8万元,并且在杭州的武林广场跪8小时。如果法院认可该协议有效,那么下跪8小时的判决如何强制执行。因此,法院否定了这个协议。
总之,深圳婚姻律师说:“夫妻在对等被迫地基础上能够订立“虔诚协议”,只需该协议内容吻合法令规定并且具有执行性,它就是有效的。”为慎重起见,夫妻双方最好将该协议进行公证。经过公证的“忠诚协议”,法院一般是认可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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