夫妻共同财产分割是我国各级法院审理离婚案件都必须解决的焦点问题之一,此中,又以房产分割纠纷最为常见。普遍来讲,关于曾经获得所有权的房产分割因为物权较为明确,故法院在审理此类案件时较为顺利。但对于尚未取得房屋所有权的房产进行分割,因存在不动产物权设立、变动的问题,在司法实务中存下较大的难度。那么,夫妻离婚房产如何分割?深圳离婚律师为您讲解,希望对您有所帮助。
一、男女平等准则
男女相称原则,体现在离婚时的共同财产分割问题上,就是夫妻双方享有平等分割共同财产的权利。
二、照顾子女和女方利益准则
坚持照顾子女和女方利益原则。这里的“照顾”,既可以在财产份额上给予女方适当多分,也可以在财产种类上将某项生活特别需要的财产,比如住房分配给女方,同时,在分割夫妻共同财产时,要特别注意保护未成年人的合法财产权益,未成年人的合法产业不能列入夫妻一起产业进行分割。
三、有利生活,方便生活原则。
离婚分割共同财产时,不应损害财产效用、性能和经济价值。在对共同财产中的生产资料进行分割时,应尽可能分给需要该生产资料、能更好发挥该生产资料效用的一方;在对共同财产中的生活资料进行分割时,要尽量满足个人从事专业或职业需要,以发挥物的使用价值。不可分物按实际需要和有利发挥效用原则归一方所有,分得方应依公平原则,按离婚时的实际价值给另一方相应的补偿;
四、依据补偿准则
依婚姻法第40条的规定,一方因育婴子女,照顾老人,帮助另一方事情等支出较多的义务的,离婚时,有权向另一方要求赔偿,另一方应予赔偿,此条规定是指依法切割夫妻家当时,支出较多责任的一方,可向另一方要求补偿,补偿是从切割后的财产中支出,分割的财产缺乏付出的,从其个人财产中补足。
五、照顾无过错方的准则
就是指一方存在错误的时分,离婚财产分割照顾无过错方,即对无过错方对分财产,此项原则根据地区的实践操作不同,没有清晰的结论,首要还是看法官是否认可此相切割标准。
看了上述内容后,您是不是对夫妻离婚房产如何分割有所了解,如有更多问题,欢迎咨询深圳离婚律师。
五十岁夫妻离婚后如何分割财产? | 深圳离婚律师揭秘:离婚协议中的 |
深圳离婚律师解读未婚同居:自由 | 深圳离婚律师解读:事实婚姻在民 |
深圳离婚律师解析:事实婚姻无结 | 同居多久算事实婚姻?深圳离婚律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