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于需要查明的特殊问题,是否有比较权威的身份查验方法和相应的合格的身份查验机构,是否有明确和充分的身份查验材料。开始鉴定前是否充分听取了双方的意见。当事人对一审人民法院可以委托鉴定人所作的鉴定意见不服,提起上诉并申请进行重新鉴定的,二审法院对于如何通过审查制度决定?深圳律师咨询网带您了解相关的情况。
最高人民法院第四十条《民事诉讼证据规定》规定: “当事人申请复审的,人民法院应当准许:
(一)不具备相关资格的专家;
(二)审查程序中严重违法的;
(三)证据明显不充分的专家意见;
(四)不能采用专家意见作为证据的其他情形。
有前款第一项至第三项规定的,应当退还鉴定人已经收取的鉴定费。
不这样做的,应按照本条例第八十一条第二款的规定处理。对鉴定意见中的瑕疵,可以通过纠正、补充鉴定、补充反复询问或者复审等方式解决的,人民法院不予复审。重新审理的,不得以原鉴定意见作为认定案件事实的依据。
当事人不服一审法院委托的鉴定意见,提出上诉,申请重新鉴定的,有人认为应当组织当事人先对出示的证据进行质证,听取双方的异议和理由,由合议庭依法予以确认。异议成立的,原鉴定结论确有问题的,视具体情况补充鉴定或者部分原鉴定结论不予接受;原鉴定结论原则上有错误的,可以重新鉴定。
也有观点认为,应将委托鉴定视为法院调查取证的范围。一审鉴定错误不清或者应当重新鉴定的,属于一审判决认定事实不清、证据不足的,应当发回重审,二审不再重新鉴定。
还有一个观点我们认为,虽然当事人在二审中有一定要求学生重新分析鉴定的权利,但二审重新鉴定不能以当事人的申请为依据,二审可以通过直接相关要求一审鉴定工作单位复议,或参加二审的质证。
我们认为,首先应研究上诉人在初审时有否对专家意见提出反对,以及原讼法庭有否就该项反对进行聆讯,例如要求专家作出解释等,当纠纷未能解决时,应按当事人的申请安排专家证人出庭接受问询。
上述审理步骤未完成的,二审应当进行审查,以确定异议是否成立。其次,如果经审查,上诉人对鉴定意见的异议可以通过补正、补充鉴定或者补充质证、重新质证等方式解决的,二审法院应当进行这方面的审判活动,从实质上解决当事人之间的矛盾纠纷,对案件的相关基本事实作出实体性判决,而不是发回重审,这样的审判成本最高,对解决当事人之间的矛盾纠纷的效果最差。
如果经审查,上诉人对鉴定意见所提异议的理由可以成立,足以排除该鉴定意见的采信的,相关研究专门性问题我们应当能够通过自己重新鉴定方法予以查明。此时,二审法院是否根据有关法律和司法解释,简单地委托合格的专家重新审理案件,或者是否将案件送回一审法院重新审理案件事实,应当根据案件的具体情况处理。
当事人举证期限如何确定?是在案件受理时确定还是在开庭前的准备阶段? 当事人提供证据的时限应当在审前准备阶段确定。最高人民法院第九十九条第一款关于适用人民中华民国民事诉讼解释的第一句规定: “当事人在审判前的准备阶段提出证据的期限,由人民法院确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规定》第五十条第一款规定: “人民法院应当在听证的准备阶段向当事人送达证据通知书。”
根据《民事诉讼法》第十二章第二节的规定,庭前准备阶段为答辩期届满至开庭前阶段。在庭审前的准备阶段,确定举证时限,主要基于以下考虑:
其一,在案件进行受理时即指定举证责任期限,双方对于当事人举证期限届满时间信息不一致,当诉讼中出现追加当事人等稍微复杂变化情况时,由于我国当事人举证期限届满时间管理不一致,会导致系统程序设计操作上的混乱。
其次,《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第四款规定,凡需要开庭审理的案件,必须通过证据交换等方式明确认定。这就意味着,所有要审理的案件,都必须找出固定证据的重点,为审前准备工作做好准备。
深圳律师咨询网提醒大家,如果是在庭审准备阶段,特别是在双方当事人都在场的情况下,明确举证时限,双方的到期时间一致,有利于诉讼程序的运行。因此,当事人举证时限应在庭审前的准备阶段确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