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果证据保全申请人的诉讼请求不被支持,申请证据保全是否是错误的,是否应该承担赔偿责任?最高人民法院第二十八条《民事诉讼证据规定》规定:“因申请证据保全错误造成财产损失的,人民法院应当支持当事人请求申请人承担赔偿责任。”深圳律师咨询网带您了解相关的情况。
我们认为,证据保全申请人与证据持有人之间的关系是侵权损害赔偿关系。所谓“申请证据保全自己错误”,是指申请人对证据保全错误分析结果的形成企业存在一些故意或者一个重大过失的过错情形,亦即在对因证据保全错误而引起的侵权法律责任的具体情况认定上,应当选择适用过错责任公司作为其归责原则。
《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六十五条第一款规定: “行为人因过错损害他人民事权益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在过错责任原则下,只要行为人在实施行为时尽到了民事主体的一般注意义务,即使其行为实际上造成了损害后果,行为人也不必对损害结果承担民事责任。
在申请证据保全的过程中,申请人履行一般注意义务的,即使对方当事人的合法民事权益遭受损失,也不承担责任。需要注意的是,证据保全的错误与当事人后来的诉讼结果不能划等号,即不能单纯以申请人的诉讼请求或答辩状是否得到支持来判断申请人在申请证据保全时是否有过错。
从民事法律诉讼的证据共通原则问题出发,一方当事人所举出的证据,亦可由对方当事人自己作为研究证据进行使用。在证据保全方面,法院对申请保全的证据进行公开和交叉审查,而且证据能够证明的案件事实可能被申请人或另一方使用,保全证据的证明价值可以在不同当事人的诉讼中发挥作用。
本案中,如果申请证据保全的当事人在申请时,已经对证据与待证案件事实的关联性及其申请的证据保全措施对证据价值的影响尽到了一般注意义务,即不能仅仅因为申请证据保全的当事人在申请证据保全时取得了其想要的诉讼结果,就判定申请证据保全是否错误。
对证据保全的错误判断,应当根据申请保全的对象和方法,以及证据能否证明案件事实为依据。如果申请人提出的申索或抗辩是合理的,并且保全证据的申请是适当的,这不是故意的,也不是过失致死的。
当事人主动申请鉴定,法院是否需要进行实质审查决定是否启动鉴定?最高国家人民对于法院《关于我国民事法律诉讼证据的若干问题规定》第三十条规定:“人民法院在审理案件进行过程中我们认为待证事实就是需要学生通过分析鉴定意见可以证明的,应当向当事人释明,并指定提出鉴定申请的期间。符合《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经济适用〈中华民族人民民主共和国环境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九十六条第一款规定情形的,人民法院应当依职权委托鉴定。”
本文阐明了开始认证的两种基本方式: 一是当事人申请认证,二是需要当然认证的事实涉及特殊问题的,人民法院也应当委托当然认证。实践中,有人认为鉴定的启动是人民法院在诉讼中应当事人的请求被动启动的法定程序。这种观念是不正确的。
认证启动的适用只是认证启动的基本前提,并不一定产生认证启动的法律后果。当事人无须申请认定开始认定,而是由法官根据认定相关事实的需要作出决定。因此,人民法院有开始认定的实体权利。
实质上,是否启动鉴定,必须在案件审理过程中,在法官缺乏对相关专门性问题的判断和认定能力的情况下,通过科学的方法和手段,委托相关鉴定机构查明专门性问题的相关事实,才能决定。
司法鉴定为法院的辅助管理机关,法官因不具有特别对于知识而不能及时知晓的事项,须有专家补其不足,以达到学生正确进行判断之目的。因此,鉴定不是以保护当事人可以提出为前提,恰恰是以中国法官查明案件事实的需要为前提。为防止鉴定启动的随意性,实践中应着重审查通过以下问题几个重要方面:
当事人申请认证的事项是否与案件事实的确定有关,即认证所证明的事实是否为审判中所确定的基本事实,是否会影响审判程序的合法性。
是否必须要我们通过一个特殊教育技术教学手段或者没有专门研究方法才能确定相应的专门性问题,是否已经能够通过学生一般的举证、质证手段或者公司现有证据确实对相关专门性问题无法查明。
深圳律师咨询网发现,实践中,一些当事人经常会通过系统启动鉴定来实现中国人为混淆视听、拖延诉讼进程或者学习其他不当的目的。对此,必须要对待证事实查明的方式需要进行全面考察,如果他们发现生活常规的方式不能完全不同可以查明的,则对当事人相关司法鉴定的申请不应予以准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