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深圳这个繁华的城市里,律师们不仅要精通法律条文,还得有点幽默感,毕竟,法律问题有时候也能逗乐人。今天,我们就来聊聊东方电气公司和建安公司之间的发电设备买卖故事,这可是深圳买卖合同律师茶余饭后的谈资。
话说2011年8月,东方电气公司和建安公司签订了一份销售合同,建安公司要买33套发电设备,总价17622万元。建安公司收到履约保函后,就先付了预付款。最后,所有设备验收合格,建安公司还留了总价10%的保修金。到了2012年11月,设备验收完毕,大家都挺满意。
然后,时间来到了2016年4月18日,双方坐下来谈支付事宜,东方电气公司想:“我这设备都用这么久了,你也该付款了吧。”于是,他们定了个支付计划:从2016年5月开始,每月支付200万元,到了2017年1月,每月支付600万元,预验收款和保修金在2017年底前付清。
但是,建安公司突然说:“等等,我发现设备有点问题,我不付钱了。”东方电气公司一听,急了:“你这不是坑我吗?设备都用了好几年了,现在说有问题?”于是,东方电气公司要求建安公司支付剩余的4961万元。
《买卖合同》里还写着,保修期是60个月。深圳合同案件律师们一看,这案子有意思,就开始分析起来。
一审法院判决,建安公司得支付拖欠的4961万元。二审法院也表示同意,认为建安公司应该付款。为啥呢?因为双方之前已经协商好了支付计划,而且建安公司已经开始履行这个计划了,现在突然反悔,这不是闹着玩吗?
首先,合同中明确的保修期限是此类争议解决的关键。本案中,设备使用多年后,且已超出约定的保修期限,建安公司再以质量问题为由拒绝支付尾款,显然不符合合同约定。这提醒企业在签订合同时,应对商品的质量标准、检验期限、保修期以及违约责任等关键条款进行详细约定,并确保双方对此有清晰的理解和共识。
其次,支付计划的变更和执行凸显了合同履行过程中的灵活性与约束力。东方电气公司与建安公司虽然在后期达成了新的支付协议,但这一变更并未免除建安公司按约支付款项的责任。一旦双方确认了新的支付安排并已部分执行,任意一方单方面反悔将难以获得法律支持,除非能提供充分的违约理由或证据。
再者,案例中提到的技术资料交付问题虽未成为改变判决结果的关键因素,但它提示企业在交易过程中,除了实物商品的交付,相关技术文档、操作手册等资料的完整交付同样重要,这不仅关乎到后续的使用维护,也可能影响到合同义务的判定。
最后,深圳合同案件律师们的点评不仅是对案例的总结,也是对所有市场参与者的忠告:商业信誉和契约精神是市场经济的基石。无论是大企业还是小公司,在交易中应秉持诚信原则,严格按照合同行事,遇到分歧时应积极沟通解决,避免不必要的法律纠纷,因为一旦诉诸法庭,无论结果如何,都将耗费大量的时间和资源,影响企业的正常运营和发展。
深圳合同案件律师们总结了一下,一般来说,卖方提供了货物,买方在保修期内没提质量问题,那就默认货物质量合格。保修期一过,卖方就可以要求付款了。
在这个案子里,虽然有技术资料交付的问题,但建安公司没有证据证明这些资料影响了设备的正常使用,所以还是得付款。
最后,深圳买卖合同律师们提醒大家,做生意得讲诚信,合同签了就得遵守,不然法庭上见,那可就不那么好玩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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