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田律师认为一个词本身意味着简单、值得信赖或值得信赖,但其含义可以在法律术语中在更广泛的层面上进行讨论。当一方(公司)有权期望另一方(董事)为第一方的利益行事而排除第二方的单独利益时,就会产生信托关系。在董事的所有职责中,他的受信职责主要是最苛刻的。因此,无论是公平还是法律,信托责任都被认为是最高级别的关注。一般来说,董事的职责主要分为两部分,从公平原则发展而来并由法院规定的受信义务,即为公司的最大利益而诚实和诚实地行事的义务,其次是以普通法为基础的技能和关怀。
虽然公司董事可以按照他认为合适的方式管理公司,但他是公司的受托人,并且必须在他所做的一切中反映这种关系。公司董事被赋予许多权力,以代表公司作出重大决策。但与此同时,董事有义务为公司的利益履行各种职责。因此,为了公司的整体利益,公司董事的权力和职责是齐头并进的,这是可以理解的。“因此,董事有义务管理公司业务并行使公司的所有权力”。公司内部的权力划分是在管理日常业务的董事会和在股东大会上就公司业务经营做出重大决策的成员之间。董事必须根据公司章程(即公司章程)行使权力,赋予董事“管理公司业务”和“为与公司业务相关的任何目的行使公司所有权力”所需的基本权力。管理公司业务的权力授予整个董事会,而不是个别董事。公司章程将公司业务的管理权委托给董事会的,成员无权干涉董事会的决定。董事不是成员的代理人,在如何行事方面不受他们的指示。不是针对个别董事。公司章程将公司业务的管理权委托给董事会的,成员无权干涉董事会的决定。董事不是成员的代理人,在如何行事方面不受他们的指示。不是针对个别董事。公司章程将公司业务的管理权委托给董事会的,成员无权干涉董事会的决定。董事不是成员的代理人,在如何行事方面不受他们的指示。
“主要有四项原则指导董事在《公司法》下的受信义务,这些原则是针对公司而不是针对股东等任何其他人的规则。这些原则是为了公司的最佳利益而真诚行事,以为正当目的行事,以避免利益冲突;以及不赚取秘密利润的义务”。在 2006 年《公司法》之前,普通法规则和“公平原则”构成了有关董事职责的法律。这些现已被 2006 年《公司法》规定的特定法定职责所取代。
新的法定职责如下:
(第171条)根据公司章程行事,并仅就获得的目的行使权力;董事必须依照公司章程(即组织章程的大纲和细则)行事,并根据所赋予的目的行使职权。未执行相关规则的交易视为无效,除非得到股东的批准。
(第172条)促进企业全面成功的责任;董事必须诚实守信,以促进公司的成功,并为所有成员的利益服务。
(第173条)行使独立判断的义务;公司董事必须努力做出独立决策和判断。执行以下职权的董事并不会违反这一义务:根据公司章程正式签署的协议,该协议限制其董事未来行使裁量权,或者公司章程授权。
(第174条)履行合理的谨慎、熟练和勤勉的义务;'在此对董事的唯一标准是:一般知识、技能和经验具有合理预期的董事性质,并具备董事的实际知识、技能和经验。DorchesterFinanceCoLtdvStebbing(1989)一案所确立的概念是,如果董事有一项特殊技能(例如,作为会计师),他应当将其用于公司的利益。
(第175条)避免利益冲突的义务;董事必须尽量避免任何使其与公司利益或履行其他责任发生直接冲突的情况。这种情况下,IndustrialDevelopmentConsultantsLtdvCooley(1972),IDC董事总经理Cooley在这份合同中代表公司进行了谈判,但是第三方希望以合同代替公司亲自向他提供合同。由于未向公司(或其董事会)披露原因,他辞职是为了本人接受这份合同。法庭认定,他直接违反了他的受信义务,因为他利用担任董事所获得的机会获取了个人利益:公司本身不会得到合同也是如此。IDC的案例也表明,即使个人不再担任董事,他仍然会受到这些责任的制约。
(第176条)不接受第三方的利益;公司董事仅以其担任董事或执行/不执行董事行为为理由接受第三方任何形式的利益,如贿赂,除非接受不能合理地被视为可能造成利益冲突。波士顿深海渔业和冰河公司诉Ansell案(1888)涉及这一责任。安赛尔是索赔公司的总经理。他从供货商那里收取佣金(贿赂),并代表公司向供货商订货。被发现后,公司把他开除。认定被告人作为公司代理人违反了其受托责任。这样,公司就可以收回他所支付的佣金。
(第177条)申报任何个人对公司拟议交易的兴趣。董事必须申报与公司拟进行的交易或安排相关的任何直接或间接利益的性质和范围。即使董事不是交易的一方,如果他们知道或理应知道该利益,则该义务可能适用。披露也延伸到与董事有关的人,例如,他的妻子和孩子。如果董事的利益不太可能引起利益冲突,则无需披露。
2006 年《公司法》引入了新的职责,其中上述第二项职责(第 172 条)即“促进公司成功”被法律规定的董事“出于最佳利益而真诚行事”的职责所取代。该公司的”。2006 年《公司法》根据第 172 条规定了董事在履行职责前应牢记的因素清单。
从长远来看,任何决定在未来可能产生的后果;公司员工及其员工的利益;需要鼓励公司与供应商、客户和其他人建立业务关系;公司运营对社区和环境的直接后果;公司以卓越的商业行为标准保持良好声誉的愿望和目标;和需要对公司成员采取公平的态度。公司董事必须作为董事会集体而非单独行使赋予他们的权力。如果发现董事有疏忽或欺诈行为并违反上述职责,可能导致以下后果:董事可能需要赔偿公司遭受的任何损失。股东不得就其认为可能因违反职责而遭受的任何损失向董事提出索赔。直接对公司负有直接责任。
公司与董事之间签订的雇佣合同等可能会被取消。根据公司法,股东有权通过普通决议罢免董事。董事从公司拿走的任何财产,如果仍然在他的手中,可以从他那里收回。财产可以直接从第三方收回,除非该第三方是出于价值和善意而获得的。如果违反行为尚未发生,禁令可能是一种适当的补救措施。公司可以通过普通决议批准违反职责。 深圳律师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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