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我们

深圳律师事务所
上海市华荣(深圳)律师事务所 ,在深圳、广州、上海等地设有分部, 拥有近200人的律师团队,各专业领域均有专家级律师坐镇 ,平均执业年限在5年以上 ,70%以上律师获得法律硕士学位。24年来,秉承专业化、规模化、品牌化、国际化的发展理念,解决各类疑难纠纷案件上万起,其中不乏国内重大案件,在业界赢得了良好的声誉。 获得优秀律师事务所、司法系统先进集体等多项荣誉称号。 电话: 400-9969-211 微信: 12871...

律师团队

深圳律师事务所

律师团队

深圳律师咨询

开庭辩护

深圳律师事务所

律所荣誉

深圳律师咨询

律所环境

深圳律师事务所

律所环境

深圳律师咨询

律所环境

公司经营

最新文章

随机推荐

相关推荐

深圳公司法律师

主页 > 公司经营 > 公司法律师 >

英格兰和威尔士刑事责任年龄评估

时间:2021-08-11 14:28 点击: 关键词:

  目前英格兰和威尔士的刑事责任年龄为 10 岁,这“表示任何刑事司法系统允许自己对犯罪儿童提起刑事诉讼的年龄”。(菲昂达,2005 年:9)。自 1963 年《儿童及青少年法》起,刑事责任年龄已定为 10 岁。在此之前,1933 年《儿童及青少年法》通过后,刑事责任年龄为 8 岁。 17 世纪低至 7 岁(英国法律史,2013 年)。目前,10 岁以下的儿童被认为是 doli incapax,这是一个拉丁术语,翻译为“无法做出邪恶的行为”(Arthur,2010:43)。刑事责任年龄会随着时间的推移而变化,它反映了“童年的社会和法律结构,并告诉我们很多关于我们对不同年龄段儿童的期望”(Fionda,2005:8)。定期更新刑事责任年龄很重要,因为儿童的定义是社会建构的并且可以改变。此外,儿童成熟和发育的速度也在不断变化。英格兰和威尔士目前是欧洲刑事责任年龄最低的国家,而且该年龄经常被批评为太低。联合国儿童权利委员会建议刑事责任最低年龄应为 12 岁,补充说,这仍然被认为很低,旨在鼓励各国将年龄提高到 14 岁(联合国儿童权利委员会,2007 年)。目前刑事责任年龄不符合国际人权公约,曾多次尝试提高刑事责任年龄,但均未成功。本文将首先讨论作为一个社会概念的童年,以及刑事责任年龄如何取决于当前关于童年是什么的观念。然后,本文将讨论现已废除的无能力行为原则的重要性,以及如何消除这一基本上被忽视的刑事司法系统中对儿童的特殊考虑的需要。
 

  童年

  首先,讨论童年是一个社会建构的概念很重要,这样我们才能理解这个定义可能会随着时间的推移而改变,从而导致需要提高或降低刑事责任年龄。菲昂达认为,“刑事责任最低年龄的选择必须反映对童年社会建构的共识,以及任何认为儿童比以前更早或更晚成熟的看法”(Fionda,2005:15)。这是指刑事责任年龄必须改变以符合当前儿童期观念的事实,并且必须考虑到儿童成熟率可能会增加或减少的想法。刑事责任年龄法的变化能够“定义童年,以及我们如何理解发展和成熟的过程”(Case 等,2017:230)。詹姆斯和詹克斯指出,童年是一个社会建构的概念,“反映了特定社会文化背景的特殊性”(詹姆斯和詹克斯,1996:317)。同样,Muncie 等人指出“童年的定义必须在某种程度上取决于他们出现的社会”(Muncie 等人,2002:23)。这些想法是指欧洲刑事责任年龄的变化。例如,英格兰和威尔士的刑事责任年龄在欧洲最低,比利时和卢森堡的最高年龄为 18 岁(Goldson,2013 年)。Fionda 认为,英格兰和威尔士的刑事责任年龄目前“不合时宜”。
 

英格兰和威尔士刑事责任年龄评估
 

  Ariès 认为童年是一项现代发明,这个词最早出现在中世纪,在此之前,人们认为儿童与成年人的待遇没有区别(Ariès,1962)。随着时间的推移,由于工业化和社会规范和价值观的变化,童年的观念以及社会如何看待其孩子已经取得了进步。例如,詹姆斯和詹克斯指出,“在 17 世纪的英国当孩子是与 20 世纪的孩子截然不同的社会经历”(詹姆斯和詹克斯,1996:317)。如前所述,在童年的概念出现之前,儿童与成年人的待遇没有区别,从很小的时候就开始就业,承担许多与成年人相同的责任,因此刑事责任年龄较低。今天,儿童的待遇与成人不同,有些人认为我们生活在一个以儿童为中心的社会。这是指儿童受到法律和人权委员会的严格保护。由于旨在保护儿童的立法(例如 1908 年儿童法案)和联合国儿童权利委员会等委员会,出现了以儿童为中心的社会的想法。今天的幼儿不再像成年人一样被对待,承担的成年人责任要少得多,从 1933 年到现在,刑事责任年龄总体上只增加了三年,有人认为现在应该再次增加儿童定义的变化以及当今社会如何对待儿童。这是指儿童受到法律和人权委员会的严格保护。由于旨在保护儿童的立法(例如 1908 年儿童法案)和联合国儿童权利委员会等委员会,出现了以儿童为中心的社会的想法。今天的幼儿不再像成年人一样被对待,承担的成年人责任要少得多,从 1933 年到现在,刑事责任年龄总体上只增加了三年,有人认为现在应该再次增加儿童定义的变化以及当今社会如何对待儿童。这是指儿童受到法律和人权委员会的严格保护。由于旨在保护儿童的立法(例如 1908 年儿童法案)和联合国儿童权利委员会等委员会,出现了以儿童为中心的社会的想法。今天的幼儿不再像成年人一样被对待,承担的成年人责任要少得多,从 1933 年到现在,刑事责任年龄总体上只增加了三年,有人认为现在应该再次增加儿童定义的变化以及当今社会如何对待儿童。由于旨在保护儿童的立法(例如 1908 年儿童法案)和联合国儿童权利委员会等委员会,出现了以儿童为中心的社会的想法。今天的幼儿不再像成年人一样被对待,承担的成年人责任要少得多,从 1933 年到现在,刑事责任年龄总体上只增加了三年,有人认为现在应该再次增加儿童定义的变化以及当今社会如何对待儿童。由于旨在保护儿童的立法(例如 1908 年儿童法案)和联合国儿童权利委员会等委员会,出现了以儿童为中心的社会的想法。今天的幼儿不再像成年人一样被对待,承担的成年人责任要少得多,从 1933 年到现在,刑事责任年龄总体上只增加了三年,有人认为现在应该再次增加儿童定义的变化以及当今社会如何对待儿童。
 

  Doli Incapax 的废除

  史密斯指出,现行法律“认为一个人在他十岁生日的前一天是完全不负责任的,并且在果冻和冰淇淋在第二天被清除后立即承担全部责任”(史密斯,1994:428)。这是指根据现行法律,一个人从满 10 岁的那一天起突然承担刑事责任,并“受到实体刑法的全部影响”。与成年人的方式大致相同(Goldson,2013:113)。直到 1998 年,10 至 14 岁的儿童仍对其行为负有刑事责任,但受到无能力行为原则的保护。这要求控方毫无疑问地证明 10-14 岁的孩子知道他们所做的事情是严重错误的。Doli incapax 原则充当了 10 至 14 岁儿童的缓冲区,从根本上保护了他们免受刑事司法系统的额外四年。Bandello 指出,“无能力行为的推定(至少在理论上)以保护方式运作,保护儿童免受可能因被纳入刑事司法系统而造成的损害”(Bandalli,1998:118)。该原则于 1998 年根据《犯罪和扰乱法》废除,目的是“消除检察官和法院在现行法律下面临的实际困难,如果推定被推翻而不是废除,他们将继续面临这些困难”(内政部,1997 年) Fitz - Gibbon 指出,废除无能力行为原则是政府对触犯法律的年轻人采取的一种非常惩罚性的方法(Fitz-Gibbon,2016 年),并使儿童罪犯成为“完全负责和成年的代理人”(Goldson, 2013 年:114)。同样,Bandalli 认为,废除该原则是“对儿童的特殊考虑的持续侵蚀”(Bandalli,1998:121),因此“童年与刑事定罪无关”(Bandalli,1998:119)。这表明政府忽视了许多学者提出的观点,即十岁的孩子还没有完全发育,可能不明白他们的行为有什么错误,甚至他们所做的事情在法律上可能是错误的。贝特曼认为,“废除无能力劳动是有效降低年龄”(贝特曼,2012:5)。虽然欧洲其他地区的普遍共识是提高刑事责任年龄,但英格兰和威尔士被认为坚决反对这一想法。
 

  The Murder of James Bulger

  1993 年,两个 10 岁的男孩罗伯特·汤普森和约翰·维纳布尔斯绑架并残忍地杀害了两岁的詹姆斯·布尔格。有人认为,两个 10 岁男孩谋杀 James Bulger 是废除无行为能力原则、拒绝提高刑事责任年龄以及其他随后围绕青年司法的惩罚性政策的催化剂。Haydon 和 Scraton 指出,此案是“青年司法程序和实践的分水岭,影响了工党的改革建议和 1998 年《犯罪与紊乱法》”(Haydon 和 Scraton,2000:416),还指出它“使一系列强硬1990 年代大部分时间的法律和秩序反应(Haydon 和 Scraton,2000:447)。詹姆斯·布尔格 (James Bulger) 的谋杀案“由于其特殊性质而具有非凡的新闻价值”(Hay,1995:205)。由于罪行如此骇人听闻,媒体对其进行了大量报道,并公布了两名儿童杀手的姓名,尽管他们只有十岁。Hay 认为谋杀引发了围绕青少年犯罪的道德恐慌(Hay,1995)。Cohen 将道德恐慌描述为“一个条件、事件、一个人或一群人出现并被定义为对社会价值观和利益的威胁”(Cohen,2011:1)。在布尔格案中,少年犯罪和儿童罪犯显然是对社会价值观和利益的威胁,因此,由于媒体广泛报道以及随后公众对儿童罪犯能够逃脱犯罪的想法感到愤怒,这些问题变得严重政治化。Goldson 指出,Bulger 案“包含了一个过程的主旨,在这个过程中,青少年犯罪变得并仍然高度政治化,自 1993 年以来历届政府一直在兜售“强硬”的言论”(Goldson,2013:113)。当新工党于 1997 年上台时,他们提出了“没有借口”的议程,并明确表示他们不打算改变刑事责任年龄(内政部,1997 年),因此将他们的言辞推向“强硬”。海顿和斯克拉顿认为,布尔格案“有助于动员、对青少年犯罪的道德恐慌”(Haydon 和 Scraton,2000:447)。这是指两起儿童谋杀案引起的愤怒和恐慌制定了法律,因此现在所有儿童犯罪者,即使是微不足道的罪行,也被妖魔化了。同样,Haydon 和 Scraton 指出,Bulger 案引发了对 10 岁儿童作为“恶魔”而非“无辜者”的社会建构的重新考虑(Haydon 和 Scraton,2000:447)。Goldson 指出,法律现在“在极其脆弱和不安全的基础上将刑事责任归咎于儿童”(Goldson,2013:114),因此,应提高刑事责任年龄。这是指两起儿童谋杀案引起的愤怒和恐慌制定了法律,因此现在所有儿童犯罪者,即使是微不足道的罪行,都被妖魔化了。同样,Haydon 和 Scraton 指出,Bulger 案引发了对 10 岁儿童作为“恶魔”而非“无辜者”的社会建构的重新考虑(Haydon 和 Scraton,2000:447)。Goldson 指出,法律现在“在极其脆弱和不安全的基础上将刑事责任归咎于儿童”(Goldson,2013:114),因此,应提高刑事责任年龄。这是指两起儿童谋杀案引起的愤怒和恐慌制定了法律,因此现在所有儿童犯罪者,即使是微不足道的罪行,也被妖魔化了。同样,Haydon 和 Scraton 指出,Bulger 案引发了对 10 岁儿童作为“恶魔”而非“无辜者”的社会建构的重新考虑(Haydon 和 Scraton,2000:447)。Goldson 指出,法律现在“在极其脆弱和不安全的基础上将刑事责任归咎于儿童”(Goldson,2013:114),因此,应提高刑事责任年龄。
 

  提高刑事责任年龄

  学术界激烈争论必须提高刑事责任年龄。将年轻人引入刑事司法系统可能会导致许多后果,本文将解决这些问题并讨论提高刑事责任年龄的许多论点。

  人权和儿童权利

  有许多国际权利公约建议各国如何保护其年轻罪犯。其中包括 1985 年联合国少年司法最低限度标准规则,也称为北京规则,1990 年联合国预防少年犯罪规则,也称为利雅得准则,以及联合国人权公约。儿童 (UNCRC) 1989 年。在讨论青年司法时,UNCRC 第 3 条指出,“在所有涉及儿童的行动中,无论是由公共或私人社会福利机构、法院、行政当局或立法机构采取的的孩子应是首要考虑因素。(联合国,1989:2)。这显然意味着国家在制定有关青年司法的法律时必须考虑儿童的最大利益。各种公约还就刑事责任年龄提出了建议。如前所述,联合国儿童权利委员会建议刑事责任的最低年龄应为 12 岁(联合国儿童权利委员会,2007 年)。此外,《北京规则》第 4 条规定,“考虑到情感、心理和智力成熟的事实,刑事责任年龄不应定得太低”(联合国,1985 年)此外,联合国《联合国儿童权利公约》指出,它寻求“不诉诸司法程序”来处理少年犯(联合国,1989:12)。Goldson 认为,“明确地对 10 岁以上的儿童负责并使其成人化——并因此使他们承受对抗性刑事司法系统的全部压力”(Goldson,2013:118)违背了《北京规则》和其他试图将刑事司法系统作为青年人最后手段的国际公约。公平地说,英格兰和威尔士选择无视国际权利公约的建议,因为刑事责任年龄比公约建议的最低年龄低两年。118) 违背了北京规则和其他试图将刑事司法系统作为青年人最后手段的国际公约的整体共识。公平地说,英格兰和威尔士选择无视国际权利公约的建议,因为刑事责任年龄比公约建议的最低年龄低两年。118) 违背了北京规则和其他试图将刑事司法系统作为青年人最后手段的国际公约的整体共识。公平地说,英格兰和威尔士选择无视国际权利公约的建议,因为刑事责任年龄比公约建议的最低年龄低两年。
 

  年轻人和其他社会权利

  Case 等人指出,儿童“在生活的其他方面承担合法权利和责任”的年龄有很多不同(Case 等人,2017:230)。其中一些其他权利和责任包括将性同意年龄定为 16 岁(《性犯罪法》,2003 年),一个人可以投票的年龄为 18 岁(《人民代表法》,1969 年)和 18 岁也被购买酒精的最低年龄(2003 年许可法)。可以争辩说,刑事责任年龄应该与其他合法权利大致相同,因为有人认为这些权利大约在 16-18 岁之间,因为这是儿童开始成熟并理解后果的时间. 许多学者质疑刑事责任年龄远低于其他法律领域的其他责任年龄这一事实。《北京规则》规定,“违法或犯罪行为的责任概念与其他社会权利和责任之间必须存在密切关系”(联合国,1985:3)青少年能够承担其他社会和法律责任的情况表明,国家对青少年的公民权利的看法比对他们的刑事责任的看法更多。Muncie 指出,“青年正义的基础是自相矛盾的处方,即年轻人不够理性和负责任,不足以获得充分的权力,但如果他们冒犯,则被认为是完全理性和负责任的”(Muncie 等,2002:15)。因此,可以说,刑事责任年龄应该提高到与其他法律责任相同的水平。  深圳律师事务所

 

深圳公司法务律师为您介绍股东抽 亲属代为办理退股的该行为是否有
深圳公司破产律师为您讲解公司股 股权竞买人是否对拍卖信息负审慎
明知涉案交易为关联交易手续不完 深圳专业律师事务所来讲讲损害了
英格兰和威尔士刑事责任年龄评估 http://www.shenzhencefa.com/gsjy/gsf/647.html
以上文章来源于网络,如果发现有涉嫌抄袭的内容,请联系我们,并提交问题、链接及权属信息,一经查实,本站将立刻删除涉嫌侵权内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