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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田律师讲解资本的概念

时间:2021-08-27 14:14 点击: 关键词:资产价值,公司股本维持,最低资本,股东支付分派

  本论文旨在探讨和分析规范公司股本维护的公司法规则,探讨支持和反对资本维持规则的案例。现行的资本维持制度将按照2006年公司法的规定进行调查。这样,资本维持规则的目的是为了达到什么有用的目的,以及这些规则的目标是否与成功相符。当考虑资本维持规则是否有任何有用的用途时,会询问这些规则是否具有经济效率,是否可客观地证明。一些人可能认为,保护债权人的必要性至关重要,而维持规则试图实现的目标则是关键。但是,我们可以发现,现行制度并未有效地实现其预期的目标,尤其是在债权人保护方面,其效果并不明显。有观点认为,现行制度下维持资本已不再是保护债权人利益的合适概念。当考虑资本维持的理由是否令人信服时,确定法定资本规则作为对合同自由的限制,很重要,因为这会给公司带来高昂的行政和合规成本。可得出的结论是,一项更好的制度应是向债权人提供更多保护的制度,尤其是对非自愿债权人而言。但是,这种制度不应限制企业的合法经营活动,也不应增加管理费用和要求的负担。据指出,实现这一目标的一个办法是,进一步放松对资本维持规则的管制,将保护那些经验丰富的债权人交给合同法和破产条款。与此同时,为非自愿和小债权人的利益引入了新的精确和定向规定。
 

  在公司法中,“资本”概念具有限制性和技术性的含义。企业的资本加起来相当于公司从投资者那里获得的现金或资产的价值,以换取公司的股票。它是公司融资的重要来源。值得注意的是,技术意义上的公司资本是在公司首次发行股票时所获得的价值计算的,而不是根据收到的资金和资产的现值计算的,因为它将随着企业经营而改变。另一个重要资金来源是债务。企业可以通过发行债务、向银行和其他贷款机构提供贷款来筹集资金。这类企业融资的方式不同于通过发行股票融资的方式。其原因在于,在公司法上,对公司债台高筑的债权人和通过股票发行提供股权融资的股东的待遇有着重要区别。企业只从股东处获得的股权资金,才被视为公司的“法定资本”,并受法律、法规的限制。地区分支机构的法定资本金及其他资产是必要的,因为法定资本账户作为“缓冲器”,保护公司债权人并从中获益。股东会出资,以减少债权人面临的风险。举例来说,如果一个公司倒闭并进入清算阶段,那么公司剩余的资产将首先用于偿还公司债权人,然后支付股东的任何一部分出资。所以,法定资本制度的目的就是在股东权利与债权人权利之间实现平衡,对这种利益相互作用的规制是公司成功的关键。

 

  法定资本和维持规则最近在公司法中变得高度相关并经常被讨论,这主要是由于 2006 年公司法引入的新发展。该法案通过了一些与资本维持规则相关的非常重要的变化,导致一些措施放松管制和放松。之所以发生变化,是因为近年来这一根深蒂固的学说受到了来自多个方向的挑战、质疑和严厉批评。有人认为,无论是债权人保护还是业务发展,法定资本监管都不再是合理的。事实上,甚至有人提出维护规则实际上阻碍了公司在英国的合法商业活动。维持和保全公司收到的法定资本的原则是公司法中一项长期确立的原则。它首先在 Trevor v Whitworth 一案中被采用,目的是保护债权人免受有限责任概念带来的公司董事机会主义行为的额外风险。该原则要求将设定的最低股本资本投资于一家上市公司,而英国的私营公司没有提供同等要求。当公司的资产净值低于所投资的股本价值时,将限制公司资产向股东的转让。维护资本规则的另一个功能是为公司的小股东提供保护,通过限制发行新股、回购股份和发行可赎回股份。这些机制确保股东在公司的利益不会被稀释。除了有关资本维持的规则外,还通过其他方式规定了债权人保护,例如合同、担保和破产法的正常规则。
 

福田律师讲解资本的概念
 

  资本维护规则是否达到任何有用的目的?

  如上所述,我们的公司法中存在资本维持的基本原则。该原则要求公司必须为其已发行的股份获得适当的对价,并且在获得该资本后,除非在某些情况下,否则不得将其返还给成员。因此,资本维持规则可以被视为一种旨在保护债权人免受股东不当行为和与公司资本有关的合同后机会主义行为的手段。资本维持的一般原则最初是由 19 世纪的判例法发展起来的。应用这一原则的目的是保护债权人免受股东在将资金投入公司后,一旦公司出现任何财务困难就会撤回其资本投资的风险。这些普通法规则随后被更多的限制性条款叠加,这些条款源自关于公司法的第二个 EC 指令。该指令是适用于所有成员国的框架制度,仅监管上市公司,将私营公司的监管留给成员国。
 

  在理解合法资本的运作方式并试图确定其服务的有用目的时,重要的是区分能够改变与公司交易条款的债权人和不能改变其交易条件的债权人。这样做。还有一个重要的区别是银行等老练的重复贷款人与贸易供应商等不那么老练和经验丰富的小债权人之间的区别。与非自愿债权人或小型自愿债权人相比,那些主动向公司提供大笔资金的老练债权人在与公司谈判时将拥有更大的议价能力和可用资源。非自愿债权人不能改变他们向公司、不法行为受害者、税务机关、环境当局、雇员、消费者就是一些例子。这些债权人无法轻松调整条款以对公司做出回应,因此,有人会认为,需要更多的立法保护。公司资本保全规则大致可分为五个小标题:最低资本要求规则和名义股本要求规则;禁止公司从可分配利润以外的任何东西中支付分配的规则;减资规定;对公司向潜在股东提供财务援助的限制;以及赎回和回购公司拥有的股份的规则。我们现在将开始讨论这些规定中的每一项及其旨在实现的目的。
 

  最低资本要求和名义股份要求

  最低资本规则要求成立企业的人必须将至少指定最低价值的资产放入公司资产池中,在英国,上市公司的最低资本要求为 50,000 英镑,对私人公司没有最低资本要求。此外,在发行股份时,该出资不必全部移交给公司。只需贡献股份面值的四分之一和所有要支付的溢价就足够了。这种强制性股本要求是为了债权人的利益而存在的,旨在为债权人提供安全网,并为公司的信誉提供某种保证。除了这个最低要求,另一条规则是,如果一家上市公司的净资产低于其募集股本的一半,则该公司必须召开股东大会,“以考虑是否存在,如果存在,应采取什么措施”以应对局势”。但是,该规定并没有要求股东或董事在这种情况下采取任何特定行动,例如导致公司停牌,因此本条在实践中的有效性必须受到怀疑。
 

  最低法定资本规则被认为是旨在保护债权人的法定资本条款中最薄弱的一项。表达的主要批评之一是,投入公司的法定资本在成立后很快就会用完,因此最低资本要求作为向债权人通报公司资产的长期基准并不可靠。此外,随着公司的发展,公司资产价值与资本账户中股东出资的初始价值之间的相似性将越来越小。几位作者还强调,企业的财务需求与其法定资本数量之间没有有意义的联系。这主要是因为企业的多样性使得立法机构无法根据每个企业的财务需求调整法定资本要求。对像公司资本结构这样重要的事物设定强制性的“一刀切”方法是人为的。从债权人的角度来看,一些作者观察到最低法定资本规则对自愿债权人或非自愿债权人都没有提供有用的保护。在实践中,成熟的自愿债权人似乎依赖合同手段,例如贷款协议,以破产风险和未来现金流的质量和确定性为基准。其他类别的自愿债权人,例如贸易债权人,似乎依赖于自我保护机制,例如保留所有权条款和不过度依赖一个大债务人。对于人身伤害受害者,无法提前确定支付公司未来负债所需的资本金额,而且所需金额太小,无法满足任何重大索赔要求。此外,在清盘中很可能被列为无担保债权人的非自愿债权人是否可能收到任何最低资本也是值得怀疑的。因此,总而言之,很难找到最低资本规则为其提供任何有用保护的一类非自愿债权人。有人认为,上市公司只有 50,000 人的相对较低的要求不足以有效满足任何重要的债权人保护。此外,将私营公司排除在最低资本要求规则之外,也削弱了其价值和有效性。它所建议的最低法定资本要求的唯一功能是阻止个人轻率地创办一家公共有限公司,只对有限责任施加“入门价格”。
 

  总而言之,目前形式的最低资本规则没有任何用处,既不能作为保护债权人的方法,也不能表明公司的价值和财务状况。为了实现其为债权人确保充足资金的目标的最低资本要求,必须从上市公司的微不足道的 50,000 大幅增加,并作为私人公司的要求引入足够的金额。几位评论员观察到,除了最低资本要求之外,还有其他更有效的方法来实现该规则试图实现的有效债权人保护的目标。方法,特别是旨在维护非自愿债权人和人身伤害受害者利益的方法会更有效。这些方法可能包括量身定制的手段,旨在在清算过程中给予非自愿债权人更大的保护和优先于自愿债权人。在英国,这些方法已经被使用,例如 1930 年第三方(对保险公司的权利)法案将针对破产公司的保险公司的保险索赔的责任从公司转移到保险公司,确保非自愿受害者无需与债务人的其他债权人。其他量身定制的计划还包括,要求某些涉及危险或风险活动的公司投保强制性保险,以及在破产程序中优先考虑人身伤害受害者而不是自愿债权人。因此我们可以确定最低资本要求旨在实现的目标,实际上正在通过其他更有效的监管方法来满足,因此它没有真正有用的目的。结论是,最低法定资本规则对债权人的保护没有任何作用,它既无助于防止公司财务失败,也无助于防止破产程序中的资产不足。Ferran 建议应取消最低资本要求,并由市场进行监管,因为资本市场是这方面监管的有力工具。可以为非自愿债权人引入替代和额外的债权人保护措施,这些债权人的议价能力较弱,市场机制对他们不起作用。结论是,最低法定资本规则对债权人的保护没有任何作用,它既无助于防止公司财务失败,也无助于防止破产程序中的资产不足。Ferran 建议应取消最低资本要求,并由市场进行监管,因为资本市场是这方面监管的有力工具。可以为非自愿债权人引入替代和额外的债权人保护措施,这些债权人的议价能力较弱,市场机制对他们不起作用。结论是,最低法定资本规则对债权人的保护没有任何作用,它既无助于防止公司财务失败,也无助于防止破产程序中的资产不足。
 

  最小资本规则的第二个目的是保护企业股东。每个股票的名义价值可以通过建立合法的资本账户和确定股票的价值来分配。2006年法案规定,有限公司的股票名义(或货币)价值必须固定,不符合这一要求的股票分配无效。这一名义价值概念的用途是可疑的,因为它不会以任何方式表明股票可能向投资者发行的价格,更不要说股票发行后在市场上的交易价格。票面价格用来衡量股东对公司的权益,是股东持有公司法定资本部分的衡量标准,面额股份的概念是为了保护股东的利益,防止其在公司内的利益“淡化”。但是,尽管名义股份要求最初出现时是有用的,金融服务业和法律专业人士却强烈主张,股票的名义价值要求应该一起取消。所以,这意味着股票与公司资产的实际经济份额相对应,而非参考公司成员创造的名义上不切实际的数额。其优势在于,公司可以为相同类别的不同股票发行溢价和折价。对于面额股票的强烈批评,是为了防止公司发行低于现有类别的真实价值的新股,公司必须经过复杂而昂贵的流程才能发行。如果没有平价股票,就会让陷入财务困境的公司更容易通过新股迅速筹集资金,因为股票的市价低于市价。当前,公司只能以溢价发行股票,而不能以低于股票面值的价值发行股票。公司的票面价值并不能反映公司股票的真实状况,可以说反对对其进行折价的规定实际上是在损害而非保护债权人。这条规定毫无意义,强烈主张废除这条规定。无面值股票能更准确地理解市场上股票的实际价值,有助于提供更准确的信息。没有票面股息也可以摆脱对公司的限制,使陷入财务困境的企业更容易通过发行新股迅速融资,提高业务效率和简单性。另外,防止公司进入清算,保护债权人的利益。提高运营效率和简化。另外,防止公司进入清算,保护债权人的利益。提高运营效率和简化。另外,防止公司进入清算,保护债权人的利益。
 

  根据《最低资本金规则》,结合2006年法案制度的名义股本要求,可以理解为保护债权人和小股东筹集公司资本的制度。它们共同努力,确保股东向上市公司提供最低水平的资产。由于未能充分保护债权人,对公司的最低资本或发行股票的价格不太感兴趣,而且对现金流和偿还短期债务的能力更感兴趣,这些规则经常遭到批评。在一家公司的年度账目中,一年一次的资本是公司偿债能力的很不准确的指标。对自愿或非自愿债权人来说,这些规则没有提供有效保护手段,因此不需要制定这些规则。所以,寻求这些规则的合理性必须以非自愿或小债权人为目标。上述事实证明,还有其他一些比固定利率最低资本要求更好更有效的债权人保护手段,有针对性的解决方案。关于股东保护问题,表明这些条款对股东的作用有限,甚至没有任何有用的作用。还有些规定要求公司提供关于公司账目的充分信息,从而提高透明度和披露水平,确保不会误导股东和投资者,因此必须向非自愿或小债权人寻求这些规则的合理性。上述事实证明,还有其他一些比固定利率最低资本要求更好更有效的债权人保护手段,有针对性的解决方案。关于股东保护问题,表明这些条款对股东的作用有限,甚至没有任何有用的作用。还有些规定要求公司提供关于公司账目的充分信息,从而提高透明度和披露水平,确保不会误导股东和投资者,因此必须向非自愿或小债权人寻求这些规则的合理性。上述事实证明,还有其他一些比固定利率最低资本要求更好更有效的债权人保护手段,有针对性的解决方案。关于股东保护问题,表明这些条款对股东的作用是有限的,如果没有,也不会起到什么作用。还有些规定要求公司提供关于公司账目的充分信息,从而提高透明度和披露水平,确保不会误导股东和投资者,而涉及股东保护问题,已经表明这些条款对股东的作用有限,甚至没有任何有益的作用。还有些规定要求公司提供关于公司账目的充分信息,从而提高透明度和披露水平,确保不会误导股东和投资者,而涉及股东保护问题,已经表明这些条款对股东的作用有限,甚至没有任何有益的作用。还有些规定要求公司提供关于公司账目的足够信息,从而提高透明度和披露水平,确保不会误导股东和投资者。
 

福田律师讲解资本的概念
 

  向股东支付分派

  有关法定资本的规则的主要影响是通过设定分配的最高限额来控制公司可以分配给股东的金额。对股东的分配减少了公司的净资产,使其更容易面临违约风险。然而,在某些情况下,向股东转让是有效的,因此不是简单地禁止向股东转让所有资产,而是限制和限制何时可以进行此类转让。长期以来,该法律一直试图确保公司向其成员支付的分配不是全部或部分回报他们所贡献的资本。这是因为向股东返还资本可能会损害债权人的利益,即使公司实际上并未破产。这种转移仍会降低债权人债权的预期价值。因此,制定了一项规则,禁止公司向其股东分配公司资产,除非是出于可用于该目的的利润。可分配利润的定义非常广泛,即公司“之前未用于分配或资本化的累计已实现利润,减去之前未因适当减少或重组资本而注销的累计已实现亏损”。除了这一基本的资本维持规则外,还有一项适用于上市公司分配的限制,不适用于私人公司。上市公司只能进行分配,如果遵循分配,分配规则旨在实现的基本目的是确保债权人不会因公司资本缓冲的部分资金分配给股东而受到损害。这条规则只允许从利润中分配,可以被视为一种有益的约束。它旨在向债权人提供保证,公司还有一定数量的资本,并且资本不会因向股东的分配而减少。

 

  当前的分配制度对分配的合法性采用资产负债表测试,从而更好地保护了合法资本。它规定,如果公司的净资产(资产减去负债)低于或将低于其已调用的股本和不可分配储备,不可分配储备包括其他账户,如股份溢价账户,则公司不得进行分配。因此,为了进行分配,公司必须有正净资产来支付分摊付款,并且仍然有资产与其负债、股本账和其他不可分配的储备如股份溢价账和资本赎回储备平衡。此外,该规则要求公司考虑其损益表以及资产负债表的状况。首先,公司将需要评估其多年来的累计损益,以确定在考虑派息时是否有利润支持。然后公司必须从其多年来的利润中减去任何已经通过股息支付的金额或任何已资本化的利润,但它也可以从其多年来的亏损中扣除任何适当注销的金额通过减少或重组资本。公司历年利润总额超过历年亏损总额的,可以按照盈余部分进行分配。第 830 条规定的规则适用于所有公司,第 831 条规定的规则仅适用于上市公司。分配条款的目的是要求公司在确定分配时考虑法定资本。这样做时,上市公司在确定通过股息支付的最高金额时必须考虑未实现的损失,但私营公司不需要这样做。
 

  公司应限制其通过分配方式将资产转回股东的自由,这显然是一种明智的债权人保护措施。如果公司在持续经营期间将资产返还给成员的自由不受限制,那么在清盘中给予债权人优先于股东的优先权就没有意义。一些作者表示,分配限制非常有用,因为它们在起草贷款协议时为公司节省了大量资金。建议是,即使没有分配规则,债权人实际上也会根据合同规定大致相同的规则。因此,商业方免于自己编写此类条款的成本。以美国为例,在债权人和公司之间的关系由合同法处理的情况下,与英国法定资本条款非常相似的股权缓冲和分配限制条款被插入到贷款合同中。2006 年法令下有关分配的法定规定在防止公司资产被骗走方面发挥了有用和有效的作用。应保留它们作为加强债权人保护和防止间接向股东返还资本的有效方法。除分配规定外,还规定了禁止以低于价值的价格直接或间接将资产转让给股东的交易的其他规则。这是对分配规则的补充,也是为了加强对公司向股东非法付款的能力的真正限制。
 

  资本减少

  资本减少是指公司注销部分声明在公司资本账户中的资金,或决定不寻求支付应支付给资本账户的款项。由于这可能意味着其债权人可用的资金较少,因此必须遵循《公司法》第 641 至 657 条规定的特定程序,因此债权人或投资者没有理由投诉。公司可以出于多种原因减少股本。主要原因是:公司股本面值大于资产价值;公司希望摆脱某类股东;公司拥有比它知道的更多的资本,并希望将一些返还给成员;或者公司希望将资本账户中未使用的资金用于其他目的。CA 2006, s641 允许公司通过特别决议进行资本削减,前提是该决议得到偿付能力声明(仅适用于私人公司的选项)的支持或得到法院的确认。股份溢价账、资本赎回储备和其他不可分配储备的减少与减少已发行股本的规则相同,但股份溢价账和资本赎回储备可用于支付将发行的新股作为全额支付红股。
 

  减资条款的目的是建立机制,以确保公司的债权人在减资时不会受到不必要的损害。要求法院制裁上市公司减少资本的目的有三个:保护与公司打交道的债权人,除普通业务风险外,可用于满足其债权的资金不会减少;确保减少在公司各类股东之间是公平的;并通过要求披露来保护公众的利益。规定了解决债权人名单并检查每个人是否同意减少或已充分保证其债权的程序。法院有免除这一程序的自由裁量权,并且在实践中通常会这样做,前提是公司能够证明其所有债权人均已同意减免,或者在未获得此类同意的情况下,提供了适当形式的减免债权人保护到位。如果上市公司的资本减少使公司分配的股本面值低于 50,000,则该公司必须重新注册为私人公司。同样就上市公司而言,如果一家上市公司的净资产下降到其募集股本的一半或更少,董事必须在二十八天内召开股东大会,讨论可以采取哪些措施来解决问题。在实践中,如果公司能够证明其所有债权人都同意减少,或者在未获得此类同意的情况下,已采取适当形式的债权人保护,则通常会这样做。如果上市公司的资本减少使公司分配的股本面值低于 50,000,则该公司必须重新注册为私人公司。同样就上市公司而言,如果一家上市公司的净资产下降到其募集股本的一半或更少,董事必须在二十八天内召开股东大会,讨论可以采取哪些措施来解决问题。在实践中,如果公司能够证明其所有债权人都同意减少,或者在未获得此类同意的情况下,已采取适当形式的债权人保护,则通常会这样做。如果上市公司的资本减少使公司分配的股本面值低于 50,000,则该公司必须重新注册为私人公司。同样就上市公司而言,如果一家上市公司的净资产下降到其募集股本的一半或更少,董事必须在二十八天内召开股东大会,讨论可以采取哪些措施来解决问题。如果上市公司的资本减少使公司分配的股本面值低于 50,000,则该公司必须重新注册为私人公司。同样就上市公司而言,如果一家上市公司的净资产下降到其募集股本的一半或更少,董事必须在二十八天内召开股东大会,讨论可以采取哪些措施来解决问题。如果上市公司的资本减少使公司分配的股本面值低于 50,000,则该公司必须重新注册为私人公司。同样就上市公司而言,如果一家上市公司的净资产下降到其募集股本的一半或更少,董事必须在二十八天内召开股东大会,讨论可以采取哪些措施来解决问题。
 

  对上市公司减资的一些批评是,这是一个及时且成本高昂的程序。此外,它还使公司面临与尚未到期债务有关的潜在债权人索赔和诉讼。有人评论说,为债权人提供了过于优惠的条件,使他们有机会挫败有用的资本重组,以获得个人利益或债务担保。在某种程度上,新条款现在已经解决了这个问题,该条款要求债权人证明他们会因资本减少而受到损害,而不是公司必须证明债权人的地位是安全的。也有人认为不需要关于上市公司的资本削减规则,因为向这些公共机构提供贷款的大多数债权人都非常复杂,完全有能力通过通常要求严格的契约、担保和合同条款来确保自己受到保护。大多数成熟的贷方在获得贷款方面有足够的议价能力,不需要这种极端的法定保护。该制度不必要地过度并限制了公司在合法商业交易方面的灵活性。保护债权人,尤其是非自愿债权人的需求至关重要。然而,现行制度所采用的方法并不合理,因为需要法院确认既费时又费钱,建议应采用更灵活的解决方案。取消涉及上市公司案件的法院确认要求,制定有针对性的条款,确保对非自愿债权人的保护。未经法院确认而减少资本的规定仅适用于私营公司。引入这些措施是为了减少法院确认所涉及的延迟和成本,主张对上市公司采取同样的放松管制和简化措施。
 

  总之,债权人保护是资本维持条款中一个重要的、重新获得的主题。因此,已在资本维持制度内实施了对公司资本削减的监督和审查。另一方面,通过比目前减少资本准备金更有效、更灵活的方式,可以轻松实现相同的债权人保护目标。与它们旨在实现的目标相比,这些规定是多余的。它们也是过时的,没有考虑到在当今商业世界中,有足够的规则要求准确和透明的公司账户信息,这将使公司(尤其是上市公司)很难间接收回资本。  深圳律师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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