顺天公司不服枣庄中院冻结聚龙公司工商登记的执行,提出本案执行对象为金钱,枣庄中院只能根据判决对顺天公司的财产采取强制执行措施的异议。法院冻结聚龙公司的工商登记,禁止任何变更,这是不必要的,是对司法权的滥用。这一执行影响了顺天公司和聚龙公司的生产经营。深圳律师今天就来讲讲有关的一些问题。
枣庄中院认为,本案冻结的是被执行人巨龙公司的工商企业登记,巨龙公司可以对此未提出问题异议。被执行人顺天公司对法院通过冻结巨龙公司发展工商管理登记的行为研究提出一些异议属异议信息主体已经不适格,故裁定驳回顺天公司的异议申请。
顺天公司不服申请复议,但山东高院认为,本案中,枣庄中院冻结的是被执行人巨龙公司的工商登记,应当由巨龙公司对此提出异议。被执行人顺天公司以其为巨龙公司的股东对法院冻结巨龙公司工商登记的行为提出异议没有法律依据。枣庄中院以顺天公司提出异议的主体不适格为由,驳回其异议申请并无不当。
顺天公司不服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的执行裁定,向最高人民法院提起上诉。案件双方当事人和利害关系人都可以提出执行异议,顺天公司既是当事人又是利害关系人,有权提出执行异议。第二,执行法院冻结聚龙公司工商登记没有法律依据。
因本案执行,执行法院已冻结聚龙公司大量财产,聚龙公司法定代表人变更与否不影响其被查封财产的执行。目前执行行为超过了必要限度。
争议的焦点:在这种情况下顺天公司提出的执行异议的主体资格是否合格?最高法裁判意见:《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五条规定,当事人、利害关系人认为执行行为违反法律的,可以向负责执行的人民法院提出书面异议。
对未办理初始挂号的屋宇,在美满相干手续后具有初始挂号前提的,屋宇挂号机构应该根据人民法院见效法律文书和协助执行通知书予以登记;不具备初始登记条件的,房屋登记机构应当向人民法院书面说明情况,在人民法院按照法律和有关规定作出处理前,房屋登记机构暂停办理登记。
本案中,首先,顺天公司是执行相关案件的被执行人,系执行一个案件的当事人。巨龙公司通过对案涉债务风险承担社会连带清偿企业责任,与顺天公司对于同属被执行人。
其次,根据工商登记,顺天公司持有巨龙公司100% 的股份,巨龙公司是巨龙公司的唯一股东。在实施过程中,Zaozhuang Intermediate People 法院冻结巨龙的工商业登记,可能对顺天公司的权益产生重大影响。换言之,公司的权益与法院的执行行动之间可能存在直接关系。
因此,在枣庄中级人民法院冻结巨龙工商注册的执法行动中,该公司具有持份者的法律地位。根据该法令第225条,公司有权对执行法院的《执行法》提出强制执行异议,但须具体说明异议的事实和理由。至于石勇、阿龙提到的顺天公司与龙公司无关,顺天公司的法定代表人涉嫌违法犯罪等情况,与顺天公司在本案中是否享有执行异议权无关,法院不予复审。
综上,顺天公司符合民事诉讼法规定的提出执行异议的资格条件,公司的上诉成立。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2017)鲁执复319号、枣庄市中级人民法院(2017)鲁04执一134号执行裁定书认定事实不清,适用法律错误,应予撤销。
深圳律师发现,在实践中,对于是否可以对被执行人采取工商登记冻结措施存在不同意见,一些法院持否定态度,例如,在《中信公司、北京中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对下级法院执行对复议决定的异议》(2014年)00367号中,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表示,“法院应当根据法律或者司法解释的明确规定采取适当的执行措施。”在本案中,执行法院在执行过程中,禁止被告中通公司办理法定代表人变更登记手续,这是没有法律依据的,应当予以纠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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