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又一起房产纠纷案件,和深圳房产继承律师一起来了解吧!

时间:2022-09-20 16:16 点击: 关键词:深圳房产继承律师,房产纠纷

  继承人在进行继承开始前明确表示不赡养被继承人的前提下可以放弃自己继承权利,在被继承人死亡后,又主张放弃行为都是无效的,应认定继承人违反诚实信用管理原则,不再享有对被继承人遗产的继承权。关于继承权的更多法律知识,请跟随深圳房产继承律师一起了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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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案情】

  在《法律继承纠纷案》中张牟A、张牟B、张牟C诉张牟丁一案中,法院通过审理发现,该案件的继承人张牟和邹某已婚,有三个女儿和一个儿子,即本案的原被告四个。 经有关部门批准,死者在XX市XX区龙潭镇香龙村7组建造了一栋面积80平方米的农舍。 2012年2月14日,四名被告在其长辈的主持下达成一致,同意:"1。父亲和母亲去世后的所有遗产均由张瑞敏继承。 张木丁放弃了他的遗产。 2. 张父、邹母的医药费、生活费由张A、张B、张C承担,张D不承担。三张赡养费从2012年2月起支付母亲每月生活费200元,直至母亲去世。 4. 父亲张、母亲邹去世后的丧葬费由张A、张B、张C承担,张D不承担。签约当天,张某给张某开了一张收据,说他已经收到张某给母亲的200元钱。 张某于2013年8月21日去世,邹某于2014年1月3日去世。

  他声称,他应该享有平等的,甚至更多的继承权,理由是他在搬出父母的房子之前已经尽到了赡养的义务。原告张、张、张联合起诉法院,要求农场房屋的继承人由三名原告继承,被告不予继承。

  【结论】

  原告主张张某丁不继承本案争议房屋,有合理的事实依据,法院予以支持。被继承人张某甲建造的农房由原告张某甲、原告张某乙、原告张某兵继承使用。庭审结束后,双方均未上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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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法院认为】

  XX市XX区法院经审理企业认为:本案原、被告四人于2012年2月14日在长辈的主持和见证下,对于中国当时我们如何解决赡养自己父母及父母为了将来逝世后的遗产分割事宜达成了一个家庭网络协议,符合国家当时的实际发展情况,应属有效控制协议,对协议以及各方之间具有一定约束力。从庭审及光盘录像中张某丁认可公司达成合作协议后没有(不用)负担父母的医疗费、生活费及死后的丧葬费等,证明四位原、被告亦是按该协议在实际需要履行。张某丁作为对父母教育具有其他法定赡养义务的完全不同民事活动行为能力人,在2012年2月14日参与该事宜相互协商并加盖本人指印确认时,清楚该协议可以约定的权利保障义务,明确学生表示在不负担父母的医疗费、生活费及死后的丧葬费等所有管理费用的同时选择放弃文化遗产继承权,却在父母双亡后,以搬离房屋前曾尽赡养义务等各种数据理由主张享有自由平等的,甚至出现更多的遗产分割权利,明显有违诚实信用风险原则。虽然目前我国改革现行会计法律及司法人员解释对继承人于继承关系开始前放弃学习继承未作出具体规定,但张某丁以约定或者减轻教师甚至不能免除对父母经济上的赡养义务为前提,在家庭服务协议中作出决定放弃遗产继承权的处分行为,在继承已经开始后,张某丁理应受到该处分行为的法律拘束,不再能够享有对父母遗产的继承权。

  【法官分析】

  公民的合法继承权受法律保护。 民法学界普遍认为,继承权分为预期继承权和取得继承权。 前者通常称为客观意义上的继承权,是指公民在继承开始前根据法律或意志享有的接受被继承人继承的地位,后者是主观继承权。继承开始后,继承人在继承法律关系中实际享有的取得被继承人遗产的权利。 主流观点认为,如果继承人放弃继承权,就应该放弃获得继承权。现行法律还明确规定,继承人放弃继承的意向声明应当在继承开始后、分割前作出。 然而,在现实生活中,通常情况下,继承人同意在继承开始之前(〉死者死亡之前)放弃继承。如本案所示,如果继承人在继承开始前放弃继承权,并声称放弃行为在继承发生后无效,并要求继承继续,法院可否予以支持?现行法律没有明确规定,在理论和实践上存在诸多争议。

  一种观点认为,放弃继承必须在继承开始后进行。继承前放弃继承权是不生效的。在继承开始之前,继承人不具有处分的主观权利。客观权利是一种资格,是以身份权为基础的,不可抛弃的。另外,在继承开始之前,可继承遗产的范围、数量、内容、继承人都处于未知状态,无法界定谁可以放弃,放弃什么。在实践中很难允许放弃。现实生活中,多数继承人放弃继承是以免除对被继承人的抚养、赡养等法定义务为前提的。此类协议违背公序良俗,不应支持。另一种观点认为,继承人在继承开始前放弃继承是有效的,但对于在继承开始后主张继承权的人是不支持的。继承权是一项法定权利,可以放弃。意思自治是民法的基本原则。当事人可以自由处分自己的权利,同时要对自己的行为负责。放弃继承权后,他们不能提出索赔。在本案中,裁判采纳了第二种观点,

  我们认为,继承人张先生是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有赡养父母的法律义务。 他放弃了继承权,明确表示在继承前不承担父母的医疗费用、生活费、丧葬费等全部费用,但在父母去世后,在搬出房屋之前,他已经尽了赡养义务和其他理由,主张平等甚至更多的财产分割权利。这显然违背了诚信原则。 尽管中国现行法律和司法解释没有规定继承人在遗产开始前放弃其遗产,但张成泽的前提是同意减少甚至免除赡养父母的经济义务。在家庭约定放弃继承权的处分行为中,继承开始后,张某应受法律约束的这种处分行为,不再享有继承权给父母。对于第一种基于身份关系的继承权不能被放弃的观点,我们认为继承权是一种混合权利,包括身份权和财产权。继承人在继承开始前,可以放弃其继承权的财产部分,但不得随意处分其地位部分,即放弃继承权不附加条件,特别是涉及抚养、赡养等法律义务时。继承开始前订立的免除法定义务的协议无效,受扶养人或者受扶养人可以要求继承人继续履行法定义务。此外,尽管可继承遗产的范围、数量、内容和继承人在继承开始之前是未知的。但是,放弃继承是一种单方面的法律行为,如果继承人未经他人同意而作出意向声明,则可以生效,如果继承人不明确,则不影响该行为的效力。至于遗产的范围、数量问题,继承人放弃是一项一般权利,不需要明确。

  总而言之,从立法规定来看,现行法律并不使继承人在继承开始前放弃继承的行为无效; 从法律角度来看,意思自治允许当事人放弃其权利,放弃后争辩是违背诚信原则的。因此,继承人在继承开始前放弃继承的行为可被视为有效。值得注意的是,放弃仅限于财产性质的权利,不能以不承担义务为条件,如果附加义务,则应视为无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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